甘政辦發〔2025〕3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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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和規范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甘肅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前款所稱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涉及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
前款所稱具體政策措施,是指除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標準、技術規范、與經營者簽訂的行政協議以及備忘錄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強化審查工作力量,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及時研究解決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擬由本級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日常監督、政策措施抽查、舉報處理、業務培訓指導和普法宣傳等工作;
(三)做好公平競爭審查數據統計、報送和應用工作,加強公平競爭審查信息化建設;
(四)接受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指導督促本級有關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五條?起草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責任,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擬由本單位出臺或者聯合多個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建立健全內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明確承擔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機構,加強公平競爭審查能力建設,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經費保障;
(三)落實相關行業和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要求;
(四)接受本級或者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督促,配合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相關工作。
第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在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審查機制、程序和標準
第七條?公平競爭審查是政策措施制定出臺或者提請審議之前的必經程序,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程序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審查,不得提請審議或者制定出臺。
第八條?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在政策措施起草階段、有關內容基本完備后開展。嚴格遵守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準確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科學評估公平競爭影響,客觀作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審查后政策措施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審查。
第九條?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圍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并在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
本條所稱利害關系人是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可能受政策措施影響的其他經營者。
第十條?起草單位不得以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代替聽取利害關系人或者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起草單位、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咨詢第三方意見,但不得將第三方意見直接作為審查結論。咨詢相關費用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起草單位不得以送市場監管部門會簽、征求意見等代替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三條?擬由部門出臺或者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或者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第十四條?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本條所稱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包括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出臺或者轉發本級政府部門起草的政策措施。
本條所稱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包括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修訂草案。
第十五條?起草單位應當在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政策措施草案前,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提請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請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函;
(二)政策措施草案;
(三)政策措施起草說明;
(四)公平競爭審查初審意見及說明;
(五)涉及優惠和獎補政策等影響經營者生產經營成本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批準依據;
(六)材料完整性、準確性承諾書;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措施起草說明應當包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據、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聽取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及采納情況等。公平競爭審查初審意見及說明應當包含政策措施初審結論,是否含有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以及是否適用例外規定的具體情況說明。
起草單位初審可以采取內部起草機構先行審查,再由內部審查機構復審確認的方式。
第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審查時,應當對起草單位提交的材料開展形式審查。材料不完備或者政策措施尚未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要求起草單位補正。補正材料的,受理時間從材料補齊之日算起。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第十七條?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一)直接作出審查結論;
(二)組織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等研討審查;
(三)會同起草單位以及相關部門會商審查。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政策措施不符合審查標準的,應當提出修改建議,起草單位應當對相關內容作出調整后重新提請審查,并提交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和政策措施修訂稿。
第十八條?經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審查的政策措施,起草單位應當在政策措施正式出臺后5個工作日內報本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起草單位、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嚴格遵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審查標準。
第二十條?經公平競爭審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
(二)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本條所稱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是指政策措施對實現有關政策目的確有必要,且對照審查標準評估競爭效果后,對公平競爭的不利影響范圍最小、程度最輕的方案。
本條所稱合理的實施期限應當是為實現政策目的所需的最短期限,終止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在期限屆滿或者終止條件滿足后,有關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實施。
第二十一條?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查結論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二)政策措施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具體情形;
(三)政策措施對公平競爭不利影響最小的理由;
(四)政策措施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合理性;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起草單位、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相關資料歸檔留存。
第三章?監督保障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
第二十六條?對通過舉報、抽查等方式發現的涉嫌違反規定的政策措施,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核查。核查認定有關政策措施違反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督促起草單位整改。
第二十七條?起草單位未按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約談情況通報起草單位的有關上級機關,也可以邀請有關上級機關共同實施約談。
第二十八條?起草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有權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出臺政策措施,嚴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
(二)拒絕、阻礙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有關監督工作的;
(三)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經市場監管部門約談后仍不整改的;
(四)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市場監管部門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發現存在行業、領域、區域性問題或者風險的,可以書面提醒敦促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屬地人民政府進行整改和預防。
第三十條?起草單位、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本行業領域、本地區組織開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及時修訂或者廢止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文件。
第三十一條?起草單位、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對政策措施可能產生的競爭影響、實施后的競爭效果和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等開展評估。評估費用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競爭政策專家庫,為政策制定和公平競爭審查提供支撐。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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