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掖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張掖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意義和背景
為了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切實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市住建局牽頭制定了《張掖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二、編制過程
《管理辦法》形成初稿后,市住建局組織對該《管理辦法》進行多次專題會議討論,廣泛征求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張掖市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局網站和甘肅省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后,對其充分修改完善,形成目前文稿。
三、主要特點
《管理辦法》主要有六個特點。一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快發展小戶型、低租金、有利于職住平衡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有助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緩解階段性住房困難。通過優化住房條件,吸引更多人口向城市聚集,推動城鎮化進程。二是建立多元住房制度。有利于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打破了政府作為居住用地和房地產開發商作為住房唯一供應者的傳統模式,為住房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拓展了住房保障供給主體和渠道,加快了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的完善。同時住房保障對象逐漸從以戶籍家庭為主轉向覆蓋城鎮常住人口,住房保障方式也更加多元化。四是緩解租賃市場供給不足。切實增加小戶型(含宿舍型)、低租金房源供給,優化租賃住房供應結構。有助于緩解住房租賃市場結構性供給不足的問題,穩定市場租金,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五是培育住房租賃企業。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降低了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成本,幫助租賃企業形成了資金平衡、略有盈利的可持續商業運作模式。六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規范了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不斷優化城市住房供應結構。通過提供租賃方式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的渠道,緩解了購房壓力,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九章三十七條,主要從房源籌集方式、政策支持情況、資金管理情況、申請租賃條件、配租輪候制度、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第一章總體要求。依據國家和省級相關政策制定,結合本市實際,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并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第二章房源籌集方式。規定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原則、建設方式、房屋類型、建設標準以及資金籌集方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應遵循政府支持、多方參與等原則,通過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種方式擴大供給,并鼓勵專業化、規?;钠髽I參與。建設方式多樣,包括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等。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型住房,面積有限定。新建類項目需遵循國家建筑標準,改造和改建類項目需保證房屋安全。建設資金可通過財政補助、銀行貸款、自籌資金、專項債券、社會捐贈和租賃回收資金等多種方式籌集。
第三章政策支持情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等均可用于建設,且享受土地用途變更、不補繳土地價款等優惠。非居住存量閑置房屋也可改建,且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政府支持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并提供長期貸款、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金融支持。承租人可享受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需經聯合審查并發放項目認定書以享受優惠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歸投資者所有,運營期限不低于7年,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項目運營期滿后,可繼續出租或申請退出,但需遵守相關規定。
第四章資金管理情況。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管控,遵循“租戶可負擔、企業可持續”的原則,并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租金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根據投資建設主體的不同,租金管理也有所分類:國有企業負責其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與監管;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由管理運營單位負責,并遵循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其他方式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由投資人或房屋產權單位負責。
第五章申請租賃條件。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特定群體,不設戶籍、收入限制。申請條件包括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申請地無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群體如引進人才、退役軍人、殘疾人等符合準入條件者可優先配租。申請需通過指定窗口、園區、企事業單位地點或線上平臺,提供真實材料。企業自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企業職工,并需向住建主管部門備案。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或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的個人或家庭不得申請。
第六章配租輪候制度。政府統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采用搖號方式配租,并實行輪候制度。申請人選定住房后需在15日內與管理運營單位簽訂合同并辦理入住。若配租對象無故拒絕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后放棄或其他放棄資格的情況,除不可抗力外,將視為放棄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章租賃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3年,符合條件者可申請續租,并可按規定用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承租人需按規定使用房屋,出現違規情況或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等,需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維修、更新、改造等執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物業服務執行《物業管理條例》,租賃合同中需約定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同類型市場租賃住房。
第八章監督管理。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權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監督檢查,包括詢問單位和個人、檢查物業使用情況、查閱復制資料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需配合??h區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管信息平臺,實現全生命周期監督,并健全聯合監督機制,探索信用體系建設。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將依法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規定了該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實施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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