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張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國務院2019年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2020年修訂了《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版),對新形勢下的城市供水和優化營商環境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我市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企業對改進用水報裝服務、降低使用費用,促進公平競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眾對保障用水安全、提升服務質量、理順供用水雙方權利義務有新的期盼。我市原2016年制定的《張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已不適應新的發展要求。為進一步改進供水管理、修訂出臺新的供水管理辦法,是發展的需要。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與民生息息相關。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提質的加快,人民群眾和供水企業、用水單位等對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務水平和理順供用水雙方權利義務等方面都提出了較高要求。為滿足日益多元化的供用水體系,適應我市供水行業發展的需要,促進城市供水的有效管理,確保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張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城市供水條例》(2020年國務院令第726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200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管理的通知》(甘建城〔2015〕16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6月1日)、《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2010年國家衛生部)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編制出臺的目標任務
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用水,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54條,分總則、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供水工程建設、供水與用水、供水設施管理和維護、二次供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與2014年版文件相比,對原部分單位名稱和職責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城鎮供水規范化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相關規定,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單位嚴格按照考核辦法實施城市供水規范化管理;在城市供水單位應履行的義務中加入疫情防控、應急反恐怖演練、控制管網漏損、推行供水信息化管理等內容的具體條款進行了修改;對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相關要求進行了修改完善;新增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厲行節約用水等相關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對城市供用水設施和供用水計量器具的維修、更新及安全管護責任劃分進行了修改;對城市供水水質管理相關內容進行了進一步修改;新增社會城市供水單位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的,其供水的區域、方式標準嚴格按照政府批準的區域、方式標準執行。
五、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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