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依法推進改革的生動實踐,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重要法治保障。貫徹落實好《條例》既是市場監管部門的重大政治責任,也是市場監管高質量發展的難得歷史機遇,要心懷“國之大者”,提高政治戰略站位,真抓實干深化改革創新,馳而不息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
一、統一制度與規范,實現市場準入公平暢通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市場主體是經濟的力量載體,保市場主體就是保社會生產力,要千方百計把市場主體保護好,激發市場活力,弘揚企業家精神,推動企業發揮更大作用實現更大發展,為經濟發展積蓄力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商事登記制度進行改革,要求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近年來,我們把商事制度改革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從制約百姓投資興業的第一道門檻改起,通過理清“證”“照”功能關系、推動市場準入與退出雙向便利、提升登記服務水平等一系列改革舉措為市場主體松綁減負。從“先證后照”到“照后減證”,從改革登記許可到精簡經營許可,從壓減環節到“一網通辦”,不斷完善市場主體準入、準營、退出機制,有效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業熱情。重慶市開辦企業實現“一日辦結”“零成本”,近三年凈增市場主體67.72萬戶、年均增長8.24%;“證照分離”改革通過進“四扇門”實現全覆蓋清單管理;企業簡易注銷改革全面實施;登記注冊無紙全程電子化實現“零見面”;建立了“市場準入異地同標”機制助力成渝雙城經濟圈合作發展。
隨著改革的持續深化,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逐漸暴露出立法分散,登記規則、登記標準和登記程序不統一、效力不明晰以及內容滯后等問題,亟需一部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立法。在此背景之下,《條例》結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多年探索實踐,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進行了全面優化調整,對現行分散的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律制度進行系統整合,最大限度提煉、統一了各類市場主體登記共同適用的制度規范,明確了登記原則、登記類別、登記事項、登記程序等方面的共同規則,徹底改變了原有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規定分散的現狀。
作為我國第一部統一規范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創業創新、維護市場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標志著商事制度改革邁入了法治化、規范化發展新階段,并為商事制度的持續改革和繼續深化提供了制度遵循和保障。
二、突出服務與發展,推動政府服務質效提升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等多部規范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伴隨著國家改革開放政策實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這一宏大的歷史進程,我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歷經探索建立、創新借鑒和發展完善三個階段,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創業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作出了重要貢獻。
進入新發展階段,市場監管部門肩負著黨中央、國務院賦予的放寬市場準入、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職責,要求我們抓住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這個關鍵,將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在以往的制度設計中,立法思路重在審查市場主體的資格能力,發揮政府對市場經濟的調節干預作用,對登記時效和服務效能等方面并未過多強調,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成熟,減少政府對市場的過多干預,大力提升政府服務便利化水平成為迫切需求。我們圍繞樹立服務理念、提升服務效能、創新服務方式等方面,通過實施注冊資本實繳改認繳、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注冊登記全程電子化等改革措施,持續“減環節、減材料、減成本”,通過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服務舉措,不斷提高效率、提高便利度、提高市場主體滿意度。
???《條例》將公開透明、便捷高效作為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將商事制度改革成熟舉措上升為法規,推動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由“嚴審批”向“優服務、提效率”轉變,是我國登記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大力提升服務質效,以優質服務推動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實踐。
三、兼顧實踐與創新,回應市場主體關切需求
頒布實施《條例》是鞏固和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動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條例》積極回應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各界關切,及時將商事制度改革中便捷市場準入和便利市場退出的改革舉措固化為法律制度并在全國范圍內推開,極大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減少市場主體交易的制度性成本。
《條例》一方面對各地多年來探索實踐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提煉,并上升至法規層面,為實踐經驗總結確立制度保障。例如,自2015年以來,上海、江蘇、浙江、重慶等地先后開展了簡易注銷試點,并取得良好成效,《條例》在總結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針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企業建立了簡易注銷制度,并將公告期由45日縮短為20日,大幅降低注銷時長,提高市場主體退出效率,為解決長期以來反映突出的“注銷難”問題提供了有效路徑。
另一方面,對市場主體實際需求予以積極回應,更加注重制度創新。例如,自新冠疫情發生以來,我國部分市場主體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開展經營,同時還需繼續支付房租、人力等高額運營成本,盡管如此,仍有不少市場主體有較強的經營意愿和潛在的經營能力。為幫助這部分市場主體順利渡過難關,《條例》借鑒國際立法慣例中的企業休眠制度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活動公司”制度等經驗,首次設立了市場主體歇業制度,允許市場主體適度休眠,為其提供一個休養生息的緩沖期。
四、統籌“寬進”和“嚴管”,提升市場監管綜合效能??
市場經濟在高質量發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持續推進,市場監管也要與時俱進、深化改革、開拓創新。近年來,我們強化依法監管、開門監管、智慧監管理念,不斷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方式、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以智慧監管為支撐的新型監管機制,監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升。隨著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市場主體和行為呈現多元化,市場監管理念、方式、手段、能力等面臨新挑戰。
簡政放權與適度監管相輔相成,在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降低準入門檻和成本的同時,也應有相應配套監管制度,鼓勵市場主體遵循市場競爭法則,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為此,《條例》兼顧效率與安全,統籌寬進和嚴管,在放寬準入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加大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約束力度,引入了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等制度,強化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的公示公開,增加了市場主體誠實守信義務的規定,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為解決管理成本高、執法力量不足等問題,《條例》首次在法規層面明確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規定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以“雙隨機、一公開”為手段,對市場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此種監管方式,不僅大大節約監管成本,也減少了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的行政干擾。通過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提高風險監測和預警能力,補齊智慧監管短板,更好適應我國超大規模市場的快速變化,助力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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