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局、鄉村振興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局、鄉村振興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民政部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2〕83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社會救助范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擴圍增效力度
(一)規范低保準入條件。按照《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3號)和《甘肅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細則》(甘民發〔2021〕93號)對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相關規定,在綜合考慮申請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剛性支出等基礎上,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的審核確認工作。不得以特定職業或者以患病傷殘、高齡老人、優撫對象、計劃生育家庭、單親家庭等特殊身份為由,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條件;在調查申請對象家庭財產狀況時,不得在規定范圍以外隨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條件。申請家庭符合條件的,要將整戶納入城鄉低保范圍,不得僅將個別家庭成員納入保障范圍。在核算申請家庭收入時,要客觀考慮家庭成員實際情況,不能簡單的采取“勞動力系數”“最低工資標準”等方式核算。特別是對有勞動能力,但受外部條件限制不能務工或就業,超過6個月無法獲得收入或收入驟降、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城鄉居民,要據實核算收入,凡符合低保條件的,全部納入城鄉低保范圍。
(二)做好“單人戶”施保工作。對城鄉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繼續按照《甘肅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細則》(甘民發〔2021〕93號)相關規定落實“單人戶”施保政策。除上述對象外,所有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均可單獨提出低保申請,其中,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評估認定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適當予以豁免,豁免范圍和標準由市(州)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三)完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建立健全城鄉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認定條件動態調整機制,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調整。根據《甘肅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甘民發〔2020〕62號)和《甘肅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細則》(甘民發〔2021〕93號)相關規定,綜合考量家庭財產市值、實際營收情況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等,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對于維持城鄉低保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時予以適當豁免。同時,對家庭成員必需的就業成本和因病、因殘、因學、因災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營養費,學齡前兒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殘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護費,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特殊教育學校的因學生活費等家庭剛性支出按照“分梯度、按比例”的原則可予以適當扣減。在申請環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法律責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直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工作。
(四)落實低保漸退政策。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新冠感染疫情防控期間,可根據疫情形勢和保障對象實際困難,適當延長漸退期。城鄉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應當自其變動之日起 3 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五)細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放寬到2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以下條件的家庭:一是銀行存款、現金、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金融資產總額不超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計算數額。二是居住用房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再無其它商品房、商鋪、車庫(位)、出租類不動產等。家庭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房,同時父(祖)輩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員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三是無5萬元以上(購車價)消費型機動車或大型農機具(不包括已損壞廢棄車輛和農機具)。有購車票據的,按票據金額確定購車價;沒有購車票據的,按當時市場價確定。四是無經商登記信息。若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經商登記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地低保邊緣人口認定標準的,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可視為無經商登記。
二、進一步加強急難臨時救助
(一)加強對生活困難未參保失業人員的臨時救助。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返崗復工、重新就業、連續3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范圍的,經本人申請,調查后符合條件的,由務工地或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救助標準參照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人社部門加強臨時救助與就業政策、失業保險的政策銜接,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臨時遇困人員渡過難關。
(二)加強對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眾的臨時救助。對受疫情影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關社會救助和保障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及時通過臨時救助給予幫扶。對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等困難群眾中的新冠感染患者、因家庭成員被隔離收治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根據需要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直接給予臨時救助。簡化臨時遇困外來人員申請臨時救助程序,縮短審批時限,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臨時救助,做到凡困必幫、有難必救。對符合條件的低保邊緣家庭中的未就業大學生、創業失敗大學生,經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申請,由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給予臨時救助等相應救助幫扶。加強臨時救助與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的銜接,對經過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防止因災返貧。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一)健全易地搬遷與救助保障銜接機制。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摸排統計,做好易地搬遷困難群眾遷入地與遷出地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銜接工作。搬遷至城鎮地區的農村低保對象,如果同時失去承包土地、山地、林地和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可視情轉為享受遷入地城市低保。搬遷至城鎮地區的農村特困人員,可轉為享受遷入地城市特困救助供養。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變更保障類別、供養方式、救助標準、補助水平,防止困難群眾因易地搬遷造成漏保(養)、脫保(養)、斷保(養)或者重復納入的情況。
(二)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要切實履行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職責,健全完善核對項目,規范核對流程,加快實現民政系統內部涉及婚姻、殯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力度,推動車輛、不動產登記、銀行存款、公積金養老金繳納、市場主體登記、死亡等信息比對。通過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城鄉低保、特困供養范圍的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核查,縣(市、區)核對機構對新納入保障范圍的對象要開展實時核對,市(州)核對機構對本轄區內各縣(市、區)已納入保障范圍的對象每月要復核一次,省級核對機構每月要對市(州)核對數據量開展核查,同時梳理匯總各地核查出的問題數據,及時反饋省級社會救助工作管理機構和各市(州)核對中心。對保障對象家庭情況發生明顯變化的(低保家庭成員死亡的除外)要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保障類別調整和低保金、特困供養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對新申請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家庭或個人,要切實做到“凡進必核”,嚴把救助對象準入的前置關口。完善異地協同查詢核對機制,及時辦理其他地區發來的核對請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進一步拓展全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信息系統應用,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銜接和數據共享,將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人口、防返貧監測對象、登記失業人員、已登記辦證困難殘疾人、新入學困難大學生、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等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全部納入動態監測范圍。加強與鄉村振興部門的協同配合,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與防止返貧動態監測數據對接機制,每月開展一次數據比對篩查,對未納入農村低?;蜣r村特困供養范圍的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戶等加大摸底排查力度,及時將其中符合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各地對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反饋的紅色、橙色預警信息,要按時限要求逐一入戶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相應救助保障范圍;對黃色、藍色信息涉及的家庭及個人,要予以關注,符合條件的也要給予相應救助幫扶。各級民政部門在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要加強社會救助資源統籌,根據困難群眾實際需要,及時將救助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及時有針對性地給予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形成救助幫扶合力。
四、規范辦理流程
(一)明確辦理期限。各地要嚴格執行城鄉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審核確認辦理期限。城鄉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如遇公共突發事件和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要按照各環節的具體時限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自收到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特困人員認定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3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核審批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先行救助、后補手續”,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辦理環節,直接予以救助。
(二)落實公示、公布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提出的初審意見,應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城鄉低保審核確認或特困人員認定完畢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的村(社區)公布申請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保障金額等信息。信息公示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三)優化非本地戶籍人員救助申請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戶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縣(市、區)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或者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受理地縣級民政部門要提請經常居住地民政部門配合調查核實(需開展跨省調查的,可向省級社會救助工作管理機構和核對機構提出申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請或者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救助,為臨時遇困群眾救急解難。
五、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牽頭統籌職責,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要將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作為重大政治任務來抓,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壓緊壓實工作責任。要加強與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工作協同、數據共享和資源統籌,夯實工作基礎,精準認定對象,提升數據統計質量,提高社會救助效益。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部門職責,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資金保障,統籌使用各級財政安排的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扎實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提升經辦能力。各地要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在村級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開展經常性的業務培訓,通過政策解讀、專家授課、案例培訓、經驗介紹等方式,增強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對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務水平。
(四)建立社會救助領域信用體系。各地要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引導鼓勵社會救助對象誠信申報。強化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家庭的如實申報義務。申請人要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狀況。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家庭成員要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超過3個月未主動告知的,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于發現條件不符合的,要決定停止低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要決定停止低保,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加大宣傳監督檢查力度。各地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宣傳和政策落實的指導監督,確保政策落地落實、工作規范有序。深入開展社會救助領域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治理,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截留私分、擠占挪用、貪污侵占救助資金,以及“人情?!薄瓣P系?!?、吃拿卡要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對發現的問題線索,及時移交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處理,切實守護好困難群眾的每一分“保命錢”。要結合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審計整改、社會救助綜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強對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的監督檢查。鼓勵建立完善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基層社會救助干部擔當作為。
???甘肅省民政廳
中共甘肅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鄉村振興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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