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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張掖市委辦公室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張掖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 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號
    620700063/2021-00019
    文號
    關鍵詞
    發布機構
    市民政局
    公開形式
    責任部門
    生成日期
    2021-06-09 15:14:31
    是否有效

    各縣區黨委、縣區人民政府,市委有關部門,市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有關人民團體,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現將《張掖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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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張掖市委辦公室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531日??


    張掖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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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甘辦發〔2021〕5號)精神,進一步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更好發揮社會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體思路,以統籌救助資源、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能力為重點,完善法規制度,健全體制機制,強化改革創新,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2年底,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到2025年,救助覆蓋面有效拓寬,救助能力和水平明顯提升,實現精準救助、高效救助、溫暖救助、智慧救助。到2035年,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密實牢靠,建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的社會救助制度。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救助制度體系,構建綜合救助格局

    1.著力打造多層次救助體系。完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養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納入保障范圍,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專項社會救助。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達到或超過低保標準,但在低保標準1.5倍以下,且符合財產狀況規定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支出型困難家庭,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或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以及臨時遇困、生活無著人員,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

    2.創新社會救助服務方式。積極推廣“資金+物資+服務”的救助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心理慰藉等服務。加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幫助救助對象構建家庭和社會支持網絡。完善對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政策,依據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實施類別化、差異化救助。

    3.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推進社會救助在制度、機制、政策、管理、服務等方面城鄉統籌,實現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順應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完善配套措施,對符合條件的提供相應救助幫扶。在試點探索的基礎上,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加大農村社會救助投入,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加強與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銜接,探索建立社會救助促進解決相對貧困的長效機制。完善政策措施,著力推進城鎮困難群眾解困脫困。

    (二)夯實基本生活救助,實現兜底保障

    4.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按戶保和按人保相結合的低保制度,對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以及患有醫保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員和當年就醫自負費用超過上年度家庭總收入的患病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單獨納入低保。落實就業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緩退漸退等政策,引導低保對象勞動自立。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

    5.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特困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落實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監護責任,完善照料服務政策措施和監管機制,持續推行“四個一”服務(每月理一次頭發,每半月洗一次衣服,每周打掃一次衛生,每半年發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加強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設施改造,提升失能(失智)特困人員集中照護能力。到2022年底,每個縣區至少建有1所具備長期照護能力的標準化集中供養服務機構,對有意愿的特困人員全部集中供養。到2025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不低于50%。

    6.完善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建立與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的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參照省級指導標準制定市級指導標準,有條件的縣區可適當提高,但不得低于市級指導標準。建立基本生活和照料護理相結合的特困供養標準調整機制,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低保標準的1.3倍,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檔確定。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

    7.完善救助對象動態管理機制。健全社會救助對象定期核查機制。對特困人員、城市低保全額保障對象、農村低保一、二類保障對象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城市低保差額保障對象、農村低保三、四類保障對象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復核期內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對發生明顯變化的,及時調整或退出。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要及時向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報告。

    (三)健全專項社會救助,完善紓困制度

    8.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健全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將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及時納入救助范圍。全面落實參保資助政策,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根據不同對象類型進行全額或差額資助。完善重點救助對象醫療費用救助機制。增強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提高年度醫療救助限額,合理控制貧困群眾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加強醫療救助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銜接,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9.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將低保、特困、殘疾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學前教育減免保教費、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普通高中免學雜費、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符合條件的全部納入資助范圍;可申請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本??粕?、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學路費資助、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等資助政策;學業成績優異的,可申請享受各類獎學金等獎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助學貸款代償;優先安排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落實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送教上門相關政策。教育救助由學生或家長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負責組織實施。

    10.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對符合規定標準的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等實施住房救助。對城鎮住房困難的救助對象,可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等措施進行救助。對農村住房救助對象重點保障其基本住房安全,優先實施危房改造,對農村危房進行實時監控,及時消除救助對象住房安全隱患。探索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穩定、持久保障農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1.健全完善就業救助制度。為社會救助對象免費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將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農村低收入家庭成員、城鎮登記失業大齡人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城鎮居民、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的城鎮居民以及失去土地落戶在城鎮的就業困難人員中有就業意愿和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納入就業救助范圍,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落實就業服務常住地登記制度,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可在常住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就業援助。加強社會救助對象職業技能培訓,在培訓期間按規定給予生活費補貼,培訓合格后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12.健全完善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全面加強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建設,及時對接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制定市級預案,進一步調整優化市級救災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和條件,健全和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機制,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體系。積極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做好應急救援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統籌使用各類救災、救助資源,有效銜接受災人員救助與相關社會救助政策。

    13.健全完善其他救助幫扶制度。各縣區根據城鄉居民遇到的困難類型,適時給予相應救助幫扶。加強法律援助,將法律援助對象范圍拓展至低收入家庭,建立有關社會救助與法律援助銜接機制。開展司法救助,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生活困難當事人擺脫生活困境,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系調適等服務。開展取暖救助。落實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困境兒童等分類保障制度和特殊困難群眾基本殯葬免費服務政策。深入開展“三留守”人員關愛服務。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殘疾人,同時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政策。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強化救急解難

    14.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強化急難型和支出型救助功能,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變故以及因教育、醫療等剛性支出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實行“小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確認程序辦理,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一事一議”等方式,增強救助時效性。加強臨時救助與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以及慈善幫扶的銜接,根據不同致困原因和需求及時轉介專項救助或慈善幫扶,基本生活持續困難的轉介低?;蛱乩藛T救助供養,形成銜接有效的救助鏈,發揮救助合力。

    15.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全面建立以公安部門為主、城市管理部門協作、民政部門配合的街面協同巡查機制。公安機關要加大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力度,民政部門要著力優化轉介處置機制。壓實各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機構責任,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積極應用信息技術比對,加大尋親送返工作力度。做好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工作,對滯留3個月以上且無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討人員,由所屬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予以安置,符合條件的人員,公安機關予以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積極為走失、被遺棄拐賣、家庭暴力受害人、突發事件影響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

    16.強化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完善應急期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序,明確救助責任。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適時啟動緊急救助程序,適當提高受影響地區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保障標準。把因突發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急難救助范圍,對受影響嚴重地區人員通過發放臨時生活補貼、啟動相關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等措施,保障基本生活不發生問題。

    17.推進慈善救助。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設立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給予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有突出表現的予以表彰。建立健全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機制,指導監督慈善組織積極開展互聯網慈善活動,加強對慈善組織和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的監管,對互聯網慈善進行有效引導和規范。

    (五)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形成救助合力

    18.促進志愿幫扶。支持引導社工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扶貧濟困志愿服務。促進志愿幫扶。加強社會救助志愿服務制度建設,積極發揮志愿服務在匯聚社會資源、幫扶困難群眾、保護弱勢群體、傳遞社會關愛等方面作用。

    19.鼓勵社工參與。通過購買服務、開發崗位、政策引導、設立基層社工站等方式,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協助社會救助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等事務,并為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

    20.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機制。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政策措施,鼓勵向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購買社會救助事務性、服務性工作,緩解基層經辦服務能力不足。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可從已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

    21.完善主動發現機制。暢通急難社會救助申請和急難情況及時報告、主動發現渠道,建立健全快速響應、個案會商等“救急難”工作機制。探索開展“黨建+救助”工作,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列為村(社區)基層黨建重要工作內容。有效發揮村社區組織、村社區干部作用,深化“大數據+網格化+鐵腳板”機制在社會救助領域的運用,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網絡。完善困難群眾監測預警機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納入相應救助范圍??h級民政部門開通“12349”社會救助服務熱線。

    22.完善協同辦理機制。鄉鎮街道全面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及時受理困難群眾申請事項,提出綜合實施社會救助措施的意見,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交(介)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組織辦理。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務效能

    23.優化審核確認程序。探索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相關工作。逐步取消急難臨時救助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探索由急難發生地鄉鎮街道或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臨時救助;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取消可以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方便群眾辦事。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民政部門因工作需要查詢的社會救助對象家庭及其成員信息,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民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24.推進智慧救助建設。建立社會救助綜合信息平臺,健全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現代化信息技術,統一匯集、互通共享救助幫扶各類信息。推動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指尖辦”,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申請、辦理、查詢等服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體制。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定期研究、會商解決重大問題。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縣區各相關部門工作績效評價,完善社會救助統計制度。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負責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司法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急難救助和社會力量幫扶。財政部門根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保障。

    (三)提升經辦能力。通過加大政府購買服務投入力度、安排公益性崗位等途徑,充實基層工作力量。村級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強化鄉鎮街道社會救助責任和相關保障條件,開展經常性業務培訓,提升履職能力。

    (四)強化監督檢查。加強救助資金監管,強化審計監督,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后監管。探索建立社會救助領域信用體系,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金并追究相應責任。

    各縣區黨委和政府要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確保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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