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熟悉學科或者行業領域發展態勢、社會聲譽良好、管理規范的全國學會、行業協會等,一般應當承辦面向全國的社會科技獎。由科技部在聽取相關部門意見、開展第三方評價等基礎上確定組織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僅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科學技術部門或地方政府提名?! ?/div>
第十二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每次提名工作開始前向社會公開發布通知啟動提名工作,明確提名原則、重點和程序等要求。提名材料提交截止時間應當不早于提名工作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后。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統稱提名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遴選機制,提名前以適當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關專業領域專家的意見,審核后擇優限額提名。
第十四條 提名者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提出對獎勵種類和等級的建議,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由評審組織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提名者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確保支撐提名的數據、指標、學術成果、候選者貢獻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完整屬實,并客觀反映學術價值、應用情況和經濟社會效益等。提名者應當就候選人政治、品行、作風、廉潔等情況聽取其所在單位意見,候選人所在單位應當在征求相關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做好審核把關。
第十六條 候選者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本單位范圍內對候選者基本情況等進行公示。組織機構、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提名的,提名單位一般應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專家提名的由獎勵辦公室組織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畢且不影響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在適當范圍內公示。
第四章 提名要求
第十七條 提名專家每人每個評審周期可以提名1項國家科學技術獎。一般應當由3名院士或者5名專家(第一完成人或院士)聯合提名,列第一位者為主責專家,與候選人同一法人單位的提名專家不得超過1人。最高獎獲獎者可以獨立提名;候選人僅為1人的國家自然科學獎或技術發明獎項目,可由1名院士獨立提名。
第十八條 提名專家不得作為同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不得參加本人提名項目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
第十九條 提名專家應當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內提名。組織機構原則上在本學科、本行業范圍內限額提名,有關部門原則上在本部門、本系統范圍內限額提名,地方政府原則上在本地區范圍內限額提名。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可指定其負責科技工作的職能部門組織提名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指定有關機構組織提名工作。
第二十一條 提名者應當提名真正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僅從事組織領導、行政管理或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作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擔任項目負責人、項目首席科學家等領軍技術專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項目的候選者應當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二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保密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內容。
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軍隊保密條例》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提供由具有相應定密權限的單位出具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科技部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同一候選人或同一科學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復提名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五條 提名者和候選者應當按要求參加評審過程中的答辯工作。專家聯合提名的,由主責專家參加答辯,如主責專家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參加答辯,可指定1名提名專家代為參加;組織機構、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提名的,可由提名單位委托1名專家代表參加答辯。
第二十六條 在異議和信訪處理過程中,提名者應配合獎勵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由獎勵辦公室依規組織審核處理。其中,專家聯合提名的由主責專家牽頭承擔相關工作。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調查核實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任何財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提名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履行相關責任的,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由科技部視事實、情節、后果和影響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提名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二)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擔答辯及調查核實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提名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 提名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提名工作過程中收取費用、索取或接受財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活動的,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由科技部視事實、情節、后果和影響給予通報批評、暫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資格等處理,并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候選者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向提名者提供相關材料,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候選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由科技部視事實、情節、后果和影響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未按要求如實向提名者提供相關材料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評資格、2至10年內禁止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等處理。
(二)對進行可能影響提名公平公正活動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評資格、2至10年內禁止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等處理,并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或相關責任單位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候選者科研誠信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