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按照《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我省高等教育(含本??粕脱芯可逃?、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等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資金、減免保教費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國家助學貸款學費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茖W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省級學生資助經費的預算安排及中央和省級資金的分配與下達,會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省教育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各地、省屬各學校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組織開展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市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明確市、縣兩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學生資助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本??粕鷩?/span>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粕?。
(二)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每生每年5000元,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粕?。
(三)本??粕鷩抑鷮W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3300元、4500元三檔確定,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粕êA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學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粕鷩抑鷮W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標準,范圍為在校博士生的30%。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標準,范圍為在校碩士研究生的10%。主要獎勵省屬高校中在社會實踐、科學研究、學業成績等方面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有條件的高??商岣擢剟顦藴?。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資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粕可磕曜罡卟怀^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八)基層就業國家助學貸款學費代償。對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簽訂合同到我省三類到五類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省屬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基層工作達到一定期限后,對其用國家助學貸款繳納的學費進行分階段代償,代償額度,本??粕可磕曜罡卟怀^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代償。
(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對困難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面大的高校和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好的高校給予獎補,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
第六條?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6000元,獎勵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全日制在校生。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免除學費。免學費補助標準為一般普通專業每生每年2000元,農醫類專業(不含口腔和美容)每生每年2300元,藝術類非戲曲專業每生每年3000元,藝術類戲曲表演專業每生每年6000元。
(三)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省屬學校具體標準由學校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檔確定。市縣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我省原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的58個縣(市、區)中等職業學校農村(不含縣城)學生。
第七條?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人民政府及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雜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財政補助標準為平均每生每年800元。
(二)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省屬學校具體標準由學校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檔確定。市縣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八條?學前教育減免保教費。減免省內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中具有甘肅戶籍的在園幼兒及在普惠性幼兒園就讀的非甘肅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保教費,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政府及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年收費低于減免標準的,按實際收費標準減免;年收費超過減免標準的,超出部分幼兒園可向幼兒家庭另行收取。
第九條?本專科生、研究生國家獎助學金,中職國家獎學金,中央下達我省資助名額后,由省教育廳依據學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學生人數等因素將名額分配到學校和市州。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國家助學貸款學費代償資金、減免學費(保教費)等現行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
第十條?根據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各階段學生資助類型,學生資助所需資金由中央、省級、市縣分別承擔。
第十一條?普通高校本??坪脱芯可?/span>國家獎學金、本??茋覄钪惊剬W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本??坪脱芯可鷩抑鷮W金由中央與地方按8:2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承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國家政策范圍內的,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按照學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承擔;國家政策范圍外的,所需經費按照學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承擔。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擔,地方承擔部分實行省與市縣分檔分擔,其中:第一檔省級分擔90%,第二檔省級分擔80%,第三檔省級分擔70%。
第一檔包括“兩州一縣”和原18個深度貧困縣;第二檔包括天水、隴南、白銀、定西、平涼、慶陽、張掖、武威、酒泉9個市(所轄原深度貧困縣除外);第三檔包括蘭州(含蘭州新區)、金昌、嘉峪關3個市(分檔情況下同)。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匆幎ɡ^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8:2分擔,地方承擔部分實行省與市縣分檔分擔,其中:第一檔省級分擔90%,第二檔省級分擔80%,第三檔省級分擔70%。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匆幎ɡ^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四條?學前教育減免保教費資金,在中央未出臺國家統一幼兒資助制度前,由省上確定免保教費補助范圍和標準,所需經費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資金較2020年增量部分,由省與市縣分檔分擔,其中:第一檔省級分擔90%,第二檔省級分擔80%,第三檔省級分擔70%。中央出臺國家幼兒資助制度后,按中央政策執行。
第四章?資金申請、分配與撥付
第十五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教育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和國家獎助學金、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學前教育減免保教費,根據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和相關標準進行測算。
普通高校本??粕鷩要剬W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根據學生人數、學科專業設置、貧困學生分布情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純收入以及資助經費管理情況等,采取因素法分配。堅持向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
第十六條?省教育廳、省人社廳在收到財政部等部門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20日內,提出資金分配方案,以正式文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收到文件后會同相關部門10日內下達補助資金。國家統一執行的學生資助政策省級承擔資金隨中央補助資金一并下達。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
第十七條?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省級資金,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對各學校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省財政廳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學校當年預算資金。
第十八條?學生資助補助資金原則上每年年底前執行完畢,按月發放的補助資金,下年度1月份應發的資金提前到當年12月份發放。年底前發放工作完成后,學校結余資金收回同級財政。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在下一年度撥付資金時予以清算。
第五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提高資助資金執行績效。
第二十條?幼兒園在每學期收取保教費時,對符合條件的幼兒保教費按標準直接減免,不得先收后退。對公辦幼兒園的學前減免保教費補助資金主要用于保證幼兒園基本運轉、改善辦園條件等,不得用于發放人員津貼補貼;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學前減免保教費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幼兒園,由幼兒園統籌使用。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和普通高中免學雜費資金主要用于保證學?;具\轉,不得用于發放人員津貼補貼。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省屬學校(幼兒園)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于因工作疏忽,出現漏統、漏報人數,造成資金缺口的市縣和單位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政策落實責任;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幼兒園)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工作,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做好受助學生的核實工作,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增加名額,嚴禁虛報人數套取補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各學校要提高各類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分配名額工作的透明度,按規定進行公開公示,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監督管理,對提出有異議的問題及時核查并予以反饋。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在資金落實中,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
第二十七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甘肅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地要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各省屬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抄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并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陡拭C省財政廳 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于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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