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應急基礎〔2021〕13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全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管理,提升安全生產培訓考試質量,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教師)、安全生產考務人員(不包括考場服務人員,以下同)等。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全省的安全培訓考試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轄區內的安全培訓考試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條件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等有關標準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與本機構開設專業相符的專、兼職教師,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每個開設專業至少有1名專職教師。
(二)專、兼職教師專業能力可通過相關專業的畢業證書、職稱證、職業資格證等認定。
(三)辦公場所、培訓教室應當固定并且相對集中,至少具有1間同時滿足60人以上培訓需要的培訓教室,其中:人均面積不得低于1平方米。
(四)培訓教室應當配備多媒體教學及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
(五)檔案室應當獨立設置,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標準。
(六)特種作業實習實訓設施及教學場地的配備,應當滿足相關操作項目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實際操作技能培訓的有關要求,可按照《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及考試點設備配備標準(試行)》等相關標準規定配備。
(七)理論教學與實操教學場地可以租賃,但應當相對固定。租賃理論教學和實操場地的,應當與租賃方簽訂長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租賃實操場地的,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滿足的實操培訓條件。
(八)教學設施設備可以租賃,但應當長期穩定,與租賃方簽訂長期合同,獨立擁有使用權,不得臨時租用。
第七條 提供線上培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條件,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平臺服務合規穩定,數據存儲安全可靠,具有較高的視頻傳輸質量;
(二)培訓內容、時長等符合國家培訓大綱要求,可利用學習圖像抓拍等技術實現線上培訓過程可監控、可追溯;
(三)服從屬地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管,及時修復管理漏洞和缺陷;
(四)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要求,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第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采取線上培訓與線下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線上培訓的科目僅限于理論課程培訓,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三項崗位人員”的初訓,線上培訓的學時不得超過總學時的40%。
第九條 培訓機構在異地開展安全培訓的,應當達到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不得從事安全培訓活動。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安全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優先選用優秀的培訓教材和教師。
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所有行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應急管理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及有關標準實施。
其他從業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實施。
第十二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三條 從事高危行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的機構,應當提前7天將培訓計劃和培訓人員信息匯總表報所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培訓計劃包括教師、教學和特種作業實操培訓場地設施等。
培訓計劃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按照前款規定向所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培訓機構在異地開展安全培訓的,應當將培訓計劃報培訓活動所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適時開展安全培訓需求調研和課程設計,規范培訓過程管理,強化教師隊伍素質建設,組織實施培訓質量評估,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第十五條 安全培訓實行行業自律和市場化運作方式,由培訓機構與委托方(學員)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明確培訓的對象、要求、收費標準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不得將培訓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同時也不得接受其他培訓機構的轉包培訓。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培訓責任制和規章制度,足額保障安全培訓經費,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自我約束、持續提升的安全培訓長效內生機制。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外部協作單位、外包施工隊伍以及勞務派遣工,按照本單位從業標準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中央在甘、省屬和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利用現有生產車間作為實操場地或建設專用實操場地,實操場地和設備配備標準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實操培訓應當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試行)》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師傅帶徒弟制度。
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并符合要求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實習期滿后方可獨立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參加初次培訓,實際操作培訓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一期一檔”和“一人一檔”。委托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的,應當由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分別建立安全培訓檔案。
“一期一檔”培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作業類型、培訓人數、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
2.安全培訓教案(授課教師本人簽字);
3.學員名冊及學員考勤表(網絡課程學習進度表);
4.學員考核成績統計表;
5.學員反饋意見表;
6.培訓各環節影像資料;
7.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復印件;
8.其他有關情況。
“一人一檔”培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學員登記表或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從業人員登記表;
2.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3.歷次接受安全培訓的培訓考核記錄;
4.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5.特種作業人員還應當包括個人健康書面承諾;
6.其他有關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等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并將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脫機載體上,與紙質檔案一同歸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 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等有關規定保存。
保存期限已滿的安全培訓檔案,應當經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銷毀。
銷毀安全培訓檔案,生產經營單位或安全培訓機構應當編制銷毀清冊,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由檔案管理人員和指定的監銷人共同監銷,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應當永久保存。
第四章 考試與證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以及所有行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需在異地開展考試的,應當征求考試所在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調安排,不得無故拒絕??荚嚱M織與證書管理工作仍由原審批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考試點(以下簡稱考試點)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規劃、設置、批復,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定期將本地區考試點向社會公告。
考試點應當按照教考分離、監考分離的原則規范設置。
企業考試點應當自覺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服從應急管理部門的考試安排,承擔本地區社會人員的安全生產考試工作。
第二十六條 考試點應當具備《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考人員和實操考評員隊伍,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八條 市州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報考人員資格、培訓情況進行審查,確保其考試資格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利企、便民、減輕企業和從業人員負擔的原則合理安排考試計劃,不得指定考試點。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期考試前隨機抽取監考人員和實操考評員(以下簡稱考評員)。
采用計算機考試的,應當安排2名以上監考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實操考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每個準操項目應當安排3名以上單數考評員。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實操考試采用實物操作的,應當由考評員判定成績。
采用仿真模擬操作方式考試的科目,可由仿真模擬考試系統判定成績。
第三十一條 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綜合檔案,考試綜合檔案包括考試計劃審批表、發證統計表、考場記錄等;承擔考試職能的考試點應當建立考試工作檔案,實行“一期一檔”??荚嚬ぷ鳈n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管理部門批準的考試計劃;
(二)考生身份證和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考生考試申請表;
(四)考生準考證復印件;
(五)考生考試成績匯總表;
(六)考場記錄;
(七)考試全過程影像資料;
(八)其他有關材料。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生的考試申請表中,應當有個人健康書面承諾。
第三十三條 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以及所有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實體證書和電子證書(含普通紙質打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非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后,由培訓組織單位頒發培訓合格證。
培訓合格證的樣式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并書面報告省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月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考試、發證情況,并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考試點的監督管理,確??荚圏c正常運行。
第三十六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視情況組織專家對新設安全培訓機構進行現場復核,符合本規定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申請開通全國安全培訓考試信息管理平臺系統賬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
(四)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五)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在日常檢查、舉報核查等過程中,發現安全培訓機構達不到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或存在培訓過程“走過場”、“弄虛作假”等嚴重違規行為的,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停號整改等處理意見,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作出停號處理決定。
安全培訓機構整改完成后,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復核,達到整改要求的,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恢復系統賬號。
第四十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分類建立安全培訓教師、監考人員和實操考評員數據庫,并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教師。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安全培訓教師、監考人員、實操考評員進行考核,連續兩年排到末尾的應當予以淘汰。
第四十一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電子證照錄入電子政務辦公室政務服務平臺,實現網上審批系統核驗電子營業執照的功能。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考試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其他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黑名單”進行聯合懲戒:
(一)培訓機構轉包培訓的;
(二)培訓機構提供虛假培訓合格證明或培訓檔案造假的;
(三)培訓機構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
(四)培訓機構受到應急管理部門停號整頓處理決定后仍在組織招生培訓的;
(五)一年之內受到應急管理部門兩次及以上停號整頓處理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危行業是指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投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礦長、廠長、站長、場長等。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是指所從事的作業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從業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甘肅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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