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甘肅礦區民政局、東風場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養老服務市場秩序,加快養老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全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機制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民發〔2019〕103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完善養老服務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21〕83號)等相關規定,省民政廳制定了《甘肅省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民政廳
2023年11月30日
甘肅省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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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養老服務市場秩序,加快養老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完善養老服務市場監管,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機制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完善養老服務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是指民政部門將嚴重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市場主體包括養老機構、鄉鎮(街道)綜合養老服務中心、村級互助幸福院、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養老服務評估組織以及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企業、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養老護理員等其他從事養老服務工作人員。
本省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列入、管理、懲戒、移出、信息安全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保護權益、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分級管理。省級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省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信息系統,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進行在線披露和信息共享。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審慎開展轄區內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管理工作,向社會公布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進行信息共享,向行業協會、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等開放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息。自認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認定名單及相關信息逐級報送至省級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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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名單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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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懲處的同時,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將有關情況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
(一)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情節嚴重的;
(二)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
(六)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八)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或參加年檢、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九)養老服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六條養老服務市場主體跨行政區域出現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民政部門應當通報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地民政部門,由登記注冊地民政部門將相應的市場主體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登記注冊地在省外的,應由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民政部門將相關違法違規信息通報登記注冊地民政部門,作為聯合懲戒的參考和依據。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養老服務組織,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出現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由登記管理機關將養老機構或養老服務組織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七條??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失信行為未達到本辦法第五、六條規定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將有關情況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
(一)在辦理備案時承諾不屬實,或者違反承諾的;
(二)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但尚未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行政部門要求限期整改問題的;
(四)其他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本辦法第五、六條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依據認定標準,經調查、核實、取證后,生成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初步名單,并應履行告知程序,向擬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送達《列入甘肅省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告知書》(附件1),載明列入的事實、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無法取得聯系書面告知的,應當公告告知。
養老服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對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異議的,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作出認定的民政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公告方式告知的,養老服務機構主體和從業人員自公告告知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陳述、申辯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給予書面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或提出異議但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的,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制作決定書(附件2)。
第九條??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養老服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向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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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名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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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及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信息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養老服務機構主體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或崗位;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認定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其他信息。相關主體受到聯合懲戒、退出信息等其他相關情況。
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息有效期為2年,重點關注對象名單有效期為6個月。
第十一條??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人民法院網站、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等多種渠道獲取人民法院、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金融、稅務、市場監管、醫療保障、政務服務和消防救援機構等對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相關司法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的信息。
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向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公共事業機構等開放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息。
第十二條??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應與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各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懲戒主體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應告知信用主管部門并協調相關部門將其從中刪除。
第十三條??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金民工程”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甘肅)”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原則上不對外公開。
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多渠道曝光養老服務機構嚴重失信行為,形成輿論壓力,擴大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的影響力和警示力。
第十四條??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行動態管理,聯合懲戒對象在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再次出現應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名單信息的發布,應當準確、客觀、公正,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十六條??社會公眾發現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公布的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民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民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在公示平臺發布更正信息。
第十七條??嚴格落實中央網信辦關于數據和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有關要求,加強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數據管理,堅決防止數據泄露。
第十八條??收集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應當參照《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35273-2020)。
第十九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安全,保障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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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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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主體和從業人員,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二)限制適用政府財政性支持措施等優惠政策;
(三)在懲戒期限內限制參與評先評優資格;
(四)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擔任直至終身禁止擔任養老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五)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二、第三、第四、第七項情形的,依法依規禁止從事養老服務行業。
第二十一條??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要依托信用聯合獎懲信息系統,建立發起、響應、反饋的聯動機制,推動相關部門依據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實施聯合懲戒,并及時反饋成效。
第二十二條??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重點關注名單主體發出警示并提示重點關注有效期,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增加抽查檢查頻次。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在有效期內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及時按程序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
第二十三條??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會員采取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行業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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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名單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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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屆滿后,可申請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自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日起滿2年,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移出:
(一)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二)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義務,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完成整改,并取得明顯成效,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第二十五條??聯合懲戒對象提出信用移出申請后,民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信用移出意見,并在地方政府信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民政部門應核實并提出意見;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民政部門作出信用移出決定(附件4),及時通過門戶網站、金民工程系統等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息。退出后,原始失信信息應當轉為檔案保存。
養老服務市場主體或從業人員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后,應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
第二十六條??因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而列入懲戒對象名單的,在人民法院將其失信信息刪除后,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列入懲戒對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信息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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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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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民政部門應當依托“金民工程”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立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記錄檔案,將列入、移出與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關的證據、文書等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條??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甘肅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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