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民發〔2025〕49號
各市(州)民政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
《甘肅省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5月9日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民政廳
2025年5月14日
甘肅省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甘肅省養老服務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 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21〕8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養老機構運營補貼資金,是指依托省市縣三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入住老年人能力狀況為測算標準,根據實際收住人數,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給予的補貼資金。
養老機構收住特困供養對象的,同等享受運營補貼。
第三條 各地民政部門要以市(州)、縣(市、區)為單位,在扎實做好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醫養結合機構確定、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基礎上,精準核定養老機構服務能力,確保補貼政策落到實處。
運營補貼不得用于養老機構建設和設施配置。
第四條?補貼對象為全省范圍內依法登記并正常運營的養老機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
(二)持續正常運營一年以上;
(三)向民政部門備案,且納入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
第五條?運營補貼分為基礎補貼和浮動補貼,其中:基礎補貼以養老機構實際收住老年人數和入住時間測算;浮動補貼以機構等級評定復核結果、是否屬于醫養結合機構等因素綜合確定。
(一)基礎補貼標準
養老機構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予以補貼;收住半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予以補貼;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補貼。
(二)浮動補貼標準
1.養老機構根據《甘肅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開展等級評定,通過等級評定并經復核的,在基礎補貼標準上,五級養老機構每月增加50元予以補貼;四級養老機構每月增加40元;三級養老機構每月增加30元。
2.對于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在基礎補貼標準上,按照每月增加50元予以補貼。醫養結合機構,以衛生部門出具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文書為準。
3.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浮動補貼可疊加享受。
第六條?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按照以下程序申請、撥付:
(一)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實行先服務后補貼,執行年度核算。
(二)按照屬地管轄原則,養老機構須向主管的同級民政部門提交享受運營補貼的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機構登記證書和備案回執。
(三)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須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當地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提出運營補貼申請;按照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民政廳印發的《甘肅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資金管理辦法》(甘財社〔2025〕28號)要求,經市(州)、縣(市、區)兩級民政、財政部門逐級審核后,于11月30日前以市(州)為單位統一報送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根據市(州)報送材料,予以復核,于12月底前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后下達資金。市(州)、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要將資金及時撥付到應補貼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七條?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縣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比例負擔,其中:省級負擔80%,市(州)、縣(市、區)負擔20%。省直管縣由縣級全額負擔20%,非省直管縣由市(州)、縣(市、區)分別負擔10%。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財力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所需經費由地方負擔。
第八條?老年人能力評估,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開展。
第九條?養老機構出現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第十條?省民政廳將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對養老機構入住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查,凡發現提供虛假信息套取、騙取補貼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和養老機構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相關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肅省民政廳 甘肅省財政廳關于建立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制度的通知》(甘民發〔2019〕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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