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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生態警務“五聯”工作機制》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12-10 10:12 來源:張掖市政府部門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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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公發〔2024〕28號

    各縣區公安(分)局、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分局、經開區生態環境局,甘州、臨澤、高臺黑河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張掖市生態旅游警務大會和《張掖市全面推進生態警務的實施意見》精神,高質量構建“黨政領導、公安牽頭、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警務工作體系,凝聚部門工作合力,推動生態環境問題協同共治,不斷提升生態治理效

    能,加力筑牢守好國家西部生態安全屏障,市公安局與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水務局、濕地局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張掖市生態警務“五聯”工作機制》,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張掖市公安局            張掖市生態環境局

    ???????????????????????張掖市自然資源局          張掖市林業和草原局

    ???????????????????????張掖市水務局    張掖黑河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張掖市生態警務“五聯”工作機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黨政領導、公安牽頭、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生態警務機制,高站位護衛生態安全,根據《甘肅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甘肅省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實施意見》《甘肅省林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張掖市生態警長工作與管理規范(試行)》《張掖市生態警務聯勤工作站建設與管理規范(試行)》等相關規定和文件,制定本工作機制。

    第二條  本工作機制是指市縣公安機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草、水務、濕地行政主管部門(下稱“六部門”),為提升全市生態環境協同共治效能,加強部門協作和執法協作所遵循的程序和規則,具體包含會議聯席、執法聯動、問題聯治、矛盾聯調、宣傳聯合五方面內容。

    第三條????公安機關生態警長和警務區生態警員是本地、本轄區負責領導、組織、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公安職責的主要責任人,縣區公安機關根據本部門職責分工確定的生態警務管理部門(警種)為生態警務責任部門。

    生態警務責任部門、生態警長和生態警員應積極推動、落實本機制具體規定,提升生態環境協同共治水平。

    第四條  生態警務工作機制建立聯絡員制度,公安機關對環境資源類案件負有查處職責的警種部門與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行政執法業務或資源管理等相關工作的機構為生態警務工作機制聯絡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工作銜接和信息傳達。

    第二章  會議聯席

    第五條  生態警務工作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堅持務實、高效、精簡原則,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六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六條  聯席會議實行召集人制度,市縣公安機關分管生態警務副局長為召集人,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業務分管領導為副召集人。

    第七條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度召開不少于一次,由召集人組織;副召集人可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與召集人協商后臨時召開,并邀請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對環境資源類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參加。

    第八條  聯席會議開展以下工作:

    (一)通報生態環境領域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打處情況,分析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任務,研究打防管控和服務保障策略;

    (二)研商解決涉生態環境執法疑難復雜問題,對重大案事件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三)共同應對涉生態環境突發輿情和重大案(事)件,提出合理化意見;

    (四)研商與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警務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聯席會議對生態環境保護普遍性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形成會議紀要,由參會單位聯名印發。

    第三章  執法聯動

    第十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草、水務、濕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系統、本部門常態化執法工作安排和階段性突出問題整治,聯合公安機關開展巡查巡防、執法檢查等行動。

    第十一條  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和執法專項行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查處;對涉嫌重大犯罪的,應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積極參與、協同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嫌重大犯罪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可直接受理查處。

    對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的案件,應立即審查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受理。

    第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因案件偵辦提出的地類認定、林木蓄積量鑒定、野生動植物物種鑒定等委托事項,受委托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并在委托期限內出具鑒定意見、查詢意見或其他證明文件材料。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及時通知案件移送部門,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構成行政違法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環境損害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及時查處阻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擾亂單位秩序等治安違法行為和妨礙執行公務犯罪行為,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

    對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依法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受移送公安機關應依照有關程序規定及時受理、辦理,嚴格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第四章  問題聯治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草、水務、濕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穩定、暢通的線索通報和工作聯絡機制,及時對各自工作中發現的涉治安管理和生態環境問題線索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中發現生態環境保護普遍性問題,應向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工作建議,協同開展問題整治,促進源頭治理。

    第十八條  生態警務聯勤工作站應按照工作制度規定,組織聯勤部門或生態義警隊伍共同開展聯合執法或聯合巡防等工作,結合常規警務工作建立相應工作臺賬,對發現的涉生態環境問題和流轉辦理情況進行記載。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草、水務、濕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整治各自職權范圍內生態環境問題向公安機關提出協作事項的,公安機關應依法依規予以協助,但要防止警力濫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認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線索篩查,及時上報案件線索,協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第五章  矛盾聯調

    第二十一條????“六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對涉生態環境矛盾糾紛關注,對存在重復報警、多頭上訪等情形的案(事)件,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其他部門通報的矛盾糾紛后,應及時進行核查,并定期進行回訪,對存在治安問題傾向的,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轄區派出所。

    第二十三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的矛盾糾紛,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警種)、轄區派出所和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專門工作組,聯合司法行政部門、鄉鎮綜治中心、村“兩委”等基層管理機構和組織共同進行調解,做到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

    第六章  宣傳聯合

    第二十四條????“六部門”應圍繞世界濕地日、世界野生動植物日、愛鳥周、六五環境日、全國生態日、森林草原防火期等關鍵時間節點,聯合開展靈活多樣的普法宣傳活動。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草、水務、濕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系統、本部門工作安排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可邀請公安機關參加。

    第二十五條  普法宣傳活動應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拓展微信、短視頻等互聯網新媒體應用空間,廣泛營造生態環境保護線上、線下良好社會氛圍,提高社會關注度。

    第二十六條 “六部門”要強化以案釋法、以案示警,適時發布打擊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領域行政違法、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主動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普法宣傳工作,依托“百萬警進千萬家”“法律八進”組織開展生態警長講法治、自然教育學校普法送教等特色普法宣傳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依據本制度細化制定相應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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