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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政辦發〔2021〕6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張掖市優化營商環境季調度年評價辦法(試行)》、《張掖市優化營商環境督導辦法(試行)》、《張掖市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7日
張掖市優化營商環境季調度年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科學評價縣區、部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績,持續打造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季調度年評價對象為全市6個縣區、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及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企業開辦、辦理建筑許可、獲得電力、獲得用水用氣用暖、登記財產、納稅服務、跨境貿易、辦理破產、獲得信貸、保護中小投資者、執行合同、勞動力市場監管、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政務服務、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運用、創新市場監管、包容普惠創新等18個專項小組責任單位。
第三條?? 季調度側重于各縣區、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各項決策部署,以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領導、宣傳發動、問題查擺整改、重點任務落實及成效、日常工作推進情況等。調度結果按百分制計分。
第四條 季調度依據《張掖市營商環境督導辦法(試行)》,每季度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進行考核打分,考核結果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匯總后,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五條 ??各縣區、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季調度結果納入全市季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調度范圍,在全市經濟運行調度會上予以通報。
第六條 年評價為全省開展的營商環境評價工作中,我市評價指標提升情況。由各專項小組,對照全省優化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按責任清單分工負責各相關指標的統籌安排、督促指導、資料匯總等工作。年評價結果以省上反饋結果為準。
第七條 ??各縣區年終評分結果中,季調度結果占80%、社會監督員年度評分占20%。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年終評分結果中,各專項小組責任單位季調度結果占40%、社會監督員年度評分占10%、省上反饋的年評價結果占50%;其他成員單位季調度結果占80%、社會監督員年度評分占20%。
第八條 各縣區、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年終評分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匯總核算后,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在全市營商環境會議上予以通報。
第九條 社會監督員年度評分(包括對各縣區、18個專項小組責任單位的評分)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督導檢查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具體評分辦法并組織開展。
第十條 各縣區年終評分作為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的營商環境便利度指標分值。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得分計入本單位領導班子年度考核。
第十一條 季調度年評價各項指標根據全市營商環境工作推進情況,以及省級評價評估指標測評情況作動態調整,調整時另行發文通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張掖市優化營商環境季調度評分表(縣區)
??????2.張掖市優化營商環境季調度評分表(部門)
??????3.優化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部門工作責任清單
張掖市優化營商環境督導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督導問效工作機制,確保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取得實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統籌負責全市優化營商環境督導工作,組織開展對各縣區、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督導檢查。
第三條 督導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各項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二)優化營商環境制度機制建設情況;
(三)營商環境評價指標提升情況;
(四)企業、社會組織反映的涉及營商環境方面問題解決落實情況和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查處情況;
(五)誠信政府、法治政府、平安政府建設情況;?
(六)營商環境建設歷史遺留問題解決情況;
(七)優化營商環境其他工作任務落實情況。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督導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按季度組織開展,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現場督導。通過召開會議、查閱資料、實地走訪、“互聯網+”等方式,對優化營商環境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領導批示落實及媒體曝光和企業以及監督員反映的問題開展專項核查督辦、跟蹤問效;
(二)打分督導。根據《張掖市優化營商環境季調度年評價辦法(試行)》等辦法,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領導、宣傳發動、問題查擺及整改措施、重點工作落實及具體措施成效、日常工作落實等情況進行打分,鞭策各領域、各層級推進營商環境建設工作;
(三)組織監督員督導。依據社會監督員評分辦法,組織社會監督員對各地各有關部門營商環境工作進行打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五條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負責建立督導發現問題工作臺賬,定期梳理分析問題產生原因,提出整改意見,形成整改報告,定期予以通報,督促責任單位整改落實。
第六條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負責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協調解決督導發現的涉及多個部門、多個行業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并針對共性問題及時研究提出改進意見,督促指導相關縣區和部門整改落實。
第七條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對督導過程中發現存在履職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單位及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責令限期整改;對于情節嚴重的,按程序配合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追責問責。
第八條 對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工作亮點和首創做法,及時總結提煉,并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對有關單位通報表揚,在全市范圍宣傳推廣。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張掖市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對全市營商環境的監督作用,拓寬監督渠道,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不斷優化全市營商環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是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程序和條件選聘,具有一定公信力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在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具體負責市級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的組織選聘、工作指導、管理監督等日常事務?! ?/p>
第四條 社會監督員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代表,行業協會商會、民營企業、新聞媒體代表中聘用。
第五條 社會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無違紀違法和不良征信記錄;
(二)支持全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熟悉和了解相關行業或
系統內涉及營商環境建設有關情況,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關心市場主體,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監督工作;
(三)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問題分析和語言表達能力,善于發現問題,能夠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并能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建議。
第六條 曾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正在接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聘任為社會監督員。
第七條 社會監督員的聘任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聘任信息;
(二)符合條件者通過自薦或有關部門、單位、行業協會商會推薦方式申請;
(三)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對申請人員進行審核,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以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的名義向社會公布聘任人員名單,頒發證件。
第八條 社會監督員的聘任期限為2年。聘任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續聘,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次。對聘任期滿后未續聘的,自動取消社會監督員資格。
第九條 社會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及時予以解聘;
(一)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
(二)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監督員的;
(三)本人申請辭去社會監督員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履行社會監督員職責的;
(五)違反本辦法禁止行為的;
(六)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社會監督員情形的。
第十條 社會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全市招商引資、公平競爭、行政審批、政務服務、監管執法、司法保障、政商關系等涉及營商環境建設事項進行監督;
(二)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反饋社會各界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映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
(三)按照《張掖市優化營商環境季調度年評價辦法(試行)》和社會監督員評分辦法,對六縣區和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評價;
(四)積極參加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組織的座談、調研、明察暗訪等活動;
(五)宣傳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
(六)其他應當由社會監督員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社會監督員開展營商環境調研、明察暗訪等工作,涉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需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的,涉及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提供。
第十二條?? 社會監督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要求:
(一)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履職過程中,堅持公平公正原則,遇有利益沖突情形時主動申請回避;不得以社會監督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社會監督員名義從事與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無關的活動;
(四)未經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同意,不得以社會監督員身份發表言論、出版著作或者參加有關社會活動;
(五)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指定專人負責社會監督員的管理和聯絡,及時向社會監督員發送與其履職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加強與社會監督員所在單位或推薦單位的溝通聯系,了解社會監督員工作情況,反饋其履職情況。
第十四條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社會監督員座談會,聽取社會監督員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并向其通報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的工作重點和要求,有特殊事項或重大情況隨時召開。
第十五條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應當對社會監督員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研究、交辦、督辦,并予以反饋。
第十六條 對工作認真負責、成效顯著的社會監督員,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提出建議報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予以通報表揚;對違反前述第十二條有關規定、不履行職責和義務、徇私舞弊的社會監督員進行批評教育,并予以解聘;對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專項小組開設舉報電話,受理對社會監督員的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