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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1-12-10 14:57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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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發〔2021〕5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現將《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


    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地下水資源管理,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境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等工作。

    第三條  地下水資源管理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科學配置、采補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管理的責任主體,市、縣區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下水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保護規劃。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方案,確定年度工作任務,綜合采取措施,有效推進地下水超采區治理。

    第七條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要與區域地下水資源條件和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相適應。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得超過區域地下水管控指標。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八條  開采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循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嚴格按年度計劃取用水,切實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

    第九條  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條  機井建設應按照區域地下水控制指標,合理確定井位布局、井距、井深、取水層位等技術指標。

    第十一條  取水人應安裝合格的智能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計量設施運行正常。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水資源的義務,有權對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行為和各類取用水戶的取用水行為進行監督,有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章 取水許可

    第十三條  需申請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同意的,申請人方可建設?!陡拭C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除外。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區地下水總量控制指標審批機井取水量。對取水總量接近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對取水總量達到或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區,不得新增取水。

    第十五條  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年取地下水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申請人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年取地下水在1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第十六條  申請取水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第三者承諾書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及其審查意見;

    (四)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備案材料。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取水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決定。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開發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取水許可審批文件的,鑿井施工單位不得承建該鑿井工程,電力部門不予受理建設單位的用電申請。

    第十九條  實行機井施工單位登記承諾制度。凡在我市境內承建機井的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向鑿井所在地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承諾。經登記承諾后,方可按取水許可批準的井位布局、井深、取水層位等技術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  機井施工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質量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新打機井成井后并試運行滿30日,申請人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提出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申請,驗收合格后,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方可啟用水井。

    第二十二條  新打機井成井驗收內容包括是否在批準的位置成井、機井成井質量及井深等相關技術指標、出水量是否達到要求、計量設施安裝情況、取水用途是否與批準文件一致等。

    第二十三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機井及配套設施的監督管理,建立機井管理檔案及數據庫。

    第五章 水資源費

    第二十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用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五條  水資源費實施計量收費,嚴格按照實際取水量征收。

    第二十六條  取水人應當依據核定的機井許可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計劃取水。

    第二十七條  水資源費按季度征收。農業灌溉地下水資源費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半年或年征收。安裝智能化計量設施的,按設施運行要求征收。

    第六章 節約保護

    第二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九條  建立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獎懲機制。對厲行節約和有效保護地下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浪費水資源和破壞水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鼓勵推廣使用地下水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鼓勵地下水循環高效利用。

    第三十一條  在進行勘查、采礦、建設地下工程等活動時,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對報廢、閑置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機井所有人應當采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  禁止采用滲井、滲坑、無防漏設施的溝渠、坑塘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物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上位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未經審批擅自打井取水、未按規定回填報廢舊井、擅自改變取水用途、機井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拒不安裝計量設施、破壞計量設施、拖欠水資源費的,按照《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水政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礙其執行公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管理權限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9月19日印發的《張掖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市政府令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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