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7〕16號
張掖國家級雜交玉米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嚴格企業基地準入制度。凡在本市從事玉米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經營許可資質,嚴禁無證或租借生產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條 實行規模授信制度。凡在本市內具有合法資質的玉米制種企業,一律對本企業的生產規模提出申請,由市縣區種子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經濟實力和誠信程度進行信用等級評估和生產規模授信。信用等級評估AAA+級企業生產面積不設上限,AAA級企業生產面積不得超過3萬畝,AA級企業生產面積不得超過2萬畝,A級企業生產面積不得超過1萬畝,其它有生產經營資質,但未獲評級的企業當年生產面積不得超過3000畝。鼓勵制種企業通過土地流轉等方式自建制種基地。生產規模未經核準的企業禁止在本市從事玉米種子生產,嚴禁企業超規模生產。
第三條 實行合同備案制度。種子生產企業須與制種基地簽訂規范的制種合同,制種合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基地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簽訂??h區種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轄區內制種企業簽訂的合同并登記備案,鄉鎮政府負責審查轄區內基地村或制種專業合作社與市內注冊的合法制種企業簽訂的合同并登記備案。
第四條 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種子生產企業一律按當年落實的制種面積向所在地縣區種業協會繳納每畝50元的風險抵押金,當年合同履約完畢,沒有發生違規違法的企業,本息一次性退還。
第五條 實行種款兌付限期制度。種子生產企業與制種基地村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社簽訂制種合同時要明確種款兌付期限,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按時兌付,但最晚須在次年1月31日前兌付完畢,一律不得拖欠,堅決杜絕留尾款套基地的不良行為。當年制種款未全部兌付的企業,次年不得從事制種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市種子管理部門在每年落實基地前向社會公布當年具有合法制種資質的企業名單、授信規模、基地認定情況;基地村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制種專業合作社應及時向制種農戶公開合同內容,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實行誠信黑榜制度。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未按合同約定兌付種款、侵權生產、生產假劣種子、非法轉基因種子和向他方租借生產許可證等行為的企業一律列入企業“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次年不得在本市從事種子生產經營。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現誠信意識不強,涉種矛盾糾紛頻發,質量意識不強,合同簽訂存在暗箱操作,不按合同規定交售種子,私留倒賣種子等現象的基地村一律列入基地“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基地村次年不再安排生產面積。
第八條 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凡發生違法行為或親本種子管理不嚴導致發生無證、侵權生產經營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從嚴從重追究企業的經濟、法律責任,堅決杜絕以罰代刑、以罰代管;農業、工商、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玩忽職守、監管不力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追究違紀責任;鄉鎮政府行政不作為,對制種合同審查不嚴、對村干部管理缺失、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轄區內發生無證等違法生產行為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鄉鎮長一律先停職再查處;基地村委會和制種專業合作社負責人違規收取企業服務費,引進無證、信譽度差等企業或與非市內注冊的制種企業簽訂合同、合同簽訂不規范以至發生執行不力、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等相關人員責任;以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2月10日公布的《張掖國家級雜交玉米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張掖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