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發〔2017〕9號
各縣區委、縣區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門,市級國家機關及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張掖市委 張掖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張掖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1+6”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1”即《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6”即《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及《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法院和檢察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結合全面落實國家主體功能區和甘肅生態安全屏障綜合試驗區規劃,加快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鞏固提升生態環境的比較優勢,建設西部生態安全屏障市,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內的各自職責。
第三條 堅持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并重,堅持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的原則,建立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和問責制度,形成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多方聯動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和檢察院之間應緊密協作配合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承擔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承擔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有關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和檢察院負責人按照職責要求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要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履行本細則規定的工作職責,嚴格落實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事項,并承擔相應責任。
各縣(區)黨委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本細則,結合當地機構設置和相關工作分工,對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作出相應調整,但不得減損職責或影響職責的履行。
第二章 黨委及其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第七條 黨委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上級黨委關于生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將其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學習和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推動樹立和落實綠色發展新理念,統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研究解決生態環境保護突出問題,領導和督促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法院和檢察院履行工作職責,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工作措施;
(三)健全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將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及工作履職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工作獎罰的重要依據;
(四)加大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力度,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支持司法機關依法打擊各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行嚴格的終身追責制;
(五)加強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干部配備、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
第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工作職責:
(一)對各級黨組織及黨員領導干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因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生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力,或者打折扣、搞變通,導致本行政區域或監管領域生態環境質量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相關黨政組織和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第九條 組織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
(二)將生態環境保護及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實績作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三)組織開展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條 宣傳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做好社會輿論引導,組織協調報紙、電視、網絡主流媒體,加大環境保護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二)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媒體報道,根據輿情監測,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做好應對工作。
第十一條 政法部門工作責任:
(一)監督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督促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建立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與環境行政監察執法部門之間的司法協調聯動機制。
第十二條 督查考核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大生態環境保護主要約束性指標在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中的權重;
(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各項決策部署和工作任務落實的督促檢查力度,及時通報督查情況,促進問題整改。
第十三條 機構編制部門工作責任:
(一)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和環境監測、監察機構改革,做好機構和編制劃轉工作;
(二)進一步落實鄉鎮(街道)環境保護機構和人員職責;
(三)協調確定各部門之間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劃分。
第十四條 機關工委工作責任:
指導基層黨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各級黨組織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五條 農村工作部門工作責任:
抓好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制定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督促指導各地各部門落實各項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信訪部門工作責任:
按照《信訪條例》等規定,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表達環境訴求,登記受理、轉辦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事項,協調和督促職能部門及時妥善化解。
第三章 人大和政協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工作職責:
(一)市人大常委會、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立法工作,推進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立法進程;
(二)加強對本級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監督,聽取和審議政府年度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報告;
(三)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四)加強人大代表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
第十八條 政協工作職責:
(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調研視察,通過建議案、調研報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監督形式,向黨委和政府提出意見建議;
(二)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監督職能,為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諫言獻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章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政府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人大作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決定(決議),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并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科技、技術等政策措施;
(二)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結合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區域環境質量特征等實際,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重要工作,科學劃定生態紅線,嚴守環境質量底線,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委員會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聯動機制,完善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責任體系;
(三)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轄區環境質量,嚴格執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下達并督促下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完成生態環境保護約束性指標和重點目標任務;
(四)根據國務院和上級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總體部署及重大行動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貫徹落實方案,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和核與輻射等環境污染防治,加強重點區域、流域、行業和環境敏感區的污染防治,確保環境質量總體改善;
(五)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解決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重大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采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煙花爆竹禁放區、黃標車限行(禁行)區、畜禽養殖限養(禁養)區等,并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適時調整劃定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六)加大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力度,完善各項制度辦法,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加快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發展循環經濟,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推廣清潔能源;
(八)嚴格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排查整治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建立健全相關應急機制,妥善處理各類突發生態環境損害和污染事件;
(九)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公眾參與,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團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十)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接受人大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工作責任: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協調推進環保管理制度改革,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進行綜合協調和統一監管;
(二)擬訂和監督執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理處置,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組織制定環境質量目標、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
(四)以環境質量為核心,制定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組織并督促相關部門實施;
(五)組織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信息統一發布平臺,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和環境應急監測,全面推進企業自行監測,統一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做好調查評價和考核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環保標準化和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七)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劃進行政策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做好項目開發建設環境影響評價;
(八)組織推進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補償與恢復;
(九)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
(十)監督有關部門實施核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
(十一)負責飲用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的監督管理,指導生態文明示范創建;
(十二)組織實施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妥善處置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
(十三)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推動環境科技進步、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及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氣候變化應對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協調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第二十一條 發展改革(物價)部門工作責任:
(一)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將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
(二)嚴格按國家產業政策審批、核準、備案建設項目,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和限制類新建工業項目不予辦理;
(三)綜合協調推進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動傳統線性經濟向循環經濟轉型,以循環發展促進區域經濟改善,牽頭建立生態補償、生態損害賠償等制度,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重大問題;
(四)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河流水電開發等規劃,推動形成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從源頭上預防生態環境惡化;
(五)鞏固提升和示范推廣國家循環經濟示范區成效,組織實施循環經濟發展引領計劃,加大循環經濟新技術推廣應用,大力發展清潔能源,積極創新多產業復合型區域特色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推進綠色經濟發展;
(六)綜合協調促進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推動油品升級;
(七)貫徹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垃圾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處理、差別電價等價費政策,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價費政策措施;
(八)組織實施能源領域污染防治,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提高清潔能源使用比重;
(九)統籌規劃指導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與發展,督促建設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固體廢物處置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補償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政策研究,組織制定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激勵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爭取中央預算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推動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拓寬籌融資渠道。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工作責任:
(一)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和限制類新建工業項目不予備案;
(二)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推動工業企業產業升級和技術改造,實施清潔生產,實現節能降耗,推進水循環利用,減少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排放;
(三)監督落實工業結構調整計劃和措施,做好重點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完成節能減排任務;
(四)擬訂并組織實施轄區內工業、通信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廣應用節能、節水環保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
(五)負責煤炭經營質量管控,對煤炭專營市場及二級配送網點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查處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行為,落實居民使用優質煤炭要求,監督煤炭貯運單位落實防塵措施;
(六)推動城市建成區內有色金屬、造紙、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工業企業有序搬遷改造(出城入園),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依法關閉工作;
(七)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中,負責落實工業企業停產、限產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門工作責任:
(一)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察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二)落實礦產資源、基本農田和未開發利用土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生態恢復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開展地下水調查、評價與監測;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共同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五)負責土地整理開發項目和已征收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生態園林城市建設,提高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水平;
(二)負責改造完善城鎮污水收集系統,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城鎮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運行監管、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推進農村污水處理、農村垃圾治理及非規范點清理;
(三)負責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推進城市再生水利用和海綿城市建設;
(四)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揚塵污染控制,嚴格審批道路開挖事項并督促落實揚塵防治措施;
(五)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工程推進及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供水水質安全,推廣清潔能源,提高集中供熱率,減輕燃煤型污染。
第二十五條 規劃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一)將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規劃,將各項規劃與生態保護紅線區劃、主體功能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二)負責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山體、湖泊保護規劃控制區內規劃報建項目核準時,與自然保護區區劃相銜接。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清理和查處城市規劃區露天流動燒烤行為;
(二)負責查處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落葉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行為;
(三)負責城市露天噴涂作業、門店裝修及傾倒污水、亂扔亂倒垃圾或不規范清掃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止造成污染;
(四)負責城市有關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環衛部門工作責任:
(一)按規范和要求實施城市道路灑水和清掃,推進灑水車、噴霧車及濕法降塵車配備,提高道路機械化濕掃保潔水平;
(二)制定落實人工清掃相關制度,人工清掃不得造成揚塵污染,不得焚燒樹葉、垃圾和各類雜物,遇4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三)負責城鎮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工作責任:
(一)編制轄區交通運輸規劃,推動城市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新能源車輛使用,推進綠色交通建設;
(二)監督交通建設項目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加強交通節能環保技術應用;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機動車船環境污染監督管理及營運類黃標車淘汰;
(四)加強機動車維修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維修技術規范和規定的排放標準;
(五)加強區域間交通公路揚塵、噪聲污染管控,減少道路揚塵、噪聲污染;
(六)加強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安全管理,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九條 水務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跨區域、跨流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保障河流生態流量;
(二)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監督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區劃,配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組織開展地下水保護和水土流失預防及治理;
(三)監督水利、水電建設項目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保障生態基流下泄,指導、監督農村飲水安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
(四)編制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指導農業高效節水工程實施,推進農業節水,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五)指導重點河流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對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防止水環境污染和水生態破壞。
第三十條 農業部門工作責任:
(一)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提升方案并指導實施,促進綠色農業發展;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和耕地環境質量調查及修復治理;
(三)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負責農業野生植物保護;
(四)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進農業清潔生產,推廣節水、節肥、節藥技術,推進秸稈、廢舊農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做好秸稈露天焚燒監督管理;
(五)加強外來入侵有害生物的監測防控,配合相關部門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畜牧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草原生態環境整治,指導草原、漁業水域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及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
(二)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三)監督新建、改建、擴建規?;笄蒺B殖場(小區)實現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
(四)加強對病死畜禽安全處置、生豬定點屠宰環節的監督管理,防止疫病傳播和環境污染。
第三十二條 林業部門工作責任:
(一)編制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對轄區內林業(含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植物園、沙漠公園、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生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二)加強森林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負責森林、沙化土地重點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水源涵養區等生態脆弱區的生態保護和恢復;
(三)負責林產品產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的監督;
(四)制訂實施防沙治沙及造林綠化規劃,開展荒漠化、沙化防治;
(五)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防治有害生物入侵,保障森林生態安全。
第三十三條 濕地(園林)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推進退耕還濕、退牧還濕、退建還濕,提升濕地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
(二)取締破壞濕地違法建筑設施和非法用地,限期恢復原狀,負責保護區內燒荒的監管;
(三)負責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公共綠地裸露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門工作責任:
(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煤炭流通環節監管,推進流通領域相關環節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二)負責對成品油流通市場、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廢舊家電拆解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老舊車、黃標車淘汰審核工作。
第三十五條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新聞影視、公益廣告、文學藝術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社會生態文化氛圍;
(二)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配合相關部門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三)配合相關部門加強輿論引導,對利用環境問題惡意炒作和新聞敲詐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環境管理,防止噪聲等污染。
第三十六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工作責任:
(一)監督醫療衛生機構規范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落實環境保護各項措施;
(二)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用輻射設施(設備)管理,配合做好放射性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三)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負責供水管網末梢水水質監測,將轄區內供水管網末梢水水質監測結果定期報同級政府;
(四)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五)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和環境公害病監測預警體系,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
第三十七條 招商部門工作責任:
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嚴把招商引資項目環境保護準入關口,嚴禁引進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
第三十八條 旅游部門工作責任:
(一)將旅游發展規劃與生態保護紅線區劃、自然保護區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科學合理利用環境資源,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及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旅游景區、旅游設施和旅游開發項目;
(二)加強A級旅游景區、星級旅游飯店旅游開發和經營活動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監督旅游建設項目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恢復措施,防止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 工商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依法變更、撤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將環境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三)配合相關部門查處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車用燃油、發動機潤滑油及其添加劑的行為;
(四)配合相關部門查處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和石油焦的行為。
第四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對產生廢氣、廢水、廢渣、噪聲的設備(設施)和環境保護設備(設施)質量的監督管理,新建燃煤鍋爐準入的管理,以及對環境監測設備、儀器、儀表等的計量強制檢定,配合上級部門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實施生產許可、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車用燃油、發動機潤滑油及其添加劑質量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機動車尾氣檢測監督管理;
(三)負責煤炭生產加工企業煤炭產品質量的日常監管檢查,組織開展煤炭專營市場、二級配送網點及用煤單位入場煤、爐前煤煤質的監督檢驗,查處生產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管,負責油煙治理和餐廚廢棄物的規范處置;
(二)負責餐飲單位清潔能源推廣使用,禁止餐飲單位使用散煤;
(三)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相關部門責令關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其經營資格被依法終止的,注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二)負責礦山、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消除病險尾礦庫、堆渣場、采空區等生態環境安全隱患;
(三)負責涉水礦山企業防滲漏設施、措施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煙花爆竹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配合落實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五)參與依法應當參加的與安全生產事故有關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 科技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大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科技投入,扶持生態環境科研平臺和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高校院所和相關單位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發;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產學研結合相關政策,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創新、轉化和推廣。
第四十四條 教育部門工作責任:
(一)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教學和社會實踐;
(二)落實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應急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學校的環境管理,做好實驗室有毒有害物質的收儲和無害化處理;
(四)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綠色學?!眲摻ɑ顒?。
第四十五條 公安部門工作責任:
(一)參與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相關處置工作,促進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依法查處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二)負責黃標車及老舊車報廢、淘汰、注銷登記相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監督管理;
(三)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負責放射性物品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五)落實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應急措施,參與處置因火災、爆炸和泄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六)對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七)負責運輸渣土、商砼車輛行駛路線、通行時間和行駛車速的監管,查處違規拉運渣土、商砼、散裝物料的行為;
(八)負責查處未按規定時段、規定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九)對職責范圍內的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責任:
(一)將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宣傳列入普法規劃,提高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意識;
(二)加強對法律服務人員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事務的規范管理,指導設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三)引導鼓勵具有一定規模的司法鑒定機構積極申報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項目,對因生態環境損害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按照法律援助標準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七條 審計部門工作責任:
(一)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對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條 政府法制部門工作責任:
(一)綜合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立法工作,及時審查修改相關草案;
(二)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四十九條 民政部門工作責任:
(一)對生態環境保護類社會團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對生態環境志愿者隊伍建設信息予以記錄;
(二)生態環境事件造成群眾基本生活影響特別重大時,根據本級政府的決定,參與有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參與有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社會救助;
(三)監督管理火葬場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鼓勵和引導文明、綠色祭祀;
(四)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綠色社區”創建。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責任:
(一)統籌安排環境保護資金,重點支持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項目及環境保護監測、監察、執法和應急等能力建設;
(二)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態補償、生態損害賠償等制度,完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加強績效管理考核,將考核結果應用于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
(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落實資源及環境保護稅費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相關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環境監測監察執法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環境監測監察體制改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
第五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督促監管企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落實環境保護治理措施,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并嚴格實施獎懲;
(二)督促監管企業接受環境執法檢查,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和整改。
第五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責任:
(一)配合有關部門制訂生態環境保護人才計劃,引進生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加強環境保護隊伍建設;
(二)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內容。
第五十三條 統計部門工作責任:
(一)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統計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按時開展統計調查,依法查處弄虛作假行為,并定期公布;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制度,提供環境保護統計指標體系中所需的能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三)及時提供相關數據,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工作;?
(四)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工作。
第五十四條 氣象部門工作責任:
(一)建立與相關部門聯動的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研判預報機制,加強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及預警信息;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三)及時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氣象信息。
第五十五條 地震部門工作責任:
配合有關部門防范和應對地震災害次生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第五十六條 金融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完善企業征信系統環境保護信息,加強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嚴格管控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信貸;
(二)實施綠色信貸,支持企業開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
第五十七條 工業園區管委會工作責任:
(一)落實工業園區規劃環評、跟蹤環評制度;
(二)負責園區內污水集中處理、集中供熱、固體廢物處置等環?;A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
(三)落實園區及園區內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措施,組織開展園區環境應急演練;
(四)監督園區內企業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對污染防治設施、措施等環保要求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督辦,落實環境保護任務,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
(五)負責園區工業場地和地下水環境污染、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監督管理;
(六)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園區內環境污染糾紛、事故;
(七)加強園區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第五十八條 鄉鎮、街道(社區)工作責任:
(一)落實轄區內環境保護網格化日常監督管理,做好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處置,確保環境連片集中整治項目正常運轉,加強秸稈露天焚燒、垃圾焚燒、小煤爐、炕煙等大氣污染監督管理;
(二)建立轄區內等污染源臺賬資料,督促其改用清潔燃料;
(三)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環境信訪投訴的調查處理;
(四)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養殖小區(場)環境污染監管和相關搬遷、關閉工作。
第五十九條 供電企業工作責任:
(一)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環境違法企業采取停、限電等措施;
(二)督促輸變電企業落實輸變電工程電磁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十條 保險經營企業工作責任:
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建立健全保險理賠服務體系。
第五章 法院和檢察院工作職責
第六十一條 法院工作職責:
(一)發揮審判機關職能作用,依法高效審理環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訴執行案件;
(二)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后果或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環境合法權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發揮行為保全和先予執行的預防、減損功能;
(三)探索建立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咨詢專家庫及其運行機制,制定專家證人參與制度,有效推動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四)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溝通協調機制,依法審理各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有效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第六十二條 檢察院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環境執法監督機制,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緊密銜接;
(二)加強對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和生態環境領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檢察監督,促進規范執法和公正司法;
(三)依法打擊破壞和污染生態環境的刑事犯罪,嚴肅查辦生態環境領域涉嫌職務犯罪行為;
(四)探索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試點,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條 各級黨委、政府每年將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及責任分解落實到同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黨委、政府,并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
第六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納入重點督查范圍,加大專項督促檢查力度,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和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對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約談下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依法實施區域限批。
第六十五條 各級黨委、政府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成效顯著的干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并優先提拔任用;對不認真履行本規定、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或發生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干部,在評先選優中實行“一票否決”,并暫緩提拔任用。
第六十六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本細則、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失職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甘肅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試行)》《甘肅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和《張掖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環境保護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環保局承擔。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