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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政辦發〔2015〕20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制訂的《張掖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批轉,請認真遵照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4日
張掖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為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4〕85號),規范和推進我市政府開展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和完成,并由政府根據其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通過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培育和支持發展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和質量,進一步推進轉變政府職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地方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1.權責明確。各級政府根據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負責組織開展本級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原則,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將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2.有序推進。堅持從實際出發,結合公眾需求和市場發育程度,合理界定并積極拓寬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和項目,積極探索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推開。
2015年,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先行開展政府購買服務試點,有條件的縣(區)和部門擴大實施范圍,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初步形成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臺和機制。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制機制取得明顯突破,社會組織發育良好,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3.競爭擇優。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購買服務的政府主體應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有關項目及其內容,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服務供給的競爭選擇。
4.注重績效。政府購買服務注重實效,突出社會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實施購買服務績效評價,不斷擴大購買服務的綜合效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
三、購買主體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實施購買服務。
四、承接主體具備的條件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3.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4.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和專業技術能力。
5.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6.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年檢或年度考核合格,社會信譽良好。
7.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上述規定,結合購買服務內容具體確定。
五、購買服務范圍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強制等事項外,下列事項原則上應通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轉由社會組織承擔:
1.本公共服務事項?;竟步逃?、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本養老服務、優撫安置、基本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服務“三農”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2.社會管理服務事項。區域地名管理、社區事務、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愿者服務、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3.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行業職業資格認定和水平測試管理、規劃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4.技術服務事項??蒲泻图夹g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規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5.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公共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6.其他事項。公車租賃服務、機關物業管理服務以及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等其他公共服務事項。
六、購買服務目錄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轉移職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財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購買服務范圍,擬訂本級政府每年度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和公眾需求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對于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七、購買服務程序
按照政府采購和部門預算規定程序、方式組織實施。建立項目申報、項目評審、預算編報、組織采購、過程監控、績效評價的規范化流程。
1.編制購買計劃。購買主體依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結合工作實際需要,編制年度政府購買服務計劃,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并報財政部門審核。
2.確定購買服務事項。購買主體申報的購買服務計劃,按規定程序報本級政府、人大批準后,財政部門批復下達。購買主體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內容,承接主體和服務標準,資金預算和服務質量等信息。
3.確定購買方式。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批,對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條件的,統一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管理,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上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對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方式進行購買。
4.簽訂購買合同。承接主體和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數量、質量、服務期限、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購買主體需將購買合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5.組織實施。承接主體認真履行合同規定,保證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等達到預期目標。購買主體按照購買合同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后,向社會公開信息,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八、資金預算和支付
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準使用的專項經費中解決。對于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確定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算調整變更手續。
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合同確定的付款方式和時間要求,按照現有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審核購買服務合同及購買主體支付意見后直接支付給承接主體。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執行分析,嚴格政府購買服務決算,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九、組織保障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規范有序地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做好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界定政府現有公共服務職能,制定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明確政府職能轉移事項。做好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銜接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政府投資計劃,推動政府投資項目列入政府購買服務計劃。
民政部門負責核實作為服務供應方的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提供社會組織征信記錄,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工商部門負責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購買主體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對承接主體進行資質審查,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承接主體應認真履行購買服務合同規定,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達到預期目標。適時將購買服務項目、內容、要求、采購結果、預決算信息等向社會公開,提高透明度,主動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及社會監督。
十、績效評價
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通過財政實施評價,或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引入第三方實施評價。評價范圍包括購買主體購買服務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和承接項目的社會組織的服務績效兩個方面。方式采取由購買主體先行按績效評價標準進行自評,然后提交財政部門進行綜合評價和評比。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及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承接主體不得參加下一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競標,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在3年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十一、監督檢查
購買主體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加強對購買服務的監督,依照《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民政、工商管理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督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積極回應、及時處理。
十二、附 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