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5〕16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各類用人單位全員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張掖市各類用人單位全員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依法保障勞動者享受醫療保險權益,切實解決用工不參保、患病無人管的問題,根據《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退休退職)或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義務,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其范圍包括: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及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
(三)外埠用人單位駐張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及其職工;
(四)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五)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及其職工。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
第四條 發改、財政、國資、國土、工信委、糧食等部門在企業、事業單位產權轉讓、資產變現或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當協助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清其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其收入優先留足用于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的費用。
第二章 登記和繳費
第五條 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一)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居民身份證;
(三)職工工資和退休退職人員養老金發放冊;
(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各類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其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或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要求,每月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扣代繳。
第八條 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退職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對難以準確核定工資收入的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第九條 各類用人單位繳費按應參保人員工資總額(含退休退職人員養老金)的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因破產、撤銷、解散等依法終止的各類用人單位的退休(職)人員和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沒有接收單位的,繳費基數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繳費費率按6%并考慮近5年繳費基數平均增長率一次性測算繳納其到全省平均壽命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農民工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對有固定工作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的農民工,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流動性大、按本規定參保繳費困難的農民工,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解決農民工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具體費率和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章 監督檢查和稽核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包括對繳費單位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擬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書、受理群眾舉報等工作。
第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對繳費單位履行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有瞞報、漏報、拖欠醫療保險費或未參保繳費等行為時,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提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被稽核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類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期間,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患病治療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報銷醫療費。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繳費單位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醫療保險費遲延繳納的;因不設帳冊造成醫療保險費遲延繳納的;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醫療保險費遲延繳納的,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繳費單位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繳費單位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張掖市人民政府或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滯納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各級財政應當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執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其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自謀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含農民工)以及已破產或撤銷、解散等單位未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由代理勞動保障事務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按現行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和社區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補貼,按就業再就業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