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5〕133號
為有效防治大氣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現就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焚燒秸稈、垃圾等廢棄物,嚴禁放火燒荒,違者由環衛、城管執法和公安部門依法處罰和采取強制措施。
二、嚴禁燃煤供熱鍋爐超標排放,嚴禁在城區內使用經營性燃煤茶浴爐,嚴禁室外使用燃煤小火爐,違者由環保、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或強制取締。
三、嚴禁在城市規劃區以內設置煤炭經營網點和堆煤場,嚴禁銷售和使用劣質煤炭,違者由工信部門和工商質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或強制取締。
四、嚴禁城區內各類建設工程在未落實工地圍擋、車輛沖洗、道路硬化、物料覆蓋、拉運密閉、濕法作業等揚塵防治的六項措施時施工,違者由建設部門責令停工整頓并依法給予處罰。
五、嚴禁渣土、砂石、灰土、煤炭等易撒物料運輸車輛非密閉、帶泥上路、道路遺撒和亂傾亂倒,違者由公安交警部門和建設部門對駕駛員和施工方給予處罰。
六、嚴禁露天堆放煤炭、砂石、灰土、垃圾等能產生揚塵的物料,違者由城管執法部門和環衛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給予處罰。
七、對違反本通告,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大氣污染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電話:大氣污染防治辦公室12369。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p>
張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