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4〕5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部門、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政府部門第十批中央在甘單位第五批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甘政發〔2013〕89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政府部門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單位第六批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甘政發〔2013〕105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政府部門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單位第七批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甘政發〔2014〕30號)要求,按照“應取必取、能放則放,重心下移、方便辦事”原則,經市政府2014年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公布市級政府部門第九批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共60項,其中:取消10項;下放18項;合并和調整9項;新增23項。
各縣(區)、各部門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步伐,進一步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減少和消除制約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真正做到把該放的權力放到位,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要認真做好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及時公開公示,優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對取消的項目,一律不允許再行審批或變相審批;對下放的項目,直接下放到位,不得截留;對新增的項目,制定承接方案,明確審批責任、時限和程序,嚴格規范運行,確保無縫對接。要健全完善監管措施,明確監管責任,進一步強化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市級政府部門第九批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目錄(60項)
張掖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