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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政辦發〔2013〕27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建設農產品安全大市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18日
張掖市建設農產品安全大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建設農產品安全大市的意見》(市委發〔2013〕26號),提升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加快建設以綠色有機為標志的農產品安全大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使用行為。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業資源條件對轄區內的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進行統一規劃,并對產地環境安全予以嚴格保護。
農業、林業、畜牧、工商、質監、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監督服務職責。
第四條 農產品安全生產嚴格落實“一嚴格、五禁止”規定。
(一)嚴格落實生產綠色有機農產品“禁用清單”;
(二)嚴禁任何企業和個人從事繁育、銷售和使用轉基因種子經營活動;
(三)嚴禁使用違禁肥料和農藥;
(四)嚴禁使用違禁飼料、獸藥和添加劑;
(五)嚴禁使用違禁食品添加劑;
(六)嚴禁超標準使用農業投入品。
第五條 嚴格控制面源污染。
(一)縣區政府應建立面源污染源頭控制、末端治理及宏觀管理措施等監督管理體系;
(二)農業技術部門應按照綠色有機農產品產地標準,開展土地質量檢測,劃分綠色有機農產品產地區域;
(三)農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產地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機制,設立產地環境質量長期定點定位監測點,開展土壤、大氣、水源等農產品產地環境的監測,組織環境影響動態評價,建立健全監測檔案。
第六條 依法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
(一)市、縣區農業、畜牧、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規定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目錄向社會公布;
(二)農業投入品經營實行備案制度。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購銷臺賬等經營檔案,記載農業投入品名稱、來源、進貨日期、生產企業、銷售時間、銷售對象、銷售數量、經手人,并保存2年以上;
(四)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業投入品安全知識培訓和科學使用指導,規范生產經營者建立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檔案;
(五)質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業投入品質量檢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
經檢測質量不合格的農業投入品,除依法追究生產者、經營者責任外,還應當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布。
第七條 加快推廣落實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標準化技術。
(一)農業技術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標準體系;
(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示范園(區)建設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推廣規范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技術,推進標準化生產;
(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斷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開展綠色有機農產品抽樣檢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檔案檢查,加強農產品標識管理,落實標準化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四)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完整記錄農產品生產、加工、檢驗和銷售過程,作為農產品質量追溯依據。
第八條 依法引導農業行業協會規范經營行為。
(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和引導農業行業協會開展工作,推動其發揮行業組織功能;
(二)農業生產經營企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修訂完善協會章程,組織會員企業按照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要求,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三)農業生產經營企業協會每年底應當組織會員企業,面向社會公布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信息,公開承諾遵守“一嚴格、五禁止”的規定。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對制種行業實施嚴格安全監管。凡從事糧食作物制種經營的企業,必須與經營所在地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承諾保證書,公開承諾不在張掖從事繁育、銷售和使用轉基因種子的經營活動,從源頭上確保國家玉米制種基地種子生產的絕對安全。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設立專項資金,大力扶持綠色有機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對生產綠色有機農產品的生產單位或個人予以資金扶持和項目傾斜,對取得綠色有機資格認證的生產單位或個人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單位或個人違法違禁使用農業投入品的,由其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管理條例》、《獸醫管理條例》、《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從事糧食作物制種經營的企業,違反承諾保證的,由其經營所在地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封,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農產品生產單位或個人超標準使用農業投入品的,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農產品質量安全檔案的,或者偽造農產品質量安全檔案的,由其生產所在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張掖市糧食作物制種企業種子生產經營公開承諾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