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13〕23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已于2013年9月1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張掖市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明確火災事故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甘肅省消防條例》、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文化、旅游、監察等部門按照消防法規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為消防安全的監督機關,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監督檢查職權。
法律、法規對森林、草原等行業消防工作有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履行本部門承擔的消防安全職責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市、縣(區)公安局局長為本轄區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長為本轄區消防安全主管責任人;市、縣(區)公安消防支隊、大隊長為本地區消防安全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領導本地區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檢查有關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經費投入隨著國民生產總值增加而增長,使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四)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隊(站)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六)建立公安、專職消防隊伍聯動機制,組織制定高層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險物物品場所的火災應急預案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滅火疏散預案,提高火災事故處置能力;
(七)將消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消防工作;
(八)在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九)建立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機制,實行隱患論證、定期公布、政府掛牌督辦等辦法,督促隱患整改;
(十)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時及時組織工作組進行調查,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對特大火災事故進行調查;
(十一)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請因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停產停業的請示事項,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滅火搶險救援等工作,及時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合理建議;
(二)認真貫徹執行省、市和上級公安機關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要求和交辦事項;
(三)加強與社會各部門聯系,協調消防機構與各部門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四)負責對消防機構的業務領導,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組織檢查,定期分析情況,掌握工作動態,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五)遇有重、特大火災要及時趕赴火災現場,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四)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五)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六)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實施監督抽查;
(七)對消防產品、消防設施的質量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執業人員的資格及其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指導專職、志愿等多種形式消防隊的組織建設和業務訓練;
(九)承擔火災撲救、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十)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十一)其他法定職責。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三)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消防站建設用地。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p>
教育、人力資源、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培訓、普法內容?!?/p>
新聞宣傳部門履行消防宣傳職責,普及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發布消防公益廣告?!?/p>
環保、氣象、地震、通信、市政、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無償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可能影響消防安全、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的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對所屬系統、部門內部單位依法進行管理時,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行業消防安全計劃和工作制度,落實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
(二)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檢查;
(三)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整改火災隱患;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五)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根據縣(區)消防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實施消防規劃或方案;
(二)根據本地實際開展消防水源、道路等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實現“村村有水源、村村有通道”目標;
(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或者義務消防隊伍,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四)在春耕、秋收及春節等重要時段有針對性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每半年組織轄區消防安全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訓;
(六)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群眾清理隨意堆放柴草等火災隱患,引導、督促村民安全貯存柴草秸稈,使之與居住點及其建(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
(二)制定消防安全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督促群眾自覺遵守;
(三)確定消防管理人,配備必要消防器材,每月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居民、村民疏通公共通道,消除火災隱患;
(四)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常識普及和火災警示教育,普及消防常識;
(五)組織居民、村民撲救火災,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調查火災原因;
(六)督促轄區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履行下列內部消防安全職責:
(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每半年組織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四)每季度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組織撲救初起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組織消防演練;
(七)每年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新進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個體工商戶根據經營性質和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履行前款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職責。
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針對性的消防教學內容,培養學生和教職工消防安全意識及消防安全技能,每學期不少于4個學時。
第十七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每半月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敏感期隨時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八條 對消防安全責任追究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究及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聯查或者抽查。對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審批、監督檢查的,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督促整改不力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張掖市行政領導問責暫行辦法》、《張掖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單位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火災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張掖市行政領導問責暫行辦法》、《張掖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張掖市行政領導問責暫行辦法》、《張掖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情形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