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3〕1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部門、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下放41項行政審批項目部分審批權的決定》(甘政發〔2012〕103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政府部門現行行政審批項目和第九批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甘政發〔2013〕38號)要求,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相統一的原則和對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項目,該取消的取消,該轉移的轉移,該下放的下放,市上只保留應該管、能管好的項目要求。經市政府2013年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公布市級政府部門及省屬駐張單位第八批取消下放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共62項,其中:取消3項;下放48項;合并和調整11項。
各縣(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抓好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要摸底核實,主動清理規范,應當保留的要提出明確意見,優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對取消的審批項目,一律不允許再行審批或者通過其他形式搞變相審批;對下放的審批項目,要做好承接,明確審批責任,規范管理運行,加強效能監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市級政府部門第八批取消下放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目錄(6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