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3〕10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2〕148號),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為核心,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全面加強人、車、路、環境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執法,推進交通安全社會管理創新,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實現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全民交通安全意識、交通秩序和交通文明程度、交通管理隊伍建設大幅提升的目標,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平安出行創造良好環境。
二、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監管
(一)嚴格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嚴把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監督道路運輸企業全面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保障、崗位責任體系和監督約束機制。嚴禁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嚴禁非法改裝車輛從事旅客運輸。逐步推行客運企業規?;?、公司化經營,積極培育集約化、網絡化經營的貨運龍頭企業;規范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推行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和信用評價制度,將評價結果與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以及保險費率、銀行信貸等掛鉤,不斷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健全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和考評體系,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按規定暫扣生產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仍未達標的,要依法吊銷相應資質。
(二)嚴格長途客運和旅游客運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對長途客運班線和沿線道路通行環境開展安全適應性評估,調整完善班線客運企業客車發車時間,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次日凌晨2時前無法到站的長途客運車輛,22時后客運站不準發車,對22時前已經發車的,要嚴格落實凌晨2時至5時接駁運輸和駕駛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備條件的,堅決予以停運;要加強旅游包車安全管理,建立旅游包車信息化數據庫,逐步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禁發放空白旅游包車牌證。運輸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對于單程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的客運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客運駕駛人。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瓦\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夜間客運車輛行駛速度不超過白天限速的80%。交通運輸、公安、安監部門要密切協作,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
(三)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運輸企業對所屬車輛的動態監控工作負全責,要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等四部局《關于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1〕80號)要求,在旅游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建立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并接入省、市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并向公安、安監等部門開放數據接口,進行數據信息實時傳送。實行企業監管平臺專人值守、24小時動態監管,確保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駕駛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要制定并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辦法,規范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行為;深入排查長途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安全性能和客運線路安全隱患,督促客運企業落實長途客運線路駕駛人消除疲勞駕駛安全隱患等各項工作措施;建立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安部門要根據衛星定位裝置采集的監控記錄資料,依法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將“兩客一?!避囕v是否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納入車輛檢驗范圍。交通運輸、公安、安監部門對不按規定使用、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要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
(四)嚴格機動車駕駛考試和發證管理。各級政府要按照相關規定劃撥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用地,并減免相關費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規范標準的駕駛人考試場,加強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條件和駕駛培訓記錄的審核,嚴格落實考試制度,全面應用科技評判和監控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識和在復雜路面、惡劣天氣及夜間等條件下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建立駕駛證申請人互聯網預約考試和考試結果查詢窗口。要按標準建設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建立駕駛人考試監管中心,實現汽車類駕駛人考試各科目音頻、視頻監控。實行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責任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責任倒查和追究。農業(農機)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認真做好農業機械駕駛證的考試發證工作。
(五)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交通運管、農業(農機)部門要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嚴格教練員從業資格管理,健全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按照培訓能力核定其招生數量;全面推廣應用計算機計時計程培訓管理系統,督促培訓機構落實教學大綱和學時;會同公安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駕駛人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的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為其資質審核的重要參考依據;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責任倒查制度,對未按教學大綱進行教學、學時不落實和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等教學行為的教練員和培訓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駕駛人培訓機構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優勝劣汰機制,規范駕駛人培訓市場,達到布局合理,避免無序競爭。
(六)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客貨運駕駛人從業條件審核、培訓考試和從業資格檔案管理,會同公安部門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和重點機動車信息共享機制,落實客貨運駕駛人“黑名單”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及時向交通運輸、安監部門通報客貨運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情況。加強對長期在本地經營的異地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實行異地機動車和駕駛證備案登記制度,對備案登記1年以上的,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可直接辦理機動車檢驗和駕駛證審驗業務;要完善客貨運駕駛人退出機制,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后駕駛、吸毒、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要嚴格依法處罰并責令企業解除聘用合同。
四、加強車輛安全監管
(七)提高機動車安全性能。工商、公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制造和銷售拼裝、非法改裝、組裝車輛行為。商務部門要加強全市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日常監管,鼓勵具有報廢汽車回收資質的企業在所轄各縣(區)設立報廢汽車回收分支機構或網點,方便當地群眾就近交售報廢機動車。會同財政部門優化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流程,加大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執行力度。機動車所有人對機動車自行解體變賣、年久保管不善滅失等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相關證明后,按照滅失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
(八)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機動車產品公告和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辦理機動車登記,切實加強機動車查驗,嚴格機動車唯一性確認,暫停臥鋪客車注冊登記。農業(農機)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農業機械登記和查驗,嚴禁超范圍發放牌照。質監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及監督管理,強化對車用氣瓶、危運罐車罐體(含易燃易爆、有毒介質)以及流動式起重機械(含叉車)的檢驗,對超過檢驗有效期的,要向社會公告,抄告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時,通知車輛所有人停止運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檢驗標準,經公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驗收后,實現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聯網和檢測數據及監控視頻、圖片的實時傳輸。強化危運車輛罐體、非傳統能源汽車和營運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對未按標準進行檢驗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行為,要對有關機構和責任人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質并追究法律責任。
(九)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h(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與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意見》(國辦發〔2012〕48號),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體力特征、道路條件、自然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校車服務半徑,盡量縮短學生上下學路途時間,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在規劃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時,要根據學校設置規劃,合理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學生乘車提供方便??h(區)教育部門要監督落實在校車上安裝衛星定位裝置,逐步建立健全校車安全運行GPS監控平臺,落實專人值守,對校車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提示、警告;要增設中小學生道路安全教育課,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學計劃,切實做好中小學生、教職工和校車駕駛人員交通安全教育;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減少學生交通安全隱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安監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履行校車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校車標牌發放制度,抓好校車的源頭監管和路面管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厲查處接送學生車輛超速、超員和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堅決制止采用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以及拼裝車、報廢車等車輛接送學生。
(十)強化非機動車安全監管。工信部門要會同質監、工商、環保等部門依法加強電動車輛銷售企業的日常監管,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工作規范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業務,加強非機動車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和制度。發改、交通運輸、公路管理、公安、城建、安監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設施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科學設置交通安全設施。按照省公安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實行“三同時”的通知》(甘公(交)發〔2012〕31號)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設計階段的安全預評價和交竣工階段的安全驗收評價制度,在建設項目設計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吸收公安、安監等部門人員參加,嚴格安全評價,對達不到規定標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對因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導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地區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
(十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有計劃、分步驟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加大對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交通運輸部門要將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列入道路建設規劃,進一步加強國省干線公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信息可變提示板等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特別是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要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防撞墻等安全設施,設置標志標線。要經常組織有關單位對校園周邊安全情況進行檢查,責令相關部門在校園周邊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合理設置校車??空军c。收費公路經營企業要加強公路養護管理,對安全設施缺失、損毀的,要及時予以完善和修復,確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十三)建立完善交通事故應急保障與救援體系。各級政府要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張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張政發〔2012〕157號)、《張掖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張政辦發〔2009〕51號),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建設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統,搭建急救指揮調度信息平臺。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建設,建立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現場處置、惡劣天氣條件下交通安全保障、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預案,組織協調公安、交通、民政、醫療、消防、保險等部門和行業,建立統一高效、科學規范、信息共享、運作靈敏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體系。要將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斷等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置,納入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實行屬地管理。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專家隊伍,配足必要救援設備,并將轄區擁有大型特種救援設備的單位納入救援管理體系,提高施救水平。各縣(區)政府每年組織開展1次道路交通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并適時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演練。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甘政辦發〔2011〕154號)等規定,建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制度,規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保險協會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運車輛承運人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力度,發揮保險機制的預防和促進作用,確保事故受害者的賠償。氣象、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積極推進公路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對暴雨、濃霧、低溫、冰雪等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的防范應對能力。
(十四)深入開展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各級政府要進一步發揮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協調委員會的作用,成員單位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執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甘政辦發〔2011〕287號),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根據隱患嚴重程度,實施省、市、縣(區)三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明確整改責任單位和時限,嚴格整改驗收,對因隱患整改不落實發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強化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存在安全隱患路段,建立管理信息庫,提出治理意見和措施。公路管理、養護部門要深入開展公路安保工程,對國省干線公路上急彎、陡坡、視距不良、路側險要和橋涵隧道等危險路段實施綜合整治。建設、規劃部門要設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加強行人過街設施、公交港灣、公交專用車道、主干道中央隔離設施建設,科學規劃建設停車設施,完善換乘樞紐停車場建設。安監部門要會同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對排查出來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督辦治理和檢查驗收。
六、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五)強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嚴格落實縣(區)人民政府農村道路建設養護管理主體責任,提高道路設計標準和安全性能,規范“村村通公路”建設,新建、改建農村道路要同步建設安全設施,已建成的農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加大資金投入,繼續把“公路安保工程”向農村道路延伸,改善農村道路通行條件。2015年底前,完成80%的農村道路鋪設瀝青水泥路面和交通安全改造任務,6縣(區)全部達到“平安暢通縣區”和“平安農機”示范縣(區)創建標準。各縣(區)要統籌城鄉公共交通發展,給予與城市公交同等優惠條件,大力扶持和發展農村公共交通,創新經營方式和管理體制,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范圍。
(十六)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張政發〔2011〕17號)和《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張政辦發〔2012〕312號)要求,建立健全縣(區)、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層層負責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根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際需要,建立專業執法、安全監管、交通協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傳員等5支隊伍。鄉(鎮)政府要設立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辦公室”(簡稱“農安辦”),由主管安全生產的鄉(鎮)長擔任主任,各鄉(鎮)派出所副所長或1名民警兼任副主任,并從鄉(鎮)政府現有干部中落實2名以上兼職工作人員;健全鄉(鎮)長、運管站長、農機站長、派出所長、交警中隊長“五長”聯動機制。每個行政村(社區)要聘請1-2名道路交通安全義務監督員,由村(社區)干部兼任,做好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協助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要合理規劃和設立鄉(鎮)交警中隊,適當增加農村交通協管員。按照《張掖市公安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公安派出所全面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張公發〔2012〕61號)要求,要不斷改革創新管理體制及勤務模式,明確農村公安派出所參與交通安全宣傳、疏導交通擁堵、糾正交通違章、加強農村地區機動車和駕駛人源頭管理、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隱患、維護交通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及組織搶救傷員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職責、任務,加強農村公安派出所與鄉(鎮)交警中隊的協調配合,整合警力,夯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地區公安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幫助指導派出所制訂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研究完善各項工作措施。農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支持保障,積極推廣應用農機安全技術,加強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
七、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
(十七)嚴厲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深入開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創建活動,加大道路巡邏執勤管理力度,對7座以上客車、旅游包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等重點車輛實行“六必查”(乘車人數、駕駛時間、駕駛資格、車輛審驗情況、車輛安全設施配備情況、車輛輪胎磨損狀態),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疲勞駕駛、酒后駕駛、貨車違法占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亂停亂放等交通違法行為,嚴禁報廢車、拼裝車、非法改裝和組裝車上路行駛,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推廣使用電視監控等交通技術監控系統、車載查詢終端和手持式警務終端系統,提高對違法行為的發現、處置能力。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和完善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長效機制,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要責令當事人消除違法狀態,堅決杜絕只罰款不糾違??h(區)政府要制定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獎勵辦法,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圍。
(十八)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認真落實《甘肅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78號),強化信息技術和科技裝備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應用,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法人員的定期培訓,提高綜合素質,確保執法效果。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和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監控、誘導、氣象監測、信息發布等交通安全設施,穩步推進高速公路監控系統建設。新建高速公路要將交通智能監控系統納入高速公路建設規劃,重點路段建立24小時全視頻監控系統。要建立完善高速公路路警聯合指揮中心工作運行機制,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效能。公安、交通部門要按照資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則,依托新建二級以上公路沿線預埋光纖和龍門架、視頻監控、信息發布等資源,建設集交通違法行為抓拍、號牌識別、區域監控、圖像傳輸等功能為一體的智能監控系統,將交通監控信息通過公安邊界接入平臺聯通至公安網,共享公路收費站出入車輛的相關信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和執法效能。
八、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十九)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各級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積極履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責任和義務,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司法部門要將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納入普法教育計劃,全面提升廣大交通參與者的法制意識。教育部門要指導學校加強師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將交通安全常識納入教學計劃,提高學生安全防護意識。要定期召開學生家長會議,宣傳交通安全常識,教育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教育子女拒絕乘坐超員車輛、非法運營車輛和沒有安全保障的車輛。宣傳部門要發揮道路交通安全宣傳主導作用,并協調廣播、電視、報刊經營單位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列入免費公益宣傳。充分發揮主管部門、運輸企業、行業協會、社區、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安全宣傳教育主體作用,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不斷提高駕駛人、職工、學生的交通安全素質,杜絕交通違法,倡導文明交通。提升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
(二十)全面實施文明交通素質教育工程。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五進”(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活動。進一步拓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陣地,落實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設施設置規范,充分利用公安機關窗口單位、客運企業、中小學校、公路沿線收費站、服務區等場所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發布平臺,加強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要開展交通安全文明駕駛人評選活動,充分利用各種手段促進駕駛人依法駕車、安全駕車、文明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實施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12分、發生人身傷亡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和申請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十一)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設。針對交通參與者特別是客貨運駕駛人、中小學生等重點群體的交通行為特點和需求,編制實用的文明交通系列讀本和音像資料,完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資料體系;開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網站、電視頻道,加強群眾喜聞樂見的交通安全文學、藝術、影視、歌曲等作品創作、征集和傳播活動,培育承載現代交通安全理念的文化精品。
九、嚴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
(二十二)加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督辦。嚴格執行重大事故掛牌督辦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聯合督導、統籌協調調查、掛牌通報警示、重點約談檢查、跟蹤整改落實”的聯合督辦工作機制。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獎懲制度,對于成效顯著的縣(區)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予以表揚和獎勵;對6個月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區)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聯合對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分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企業(業主)負責人等進行約談。一年內發生死亡5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2次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區),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二十三)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規范和信息公開制度,完善跨區域責任追究機制。對發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含在外轄區發生的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游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游車輛。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責令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施審批、監督檢查,或者對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及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
(二十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考核體系,并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實行道路交通安全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進一步健全完善各級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市政府每季度、縣(區)政府每月召開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勢,評估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及時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道路交通事故總結報告制度,各縣(區)政府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專題報告半年、全年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二十五)落實部門管理和監督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暫行辦法》(甘政辦發〔2011〕287號)的規定,依法履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切實構建“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各級政府要嚴格責任考核,將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內容,并作為領導干部實績考評的重要依據。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機制。根據全市道路里程、機動車和駕駛人增長情況,相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設。研究建立政府、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道路交通安全長效投入機制,不斷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資金保障來源,推動完善相關財政、稅收、信貸支持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將交警、運政、路政、農機監理上級規定的經費按要求納入財政預算。依據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監督運輸企業按比例足額提取交通安全費用,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期撥付到位。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公安交警部門經費保障工作,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由同級政府足額保障;辦公用房建設經費和維修經費由同級政府給予支持,業務技術用房建設由發展改革部門納入政法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積極上報審批,政府落實配套建設資金,辦公和業務用房建設所需土地及相關規費由同級政府負擔或減免。落實公安交警、農機監理、公路路政及養護部門縣級公用經費最低保障標準和增長機制,以及公安交警、農機監理、公路路政執法人員防塵、防暑、防寒等津補貼,將交通協管員納入公益性崗位管理,并按有關規定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張掖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