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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關于促進集體林權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和林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12-11 16:30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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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辦發〔2013〕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林業廳等部門〈關于促進集體林權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和林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12〕209號),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省林業廳等部門《關于促進集體林權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和林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意見要求,切實抓好貫徹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月9日

    關于促進集體林權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和

    林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省林業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科技廳 省工信委 省財政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水利廳 省農牧廳 省扶貧辦 省地稅局 省工商局 省國稅局

    人行蘭州中心支行 甘肅銀監局 甘肅保監局 省電力公司)

    為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綜合配套改革,促進林下經濟發展,確保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目標,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集體林權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落實林木采伐分類管理政策

    1.放開非林業用地栽植林木的采伐管理,對農民自己所有的房前屋后、村旁、路旁、水渠旁零星林木,以及在耕地等非規劃林業用地栽植的林木(不包括退耕還林、河西地區及重點灌區農田林網)放開管理,經村民小組加注意見,報村委會備案后,由所有者自主采伐。

    2.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農戶申請林木采伐指標,經村委會加注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鄉鎮林業工作站協助辦理采伐許可證和木材運輸證;采伐指標分配和采伐許可證的辦理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審核、審批辦證機關要優化審批程序,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采伐指標在5年內可結轉使用,給農民更多自主經營權。

    3.逐步實行經營方案管理制度,以村社為單位,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鄉鎮林業工作站指導和幫助農民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依方案核定采伐限額,將采伐指標提前分配落實到經營主體,落實到山頭地塊,讓農民提前知道采伐時間和數量,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

    (二)鼓勵和支持林權流轉

    4.鼓勵和支持農民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林地林木資源向有經營能力的林業生產能手、專業大戶、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和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適度集中,做到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又促進林業生產規模經營發展。

    5.依法加強林權流轉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民流轉林權,并堅持按流轉程序辦事,認真執行登記、備案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6.農民依法承包經營的林權流轉收益歸農民個人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林權的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歸還林業貸款、發展集體林業生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7.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原則上不得流轉,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合作、互換等形式開展林下種植業、養殖業和森林生態旅游業,適量、適度、科學合理地發展林下經濟。

    8.林權流轉實行最低保護價制度,流轉價格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以轉包或出租方式流轉的,流轉最低保護價應不低于國家重點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并隨國家補償標準的提高而提高。

    9.各類建設項目征用農戶承包林地必須嚴格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依法足額向承包農戶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補償費。

    (三)嚴格執行公益林補償政策

    10.按照“產權到戶、補償到戶”的要求,嚴格兌現中央財政和省財政下撥的集體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和納入天保二期工程范圍的集體公益林補償資金,以村為單位公示補償對象、補償面積、補償標準和資金,公示無異議后,通過惠農補貼“一冊明、一折統”及時足額兌現落實到承包農戶,嚴禁挪作他用。

    11.省、市、縣三級財政要按分擔比例足額落實地方公益林補償資金,逐步健全完善地方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并隨財力的增長逐步提高補償標準。

    (四)強化對集體林業生態建設和林改工作的財政支持

    12.各級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要把培育森林資源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堅持每年拿出一定的財力用于集體林業生態建設。要認真落實造林投入補貼政策,統籌安排使用中央財政、省財政和本級財政投入林業建設的資金,將農民承包林地納入天然林保護、三北防護林建設、退耕還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項目、防沙造林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范圍,堅持適地適樹,采取提供苗木、先造后補或以獎代補等方式,動員和組織廣大農民認真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造林綠化義務,堅持不懈地開展植樹造林活動,大力發展生態經濟兼用林,達到既加快國土綠化進程,又增加農民收入的目的。

    13.建立良種苗木、森林撫育補貼制度,對農民的林木良種育苗和森林撫育與國有林場同等對待,給予補貼。將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執法體系建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14.將各級林改辦公室、縣級林業綜合管理服務中心和鄉鎮林業工作站的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林改工作正常開展。

    二、支持林下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15.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縣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狀況設立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林下經濟發展。

    16.將符合條件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納入農業合作社扶持范圍,對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開展的信息、培訓、產品質量認證、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項目在資金上給予扶持。

    17.加強對林下經濟建設貸款項目的財政貼息支持,通過宣傳引導,使更多符合條件的林下種養大戶、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家庭林場、林產品加工企業和生態旅游項目享受到貸款貼息優惠政策。

    18.按照甘肅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對農民為發展林下經濟購置的林農機具給予財政補貼。

    19.將林下種植、林下養殖納入農業產業化扶持范圍。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林下種養大戶和林產品加工企業安排一定的產業化扶持資金支持發展。

    20.加大對貧困地區林下經濟發展扶持力度,結合整村推進、連片開發、整流域開發等扶貧產業開發,通過項目和資金安排,扶持貧困農戶發展林果產業、林下種植業和養殖業;在貧困地區安排扶貧互助項目和資金,幫助貧困戶解決發展林下經濟資金短缺問題;采取財政扶貧貼息的辦法,對帶動貧困農民增收作用明顯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和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給予貸款貼息;積極支持貧困鄉村興辦生態旅游和森林人家,加快脫貧致富步伐。

    21.統籌林下經濟發展與林業產業建設,把林下經濟發展與森林資源培育、天然林保護、森林撫育、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退耕還林、林業綜合開發、防沙治沙、新品種新技術推廣、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生態工程建設相結合,整合相關建設項目和資金,切實加大對林下經濟發展的資金投入。

    (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

    22.將林下經濟發展納入各級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通過安排建設項目和資金予以支持;結合相關項目規劃,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委對林下經濟發展給予更多的資金支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將林下經濟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自行業發展規劃,有計劃地投資建設,逐步提高林下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能力。

    23.結合正在組織實施的甘肅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充分考慮林下經濟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加大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對重點林區、林下經濟重點地區和示范地區的供水覆蓋范圍,增加一定數量的林區供水指標,并積極給予技術指導,為林下經濟發展提供水利保障。

    24.在“十二五”期間,每年要安排一定規模的資金用于重點林區道路的新建、維護和改擴建,改善林區出入通道質量,縮短林區與附近村鎮節點的連接距離。積極推進農村公路建設,認真組織實施縣鄉道路改造、連通工程,全面改善農村公路網絡狀況,提升整體通行能力,為林下經濟發展提供便利的交通保障。

    25.將重點林區、林下經濟重點地區、示范區的通信基礎網絡列入電信、移動、聯通等通訊運營公司年度建設規劃,推動投資落實,為林下經濟發展提供可靠、穩定、全天候的通信保障。

    26.依據甘肅電網“十二五”發展規劃和林下經濟發展情況,全力做好供電配套設施建設。各地在編制林下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規劃時,將供電配套設施及供電線路走廊列入相應規劃,預留相應通道,以便供電建設項目實施。

    (三)增強科技支撐作用

    27.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積極組織實施一批林下經濟科技攻關項目。要積極引進、培育和推廣適宜林下種植、養殖的優勢品種和新技術、新模式。要重點加強良種選育、病蟲害防治、畜禽防疫、林產品加工、儲藏保鮮等先進實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推動林下經濟生產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28.動員和組織科技、農牧、林業、教學、技術推廣等方面的科技人員,組成林下經濟科技服務團,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技術咨詢、技術指導服務,推動科技進村入戶。大力開展科技培訓,不斷提高林產品加工企業負責人和農民的科技素質。

    29.鼓勵和支持林下種養大戶、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林產品加工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合作,形成科技創新聯盟與成果轉化平臺,積極促進林下經濟產品深加工,不斷延伸產業鏈條,提高產品質量和附加值。

    (四)強化金融支持

    30.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中國人民銀行等5部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精神,抓緊研究制定林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積極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加大對林下經濟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

    31.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要積極開展農戶信用評價和林權抵押相結合的免評估、可循環小額信用貸款,把林權抵押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扶貧貸款、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結合起來,用林權作抵押,著力擴大貸款覆蓋面。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期限和抵押率,優化貸款結構,創新信貸產品,以更加優惠的金融信貸支持林下經濟發展。

    32.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和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具備發展潛力的林業生產大戶、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優先給予貸款扶持。積極探索創新“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擔保機構”的信貸管理模式,鼓勵和引導農民走合作經營道路,提高農民發展林下經濟的組織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33.按照“低保額、低保費、保成本”的要求,首先在涇川、靜寧、麥積、秦安、成縣、康縣6縣區進行政策性森林保險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省全面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降低干旱、洪澇、冰凍、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對林下經濟造成的損失,化解林業信貸風險。

    (五)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3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農民銷售自產的林下經濟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民自產林下經濟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3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銷售給本合作社成員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具等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36.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農民個人簽訂的農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37.對發展林下經濟過程中的農業機耕、機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

    3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企業單位從事林木的培育、種植、養殖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39.對以林區采伐、造林、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及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按80%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六)加強流通體系建設

    40.加強林下經濟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在大宗林下經濟產品主要產區和重要集散地,加快市場需求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健全流通網絡,引導產銷銜接,降低流通成本,幫助農民規避市場風險。支持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農超對接等現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經濟產品延伸,促進貿易便利化。

    41.開展林下經濟產品原生態產地保護工作,著力打造在甘肅乃至全國有影響的林下經濟“生態品牌”、“特色品牌”,提升林下經濟產品的影響力。建立和完善林下經濟產品標準和監測體系,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

    42.對符合國家、省政府關于“綠色通道”通行費減免政策的鮮活林下經濟產品運輸車輛,減免車輛道路通行費,降低運輸成本。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工信、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林業、扶貧、國稅、地稅、工商、金融、電力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把支持林下經濟發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任務,完善激勵機制,層層落實責任,并將其納入本系統年度工作綜合考核評價內容,加強監督檢查、監測統計和信息溝通,切實做好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形成共同支持林下經濟發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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