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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辦發〔2013〕7號
各縣(區)委、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屬駐張各部門、各單位:
《張掖市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評選獎勵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張掖市委辦公室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月7日
張掖市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評選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激勵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熱情,激發他們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的榮譽感和責任感,嘉獎為我市教育事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促進全市教育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甘肅省園丁獎評選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張掖市教育工作先進獎共設七個獎項,獎項稱號分別為:“張掖市教育系統先進集體”、“張掖市優秀教師”、“張掖市優秀班主任”、“張掖市優秀校長”、“張掖市優秀教育工作者”、“張掖市捐資助學先進集體”和“張掖市捐資助學先進個人”。
第三條 張掖市教育工作先進獎評選堅持“面向一線、注重實績,民主公開、公平公正,逐級推薦、好中選優,表彰為主、獎勵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張掖市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每年評選一次,于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園)和在職教師、職工及市、縣、鄉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社會各界單位、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參加相應獎項的評選。
第六條 教育系統先進集體應當具備以下評選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德育工作成績突出,師生思想政治狀況良好;
(二)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在當地同類學校(單位)中,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
(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學校管理,從嚴治校,具有良好的校風和嚴明的校紀,學校管理和建設成績顯著;
(四)領導班子團結協作,開拓進取,清正廉潔,作風民主,在師生中享有較高的威信,社會反響好;
(五)近三年獲得過縣區級表彰獎勵;
(六)近三年本單位沒有重大安全事故、在校師生無違法犯罪現象。
第七條 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校長、優秀教育工作者應當具備以下評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獻身于人民教育事業的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品德高尚、為人師表,師生認可;
2.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關心學生全面成長,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教育教學成效顯著;
3.努力學習和掌握政治理論、文化科學知識,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能夠在教學和管理工作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或者在教育科研和新技術、新方法推廣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
4.近五年受過縣區級表彰獎勵,德能測評結果在良好以上等級。
(二)單項評選必備條件
1.優秀教師:教育教學工作業績突出,授課班級學生成績優良率達到40%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優秀;主持的科研課題獲市級以上獎勵,或在縣級及以上優質課評選中獲獎。
2.優秀班主任:擔任班主任三年以上,現仍在班主任崗位;工作成績顯著,所帶班級工作在學校排名前列;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優秀;師生滿意度高。
3.優秀校長:擔任學校正職校長二年以上;堅持依法治校,有先進的教育理念,熟悉教育規律,辦學行為規范,辦學目標明確;團結協作,作風民主,嚴于律己;在推進高效課堂、校園文化建設等方面成效顯著,或擔任校長后,學校工作有明顯提升,發展速度加快,變化明顯,社會滿意度高;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優秀;主持的科研課題獲市級以上獎勵。
4.優秀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管理、服務工作,工作業績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次優秀;單位干部職工滿意度高。
第八條 捐資助學先進集體應當具備以下評選條件:
(一)支持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或資助家庭困難學生;
(二)捐款、捐物數額較大;
(三)有較好的社會評價。
第九條 捐資助學先進個人應當具備以下評選條件:
(一)遵紀守法,沒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記錄;
(二)熱心教育事業;
(三)捐款、捐物支持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或資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四)捐款、捐物數額較大。
第十條 張掖市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本縣區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推薦、評選和申報工作。
各類學校(園)應在廣泛宣傳、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進行評選。
縣區在學校(園)推薦的基礎上,對推薦對象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核,并對推薦對象進行公示后上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張掖市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工作在每年3月份開始進行??h區、學校(園)及有關辦學單位應自下而上逐級進行推薦、評審和公示,于6月底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7月底前完成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張掖市教育系統先進個人評選名額一般按縣區教師總數的1%的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下達。
捐資助學先進集體和個人名額識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縣區、學校(園)在評選工作中應當統籌兼顧老中青、公辦與民辦、漢族與少數民族教師,以中小學(幼兒園)教學一線教師為主。
已獲得過張掖市教育工作先進獎的單位和個人,三年內不再列為評選對象。
第十五條 張掖市教育工作先進集體獲得者由市委、市政府頒發獎牌;教育工作先進個人獲得者由市委、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將獲得張掖市教育系統先進個人獎的評審材料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工資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