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1〕13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現將《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的決定》(甘政發〔2011〕138號)予以轉發,請按照文件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工作措施,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促進我市農藥經營管理走上法制法、規范化軌道,為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加快現代農業大市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
關于實施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為進一步加強農藥經營管理,確保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11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施農藥經營許可制度?!?/p>
一、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的實施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的實施,省農藥管理檢定所負責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印制?!?/p>
二、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辦理
農藥經營者向當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審核、審批不予通過的,應書面通知農藥經營者并說明原因。農藥經營者憑農藥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農藥經營活動?!?/p>
三、農藥經營應具備的條件
(一)每戶農藥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中至少有1名具備初級以上職稱的農業技術人員或獲得農業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或經縣級以上農藥管理機構農藥經營培訓合格的人員;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且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營業場所不得與學校、餐飲、食品生產經營等關系公共衛生安全的場所相毗鄰,不得兼營食品、農產品、日雜用品等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商品;
(三)有與其銷售的農藥相適應的儲存、安全防護和環境污染控制設施,農藥儲存場地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經營的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四)有農藥經營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辦法;
(五)注冊資金應達到相應要求?!?/p>
四、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
農藥經營者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時應向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技術職稱證明、職業技能鑒定證書或縣級以上農藥管理機構頒發的農藥經營培訓合格證書;
(四)農藥經營場所、儲存設施的正面外觀照片和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注冊資金證明。農藥零售企業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萬元,農藥批發企業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0萬元;
(六)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購銷臺賬樣件等。
五、其他事項
(一)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個人、企業、單位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專門經營衛生用農藥的不在此范圍)。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或超范圍經營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責令其停業,并沒收所經營的農藥和違法所得?!?/p>
(二)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后繼續經營的需重新辦理?!?/p>
(三)農藥經營許可證應注明經營范圍、經營地點、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