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1〕1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進行重大行政決策舉行聽證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應當舉行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不組織聽證。
第三條 市政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事項作出決策前,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決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安全性進行聽證,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聽證結果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依照本辦法組織聽證。
第四條 聽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p>
聽證會邀請新聞媒體派人參加,及時報道聽證會情況?!?/p>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提交決策聽證之前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或必要性、可行性論證,未經審查、論證的,不得提交決策聽證。
第六條 聽證范圍:
(一)編制或修改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道路交通規劃等專項規劃方案經公示有較大爭議的;
(二)調整供水、供電、供熱、供天然氣、教育、衛生、公共交通(出租汽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視網絡等公共產品收費標準的;
(三)可能對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立項的;
(四)建設項目可能對城市或者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制定涉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住房、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行政措施的;
(六)制定涉及城市轉型和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的;
(七)制定資源配置、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重大行政決策的;
(八)市政府決定聽證的其他決策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聽證的決策事項。
第七條 市政府舉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領導決定。
市政府辦公室或市政府各部門可以提出舉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建議。
第八條 市政府組織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聽證應當在會議舉行2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方式、參加人數等。
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包括職能部門陳述人、公眾陳述人)、聽證員、記錄員、聽證會代表、旁聽人員等參加。
公眾陳述人由旁聽人員申請,聽證機關審查確定,人數3-5人。
第九條 聽證組織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提出聽證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聽證方案的內容包括聽證事項、聽證內容和聽證目的,聽證參加人員的人數、條件、產生方式,擬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程序、聽證規則等。
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由市政府領導擔任,聽證員、記錄員由聽證組織單位指定。聽證員不少于2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總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記錄員核對聽證陳述人、旁聽人到會情況,宣讀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事項、聽證要求、聽證人員及聽證陳述人的組成,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三)職能部門陳述人陳述聽證事項的內容、依據及有關材料;
(四)公眾陳述人陳述對聽證事項的意見、理由及依據;
(五)雙方陳述人就聽證事項涉及的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
(六)聽證主持人總結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七)聽證員、記錄員、陳述人對聽證會筆錄審核無誤后簽名;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聽證會;
(二)決定延長聽證會時間;
(三)決定中止聽證會;
(四)維持聽證秩序,制止和處理違反聽證秩序的行為;
(五)聽證會結束后,組織聽證評議;
(六)其他應當由聽證主持人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其他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主持聽證,可以在聽證過程中詢問聽證陳述人,在聽證評議時發表對聽證事項的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聽證員與聽證事項有密切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聽證公正性的情形,應當回避。
聽證陳述人可以在聽證會開始前向聽證機關提出聽證員回避的申請。
聽證員是否回避,由聽證機關決定。
第十五條 職能部門陳述人職責:
(一)提供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決策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有關材料,并對該方案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決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等主要內容作客觀、真實、完整的陳述;
(三)參加聽證會并接受公眾陳述人的質詢。
第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
一般由利益相關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及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根據聽證內容,合理確定代表的人數及構成,聽證代表應不少于15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旁聽申請的,經批準后可以參加旁聽,旁聽人數由聽證組織單位根據聽證內容確定。
第十七條 有意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公告的規定,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向聽證組織單位報名,其中報名擔任公眾陳述人的,需同時提交主要陳述意見。
公眾陳述人在聽證會舉行前可以查閱職能部門提供的決策方案及有關材料,并在確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會,服從聽證主持人安排,遵守聽證會秩序,并對聽證事項發表陳述意見,進行討論。
第十八條 旁聽人參加聽證會,應當遵守聽證會秩序,不得在聽證會上發言。
第十九條 聽證機關確定聽證會代表后,要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通知聽證會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文本和聽證內容說明,告知有關注意事項。
聽證會代表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可以向職能部門陳述人提出質詢,查閱聽證筆錄。
第二十條 聽證會結束后,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聽證報告,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充分論證和采納,對于未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向聽證代表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超過三分之二的聽證會代表不同意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應重新修訂并再次進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遇有特殊情況,經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聽證會可以延期舉行或終止,及時告知聽證會代表,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對應當聽證而沒有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不予審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