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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掖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1-09-05 11:28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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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辦發〔2011〕2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現將《張掖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張掖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發生在城鎮的燃氣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輕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支持和保障經濟發展,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省建設廳《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和《張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3 工作原則

    1.3.1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突發事件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程序,落實城鎮燃氣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3.2 統籌安排,協調配合

    明確各級、各部門、各燃氣企業的職責。以燃氣供給單位、企業為主體,統籌安排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協調、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地處置燃氣安全事故和緊急情況。

    1.3.3 預防為主,長效管理

    以保障城鎮燃氣安全為目標,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強化政府監管與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1.4 事故分級

    根據燃氣安全事故發生的地點、性質和影響,我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將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4個等級,預警信號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1.4.1 特別重大(Ⅰ級、紅色)

    燃氣新建、改建、擴建和運營過程中,發生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p>

    1.4.2 重大事故(Ⅱ級、橙色)

    燃氣新建、改建、擴建和運營過程中,發生造成2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3 較大事故(Ⅲ級、黃色)

    燃氣新建、改建、擴建和運營過程中,發生造成1萬戶以上2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或者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Ⅳ級、藍色)

    燃氣新建、改建、擴建和運行過程中,發生造成1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或者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張掖市行政區域內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城鎮燃氣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各縣(區)政府和轄區內各類燃氣企業要相應建立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企業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及職責

    成立張掖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市公安局局長、市建設局局長、市安監局局長、市質監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監察局、市衛生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工信委、市水務局、市廣電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規劃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應急辦、市氣象局、市總工會、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市供電公司、電信張掖分公司、移動張掖分公司、聯通張掖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和轄區內燃氣企業負責人組成。

    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研究決定全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本預案;指揮和協調全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的處置;審定全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總結部署全市年度城鎮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相關城鎮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做出決策,下達指令,視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或單位報告;視情況派出指導組對事故發生地區的應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導或支援;組織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負責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根據事故發展趨勢和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處置行動,適時宣布應急結束;負責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新聞發布;指導城鎮燃氣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等工作。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建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建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與市應急機構及有關城鎮燃氣事故應急機構的聯系,及時了解最新信息;負責與市政府、省建設廳等上級部門聯絡;負責安排領導小組辦公地點并通知領導小組成員參加領導小組會議;根據領導小組的指示,及時傳達和執行市委、市政府等上級有關黨政部門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救援車輛的調配和通訊聯絡工作,組織對事故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負責收集情況,了解事故現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態的發展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布工作,審查城鎮燃氣安全事故的新聞發布稿件,編發事故應急情況簡報;組建燃氣事故應急專家庫,負責應急響應期間專家工作小組的聯絡,指導各地利用城建檔案,為事故發生地的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基礎性資料;組織開展城鎮燃氣安全事故調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設廳等上級黨政部門上報調查結果;按照領導小組的指示,負責城鎮燃氣事故總結評估和上報工作;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3.1 市政府辦、市應急辦:負責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協調、調度和指揮聯絡工作。

    2.3.2 市建設局:及時了解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情況,判定事故等級,提出啟動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意見,報送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根據領導小組的指示,組織燃氣應急專家赴事故發生地開展應急工作,協調有關縣(區)政府和部門開展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按照領導小組的指示,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

    2.3.3 市安監局:負責組織城鎮燃氣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2.3.4 市公安局:負責調派市公安交警支隊維持事故現場秩序,做好警戒,疏散人員,確保道路通暢,保證事故搶險車輛進出有序;負責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控制;負責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負責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姓名、身份,協助縣(區)政府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負責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等工作;負責調派公安消防支隊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援;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2.3.5 市質監局:負責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搶險方案制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技術、質量分析。

    2.3.6 市工信委:負責應急救援物資、器材的儲備和調配,協調電力、電信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供電、通信等保障工作,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2.3.7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有關縣(區)政府、部門和有關人員在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2.3.8 市規劃局:負責事故發生后城鎮燃氣規劃工作,按照領導小組的指示,組織規劃力量對事故發生地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2.3.9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車輛運送城鎮燃氣搶險應急物資。

    2.3.10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急救和衛生防疫隊伍,搶救事故傷病人員;負責對事故區域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情、疾病傳播、蔓延。

    2.3.11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做好事故區域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并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公布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

    2.3.12 市水務局:負責城鎮燃氣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協調、調度和水情、汛情的預警、監測,修復毀壞的水利工程。

    2.3.13 市氣象局:負責對天氣氣候、雨情的監測和預警預報,適時發布災害性天氣氣候的預警、預測、預報。

    2.3.14 市政府新聞辦、市廣電局:負責組織新聞宣傳媒體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全面、客觀、及時、準確地宣傳報道燃氣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做好輿論引導。

    2.3.15 市總工會: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實施監督,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因素。

    2.3.16 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幫助事故區域搶險救災,協調供水單位做好事故現場供水保障工作,組織對市政道路、給排水設施的搶修。

    2.3.17 市供電公司:負責事故災難現場供、用電及應急裝置的架設;快速修復事故受損的供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2.3.18 電信張掖分公司、移動張掖分公司、聯通張掖分公司:負責事故現場通信保障工作。

    2.3.19 燃氣企業:負責制定現場搶修方案,具體實施現場搶修;健全搶險組織機構,成立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儀器機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生產調度、用戶通告、事故現場的安全監護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調查、取證、分析工作;對燃氣用戶開展應急知識宣傳,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及領導小組的指令,依法、有序參與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4 現場指揮機構及主要職責

    燃氣事故發生后,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或組長委托副組長趕赴事發現場進行現場指揮,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批準現場搶險救援方案,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事發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根據現場救援需要,經現場指揮部批準,設立以下專業工作小組,按照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2.4.1 事故搶險組: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危險源控制、現場滅火、現場傷員的搜救、搶救及事故后對被污染區域的洗消工作。由燃氣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義務消防搶險人員、市公安消防支隊、市質監局技術人員和搶險隊員組成。

    2.4.2 傷員搶救組:負責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由市衛生局或指定的具有相應能力的醫院、事發單位及主管部門、事發地政府等有關人員組成。

    2.4.3 安全警戒、疏散組:負責布置現場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并負責對現場及周圍人員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及周圍物資轉移工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交警支隊、轄區派出所、燃氣企業安全保衛人員等組成。

    2.4.4 專家咨詢組:負責對事故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由市建設局、安監局、環境保護局、質監局,市電力、供水、通信、衛生防疫及城鎮燃氣設計、施工、運營單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4.5 協調聯絡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協調和聯絡工作。由市應急辦、市安監局、市建設局及事發單位抽調人員組成。

    2.4.6 事故調查組:負責燃氣安全事故原因及事故責任的調查。由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建設局相關人員組成。

    2.4.7 環境監測組:負責對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即時監測,確定危險物質的成分及濃度,確定污染區域范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環境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由市環境保護局、市氣象局、市水務局及燃氣企業監測人員組成。

    3 應急響應與處置

    3.1 事故報告

    3.1.1 報告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的燃氣事故,要直報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0936-8212726),同時報告市應急辦(0936-8224661)、市安監局?。?936-8213512)、市公安消防支隊(0936-8266680)。

    3.1.2 報告程序

    (1)燃氣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向供氣企業及有關部門應急機構電話報告。

    (2)燃氣企業接到事故報告后,在組織先期處置的同時,應迅速摸清情況,立即電話向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應急辦、市安監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及事發地(縣)區政府報告。

    (3)燃氣較大事故一經確認,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現場應急搶險救援?!?/p>

    (4)重大及以上級別燃氣事故須經市委、市政府核實情況后,按規定程序向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由上一級城鎮燃氣事故應急領導工作機構決定啟動上一級預案。

    (5)發生一般及以上級別燃氣事故的單位及主管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寫出事故快報,分別報送市應急辦、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事發地縣(區)政府。

    3.1.3 報告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加工、處理、輸配規模、存儲設備座數及儲量、氣源地、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簡要經過及原因初步分析判斷;

    (6)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7)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8)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9)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3.2 分級響應

    一般級別(Ⅳ級、藍色)的燃氣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啟動本級應急響應,實施應急處置;較大級別(Ⅲ級、黃色)的燃氣安全事故,由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本級響應,實施應急處置;重大(Ⅱ級、橙色)、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燃氣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負責啟動本級應急響應,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實施應急處置。

    3.3 應急處置

    3.3.1 先期處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企業和主管部門要立即實施先期處置,組織相關人員實施搶險和控制事態發展,并立即撥打110、119、120求助,同時向事發地(縣)區政府和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應急辦、市安監局報告。

    3.3.2 預案啟動

    發生較大級別的燃氣事故,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要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搶險救援事宜。情況緊急的,要迅速通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及事發地(縣)區政府有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成立燃氣事故搶險救援現場指揮部及相應的專業工作小組,立即展開搶險救援工作。

    (1)及時搶救生命。凡事故現場發生人員傷亡,傷員搶救組應首先組織力量全力搶救傷員,送入就近醫院搶救。

    (2)做好警戒與疏散工作。安全警戒疏散組要在最短時間內劃定警戒范圍,組織引導人員、車輛和設備疏散。如有燃氣泄漏,現場應禁止所有火種,關閉通訊工具,人員應向逆風方向疏散。

    (3)制止事故發展或及時消除隱患。事故搶險組要積極組織人員、設備或物資,盡快制止事故發展并及時消除隱患;如發生燃氣大面積泄漏或爆炸,應采取果斷措施,避免引發次生、衍生事故。

    (4)做好現場保護。事故處置結束,應保護好現場,為事故調查、分析提供直接證據,待事故調查組有明確指令后,再決定清除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簽字,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必要時應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進行錄像或拍照。

    (5)聯系外界求援。因處置事故需要市、縣(區)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由協調聯絡組統一協調、調度、落實。

    3.4 指揮協調

    3.4.1 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獲悉發生較大燃氣事故后,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啟動本級預案。

    3.4.2 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關成員趕赴現場參加應急搶險救援,并將詳細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設廳。

    3.4.3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工作。

    3.5 擴大應急

    當燃氣事故現場應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時,由市政府根據事故現場指揮部的支援請求,協調市直有關部門、縣(區)政府,商調駐張有關部隊實施應急支援。

    3.6 新聞發布

    燃氣事故新聞發布工作由市政府新聞辦和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涉及重大、復雜、熱點、敏感問題的新聞報道,須經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批準后統一組織發布。新聞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3.7 響應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應急響應結束,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應急響應結束后,參加搶險救援的各部門單位要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械。

    4 后期處置

    4.1 調查報告

    4.1.1 燃氣事故調查嚴格執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各項規定。

    4.1.2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事故結論;

    (4)各種必要的附件;

    (5)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6)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4.2 總結評價

    4.2.1 參與事故應急處置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應急響應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4.2.2 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書面報告、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起草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總結評估報告,報經領導小組組長審簽后,在應急響應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分別上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要及時召開專門會議,總結和評價事故原因、責任及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對應急工作及應急預案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分析。

    5 應急保障

    5.1 指揮保障

    突發城鎮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指揮地點設在市建設局,指定專門場所并建立相應的設施,滿足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

    5.2 通信保障

    5.2.1 依托現有的有線、無線通信系統確保應急通信和信息保障。

    5.2.2 應急響應期間,市建設局要合理安排值班人員,保證隨時接收省、市委及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信息;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單位負責人、現場指揮人員及有關專家要24小時保持通訊聯絡暢通。

    5.3 物資保障

    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準備好各種必要的應急力量、物資器材,以保證應急響應時能及時調用。各燃氣企業要加強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儲備,并保證數量充足、性能優良。

    5.4 隊伍保障

    各燃氣企業要建立工程設施搶險隊伍,負責事發現場工程設施搶險、搶修、警戒等工作。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燃氣應急搶險救援專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專家的咨詢指導作用。

    5.5 技術保障

    5.5.1 市縣(區)建設、安監、質監、消防等部門應當定期研究城鎮燃氣安全搶險應急工作,指導本市規劃區域內搶險應急組織及搶險應急隊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強燃氣安全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消除隱患,防患于未然。

    5.5.2 城鎮各燃氣企業應定期檢查本單位搶險預案、交通、通訊、儀器、搶險工具、專業人員的落實情況,定期組織搶險應急演練,并設專人對搶險器材、設備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能隨時處于工作狀態。落實巡查、巡線、入戶檢查制度,切實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5.5.3 市公安消防支隊是燃氣安全事故搶險的主力軍,燃氣行業搶險應急要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伍和本企業搶險專業隊伍的優勢和特長,密切聯系,加強合作,及時處理和排除險情。

    6 附則

    6.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2 預案修訂

    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召集有關部門、單位及燃氣企業有關人員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并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處置情況和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補充,并報市應急辦備案。

    6.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6.4 預案管理

    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由于人事變動,不在其崗位的,由新到任者自行替補,并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應急辦備案。

    6.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張掖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聯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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