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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公共機構節能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1-09-05 11:25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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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發〔2011〕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張掖市公共機構節能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張掖市公共機構節能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甘肅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搞好配合,積極開展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以及節能改造、監督管理、宣傳培訓、信息服務等活動,共同做好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p>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以支持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技術及產品的推廣應用、節能宣傳培訓、表彰獎勵等。

    第二章 節能規劃與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節能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縣(區)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街道、鄉(鎮)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和原則、用能現狀和問題、節能目標和指標、節能重點環節、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第六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根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同級公共機構??h(區)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還應當按年度分解落實到鄉(鎮)、街道公共機構。

    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按年度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方案。方案應當包括宣傳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形式、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節能計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明確工作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明確專人擔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時報送能源消耗統計情況,提出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八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的節能目標評價考核應當包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區)要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節能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納入文明單位和目標責任制管理考評。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于每年3月份對上年度公共機構節能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評價,并將結果予以通報。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參加一次“能源緊缺體驗”活動。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用能計量器具定期檢查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和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應當結合節能改造計劃,逐步做到辦公用能與生活用能相分離,辦公用能與經營性業務用能相分離,獨立核算的上下級單位用能相分離,不相隸屬、合署辦公的公共機構間用能相分離。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確定從事財務工作的人員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公共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源消費統計匯總數據和數據分析報告,逐步實現對能源消費狀況的實時監測?!?/p>

    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匯總表和分析報告。

    能耗統計員應當接受節能、統計等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 市、縣(區)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定期進行能耗分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公布本級公共機構能耗狀況。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集中整合和優化配置公共機構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推進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采購監督部門規定的集中采購名錄進行采購。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嚴禁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建設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壽命周期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訂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測評、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優先采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優先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公共機構既有建筑進行改建、裝修、加固時,應當同時考慮節能改造內容,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市、縣(區)建設部門對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嚴禁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建、擴建辦公用房或者進行超標準裝修。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第二十條 審計部門在對公共機構負責人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時,應將公共機構節能情況納入審計范圍。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性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可根據需要委托節能服務機構,對本級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額使用的公共機構進行能源審計。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節能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加快淘汰高能耗產品、設備,發揮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技術咨詢服務作用?!?/p>

    第三章 節能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公共機構將節能收益按合同比例支付給合同能源管理單位的資金,可在本單位公用經費中列支。

    公共機構采用和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應當于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出節能管理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用能、用水管理:

    (一)建立用電設備巡檢制度,減少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二)公共機構辦公建筑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標準,合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

    (四)實行電梯系統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樓層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重點監測網絡機房、空調機房、開水間等部位的用能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六)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建立健全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系統,降低能源消耗;

    (七)建立用水巡查制度,及時關閉用水設施,推廣應用智能調控用水裝置和節水型器具;

    (八)加強綠化用水管理,公共機構應采取有效形式,回收雨水或可再利用自來水,用以綠化灌溉,減少自來水消耗;推廣應用噴灌、滴灌等高效、節水型灌溉模式;

    (九)集中供熱的建筑應進行計量改造,加裝溫控設施,實行供熱分戶計量和按照用熱量計價收費;

    (十)加強自行供熱系統運行管理,根據需要對燃煤鍋爐進行節能檢測和改造,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實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

    (二)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范和單車油耗定額,建立公務用車油耗臺賬,定期公布單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執行定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及節油獎勵制度;

    (四)積極探索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改革,嚴禁公車私用,嚴格執行公務車節假日封存停駛,鼓勵集體外出統一乘坐車輛,倡導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或徒步出行。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公共機構節能意識:

    (一)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宣傳冊等多種形式宣傳節能工作。舉辦節能宣傳周活動,定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能源緊缺體驗活動;

    (二)大力推廣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運用;

    (三)積極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交流節能工作經驗,提高工作人員節能管理水平。

    新聞媒體應加大對公共機構節能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輿論引導及監督作用?!?/p>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p>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及網站,接受社會公眾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節能管理規章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制定、落實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和統計情況; 

    (三)能源管理崗位設置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用能系統和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五)公務用車節能管理情況; 

    (六)公共機構節水管理情況;

    (七)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八)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九)合同能源執行情況;

    (十)執行國家、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設施及材料名錄的情況; 

    (十一)新建建筑在設計、建設過程中執行節能標準,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裝修、加固時的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p>

    對于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整改意見書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告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舉報查出有嚴重浪費能源資源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公共機構開展節能活動節約的經費,可以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節能獎勵。

    第三十六條??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用能計量器具周期檢定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的;

    (三)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的;

    (四)未按照要求報送能耗統計數據、分析報告,對能源消耗狀況未進行實時監測的;

    (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說明充分理由的;

    (六)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不能充分說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見書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經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財政部門在安排該單位下一年度預算時壓縮其5%至10%的公用經費?!?/p>

    第三十九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予以通報?!?/p>

    第四十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共機構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建設項目,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貪污、截留、挪用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資金的;

    (三)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及時、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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