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10〕36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現將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甘政辦發〔2010〕217號)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
(省政府辦公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在全省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分配制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人社廳等部門關于做好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工作意見的通知》(甘政發〔2010〕95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意義
工資分配是職工最直接、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工資集體協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企業分配制度的基本形式。當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企業多樣化的發展,職工工資分配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因工資分配矛盾引發的勞資糾紛日漸增多,成為影響職工權益和職工隊伍穩定的重要因素。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建立企業工資合理增長的長效機制,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職工享受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舉措,是增加勞動者消費能力、促進發展方式轉變的迫切需要,是維護職工勞動經濟權益、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有效途徑,是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內在要求。近年來,各地在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存在覆蓋率低、發展不平衡、實效性不強等問題,在提高普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方面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站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二、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原則、機制和目標
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原則是: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針,以市場為導向,以職工為本,注重社會公平,積極探索以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合理參與分配的具體形式。在集體協商過程中,正確處理好出資人、經營者與職工之間的關系,不同層次、不同工種職工之間的關系,持股職工與其他職工之間的關系,按勞分配與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之間的關系,工資分配與企業經濟型裁員、再就業安置、保險福利之間的關系等,努力做到統籌兼顧、科學合理、公平公正。
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要著力構建和完善3項機制。一是建立工資分配共決機制,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定期就工資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調整辦法等進行協商;二是建立工資合理增長機制,通過工資協商使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增長而調整,與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工資指導線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變化相適應;三是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履行情況等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等渠道定期公開,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目標是:推動全省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力爭到2011年底,全省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達到60%, 2012年底達到80%,2013年底基本實現全覆蓋。
三、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分類指導。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企制宜地加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分類指導。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標準、增長辦法、獎勵津貼等進行集體協商。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工資籌措來源、生活費發放標準等問題進行協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重點就勞動定額、計件工價等進行協商,要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政策規定,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條件下、90%以上職工能夠完成”為原則,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計件工價。國有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在主管部門允許的工資總額范圍內進行,重在協商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經營者與職工的工資分配,既要充分體現對經營管理者勞動的肯定和激勵,又要使之與一線職工收入相協調,切實調動全體職工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二)推行行業、區域工資集體協商。從我省實際來看,工資集體協商的薄弱環節在非公有制中小企業。今后一個階段,各地要在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相對集中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工業園區重點開展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要從行業、地區的實際出發,重點圍繞工資標準、工資調整幅度、勞動定額和工資支付辦法進行,力求重點突出、條款具體、標準量化、切實可行。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方代表主要為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工業園區一級工會組織或行業工會組織,企業方代表一般由相應一級的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行業協會、工商聯和商會為代表。各地要采取政策引導、資金支持等措施,積極培育扶持行業、區域企業代表組織,督促行業、區域企業代表組織和對應的工會組織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努力擴大工資集體協商的覆蓋面。
(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工資集體協商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全省各級人社部門、工會組織等要組織、選聘得力人員,建立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法律咨詢、政策指導、業務培訓等服務,或應邀擔任企業工資協商代表、協商顧問,確保工資集體協商的質量與實效。要加強對職工協商代表的法律意識、工資政策、協商技巧、合同常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職工協商代表的業務素質、維權意識和談判水平,增強職工方協商談判的力量。
(四)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各地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及網絡媒體作用,廣泛宣傳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大力宣傳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對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的認知度和認同感,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推動工資集體協商的濃厚氛圍。要善于發現、總結和樹立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典型,適時進行表彰獎勵,充分發揮其示范帶頭作用。
(五)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展情況季報制度。為及時掌握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工作指導,各地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進展情況季報制度,每季度上報工資集體合同數(包括新簽訂的和仍有法律效力的)、工資集體合同覆蓋企業數、工資集體合同覆蓋職工數,行業工資集體合同數、行業工資集體合同覆蓋企業數、行業工資集體合同覆蓋職工數,區域工資集體合同數、區域工資集體合同覆蓋企業數、區域工資集體合同覆蓋職工數。各市州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由專人負責填報工作,在每季度后10日內分別向省人社廳、省總工會和省企業家協會報送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情況表,并確保數據及時、準確。
四、切實加強對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政府要從本地區實際出發,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抓緊確定目標任務、制定工作措施和落實工作責任,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h級以上政府要將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促進職工工資正常增長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工作指導,及時了解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全省各類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要求,全面建立和實施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工會組織和職工就薪酬水平、增資幅度、勞動定額、計件單價、福利待遇等進行平等協商,保障職工享受企業改革發展的成果,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創造性。
國資、工信、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工作措施,把工資集體協商與對企業進行業績考核和評優評先聯系起來,與稅收、資金信貸、能源利用、規劃用地以及企業資質審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和日常管理聯系起來,與享受相關產業扶持政策聯系起來,推動形成齊抓共管、合力推進的工作格局。今后凡沒有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不得參加市級以上綜合類先進集體和個人以及“五一”雙獎、勞動模范、文明單位、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等評優評先活動。
人社部門要加強對職工平均工資、企業人工成本、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指標的研究分析,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最低工資標準、社會平均工資等相關信息數據,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依據。要加強對工資集體合同的審查,明確審查備案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工資集體協商程序不規范、勞動標準條款缺漏項或規定不明確、不合理的工資協議,明確指出問題,責令限期補充修改完善。勞動監察部門要把工資協議及履行情況納入企業年檢內容,列入勞動保障誠信檔案,作為執法檢查的重點,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資集體協商或違反工資協議的企業要依法處理。對工資協議產生的糾紛,人社部門要及時組織勞動關系三方協調處理,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意見并監督企業實施。
工會組織要加大參與、服務和指導力度,切實維護職工的勞動報酬權益。各地工會組織要加強有關工資分配理論和政策研究,提高參與工資集體協商的宏觀參與能力,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相關工作制度,制定出臺有關政策措施,促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具體工作中,既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讓職工享受改革發展與企業效益增長的成果,也要引導職工理性表達利益訴求,正確對待企業發展、個人利益及不同行業、地域的不平衡性。上級工會要加強對基層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搞好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和職工協商代表的培訓工作,為基層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指派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等服務,或接受基層工會的委托,幫助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企業工會要了解掌握職工對工資分配方面的意見建議,及時向企業經營者提出工資協商的要求,代表職工參與集體協商,并組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工資集體合同。對企業無正當理由不簽訂、不履行工資集體協議或對職工協商代表打擊報復的,企業工會應及時提請勞動監察部門處理,同時向上級工會通報情況和尋求幫助。
企業家協會、工商聯、商會、個體私營協會等企業代表組織要引導教育企業經營者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提高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樹立企業工資與職工協商共決的理念,自覺履行好企業的社會責任。要加強本行業薪酬水平和職工收入變化情況的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掌握職工和經營者對工資分配方面的利益訴求,為開展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創造條件、提供幫助,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