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10〕3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設局制定的《張掖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批轉,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張掖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市財政局 市工信委 市建設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全市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墻改基金”)收支管理,根據《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4號)、《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甘政辦發〔2009〕103號)和《張掖市人民政府印發張掖市關于加快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張政發〔2010〕9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墻改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顚S?,年終結余轉入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條 墻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設局按照省財政廳、省工信委的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各級墻改辦承擔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機構的職責,負責專項基金的使用管理。專項基金的征收由各級墻改辦委托同級建設部門負責代征。
第四條 專項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市、縣(區)區域內, 凡新建、擴建、
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開工之前,應按照建設項目建筑面積足額預繳專項基金,標準為每平方米8元。對不及時足額繳納墻改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工程開工手續。
第六條 各級建設部門根據征收標準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一般繳款書”交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通過各級非稅收入管理局辦理手續。
第七條 專項基金清算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應在建筑工程砌體工程完工抹灰前,攜帶購進新型墻體材料原始憑證和專項基金繳款憑證復印件等資料,填寫《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表》(見附件1),向同級墻改辦申請現場驗收。
(二)墻改辦牽頭,工信委、建設局、財政局等部門參加,在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到建設單位的施工現場驗收核實。
(三)驗收核實后,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按規定予以返退專項基金的部分,應向建設單位開具《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退繳專用憑證》(見附件2)。不予核退的部分,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甘肅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收據》(見附件3)。
(四)由于變更設計擴大面積,預繳專項基金不足或未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補繳后方可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
(五)各級墻改辦在完成對建設單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驗收之后5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應返退的墻改基金;各級財政部門于收到返退申請10日內,依據同級墻改辦審核后的相關資料和開具的《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退繳專用憑證》,辦理專項基金返退手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項基金不予返退:
(一)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在60%以下的;
(二)所采用的墻體材料未列入國家《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
(三)主體工程完工粉刷前,逾期不向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機構申報而無法查驗核實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的。
第九條 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在60%以上的,按實際使用比例的85%返退專項基金。
第十條 建設單位憑繳款回單聯作為預繳納專項基金的證明,財務核算上作往來款處理,待收到返退的專項基金時沖減專項基金掛賬的款項,對按規定未核退的部分,憑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機構開具的《甘肅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收據》作轉賬處理,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條 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額2‰的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
第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另有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緩征專項基金,不得擅自改變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
第十三條 各級建設部門代征專項基金應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繳入同級國庫的專項基金,扣除代征手續費用后,每月由同級財政按10%上繳省級國庫。繳入市、縣(區)級國庫的專項基金作為市、縣(區)發展推廣新型墻體材料的統籌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科目下核算。
第十五條 市、縣(區)墻改辦不得設立專項基金“收入過渡戶”。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必須??顚S?,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應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和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范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培訓;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七條 各級墻改辦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不得從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收支預算編制、預決算管理和財務資金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由墻改辦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技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墻改辦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5類“工業商業金融等事務”03款“建筑業”04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收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各級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票據管理、發放、核銷。
第二十二條 各級墻改辦應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墻改辦報送《甘肅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報表》(見附件4)??h級墻改辦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季度專項基金的收支情況上報市墻改辦;市墻改辦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專項基金的收支情況匯總上報省墻改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同級墻改辦及其委托單位督促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及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的,由同級墻改辦及其委托單位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
第二十五條 專項基金征收和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會同監察、財政和審計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擴大專項基金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的;
(二)越權批準減免專項基金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票據的;
(五)專項基金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仍在預算外循環的;
(六)不按規定比例上繳省級專項基金的。
對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