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10〕20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張掖市受理行政執法監督投訴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張掖市受理行政執法監督投訴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依據《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不當、違法行為,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及省屬駐張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的舉報或申訴。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及省屬駐張各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受理行政執法監督投訴制度,投訴電話號碼和郵箱等應向社會公開。
行政執法監督投訴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及省屬駐張各行政執法機關具體承辦。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投訴應有明確的投訴對象,投訴內容應當客觀、真實。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及省屬駐張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維護投訴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將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的執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刁難和打擊報復投訴者。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進行投訴:
(一)不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審批、頒發許可證及執照的;
(三)違法進行收費的;
(四)擅自改變罰款種類、幅度的;
(五)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不使用規范文書的;
(六)不依法告知聽證、復議或者訴訟權利的;
(七)違反收繳罰款規定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及省屬駐張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受理投訴案件。
投訴內容屬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投訴內容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應向投訴者說明情況。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及省屬駐張各行政執法機關受理投訴案件后,應當認真組織調查處理。投訴者要求答復的,承辦機關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者。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查處投訴案件,有權調閱被投訴機關的行政執法文書和其他資料,有權向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有關行政執法活動情況。
被投訴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實反映執法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偽造。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查證的違法行為,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暫扣或者收回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五)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行為。
(六)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七)情節嚴重、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政府法制機構執行前款規定,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需要交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投訴案件,應當填寫《行政執法監督投訴案件交辦通知單》,負責催報查處結果,并對查處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接受交辦投訴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認真組織查處,按照規定期限將查處結果填寫《行政執法監督投訴案件辦理結果回報單》報交辦機關。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查處行政執法投訴案件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進行查處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投訴人捏造或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