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10〕19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張掖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張掖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制度,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及時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 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甘肅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試行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對因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一次性現金或物質救助制度,是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補充和完善。
第三條 因較大范圍的水災、旱災、風雹等自然災害,以及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臨時救助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難;
(三)及時、適度、公開、公平、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自救相結合與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等其它救助政策相銜接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將臨時救助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h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市民政部門主管全市臨時救助工作。
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統籌。
審計、教育、人社、衛生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救助工作,其所設的民政辦公室具體承辦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家庭生活狀況調查、證件簽發、款物發放等日常事務工作。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以下三類:
(一)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當地低保標準150%,由于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
(二)雖然已納入城鄉低保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由于突發性、臨時性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三)縣區人民政府認定的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群體。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八條 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評議并簽署意見,由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入戶調查、資格審核、評議、公示和填報相關申請審批表格等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簽署意見后上報縣區民政部門??h區民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提出審核審批意見。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區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也可采取實物救助。臨時救助一般一年內救助一次,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情況特殊的,經縣區民政部門認定后一年內可以給予二次救助。
第十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縣區民政部門發放,也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發放。城市臨時救助資金實行銀行發放;農村臨時救助資金由縣區級財政通過惠農政策“一冊明”、 “一折統”的形式發放,確保資金及時發放,??顚S?,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一條 對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簡化程序,由縣區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省上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
(二)市、縣區根據所轄人口和省上確定的列支標準按1:1比例安排預算資金。省財政直管縣的,市級承擔部分由省財政負責籌集;
(三)各級財政臨時投入、城鄉低保年度結余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市民政部門按省補助、市配套資金總額的10%提取,做為應急臨時救助和調劑資金。
第十五條 各級要建立臨時救助人員檔案信息資料,村(居)民委員會要建立臨時救助人員表格信息資料,鄉鎮(街道)民政辦公室要建立臨時救助人員紙質檔案和電子信息檔案,縣區民政部門要建立電子信息檔案。
第十六條 監察、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發放。
第十七條 救助對象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享受臨時救助待遇的,一經查實,即終止救助,縣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追回冒領臨時救助款物,兩年內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申請。
第十八條 從事臨時救助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