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10〕8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量,規范稅收秩序,增加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實行綜合治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綜合治稅工作的重要性
實行綜合治稅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共同對稅收征管全過程進行監控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新形勢下有效監控稅源、提高稅收征管水平、保障財政收入增長的現實需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下的法治、公平、有序的綜合治稅體系,對于財稅部門更加有效地監控稅源、掌握稅基、提高征管水平、保障財政收入持續穩定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縣(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聚財增收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行職責,主動參與綜合治稅工作,全面強化稅收征管,提高財政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二、綜合治稅工作的總體要求
綜合治稅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稅方針,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部門聯動、整體推進,依法治稅、應收盡收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稅工作機制,重點解決部門單一治稅、社會涉稅信息不對稱、稅源監控難等問題,進一步夯實稅收征管基礎,努力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水平。
三、搭建網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各縣(區)、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積極配合,以網絡、書面或電子信息等形式,定期向財稅部門傳遞和提供涉稅信息,提高稅源監控水平。稅收征管部門要搭建綜合治稅信息管理平臺,開展涉稅信息采集、比對、處理、統計查詢和通告發布等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統一管理和共享。
(一)財政部門:提供政府采購信息;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發放、個人所得稅扣繳信息;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包括專項維修)專項資金撥付信息;歸口項目資金的撥付及項目結算信息,以及財經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涉稅違法問題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工商經營單位(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年檢等信息。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
(四)國稅、地稅部門:互相提供所有管戶征管情況及個體定額信息。國稅部門向地稅部門提供所有管戶增值稅、消費稅入庫數額信息;地稅部門向國稅部門提供建筑、房地產開發等行業的稅源管理情況信息。
(五)統計部門:提供國民經濟運行和社會事業發展統計數據信息。
(六)發改、物價部門:提供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招商引資和項目推介、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及進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投資建設(技術改造備案)項目立項、投資抵免立項的審批登記信息及年檢信息;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及收費標準等信息。
(七)商務部門:提供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備案登記信息;新辦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項目等信息;境外單位或個人向本地企業或單位轉讓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有權或使用權等信息。
(八)科技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資格認定及技術合同審核,技術開發項目立項計劃等信息。
(九)民政、殘聯部門:提供各類社會團體、福利企業、民辦非企業的登記、變更、注銷等信息;福利彩票銷售信息;殘疾人登記和證件發放信息;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信息。
(十)交通、公路部門:提供當年公路、水利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際資金投入及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等信息;營運車輛、客運線路登記審批信息。
(十一)建設、房產、規劃部門:提供工程項目招標、施工許可證發放、已備案外來建筑企業等信息;已批準開工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投資計劃、工程預(決)算等信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房產交易等信息;規劃項目審批信息。
(十二)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土地使用證、采礦許可證發放及土地出(轉)讓、劃撥、租賃等信息。
(十三)醫藥衛生部門:提供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及藥品批零企業認定和年審信息;醫藥行業相關資格認定及醫藥經營企業報審過期、不合格、損壞藥品、醫保刷卡等涉稅數據信息。
(十四)教育、文化部門:提供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審批信息;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文化經營許可證發放等信息。
(十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技能培訓單位、職業介紹機構登記信息。
(十六)旅游部門:提供旅行社、旅游客運企業、星級飯店、旅游景點的登記、變更、注銷信息。
(十七)金融、保險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開立基本存款、其他存款賬戶時必須登錄稅務證件號碼;積極支持和配合稅務部門依法按程序開展賬戶檢查、凍結和從納稅人賬戶扣繳稅款等工作;提供理賠信息及涉稅相關數據信息。
(十八)電力、煙草部門:提供與稅收有關的涉稅對象用電量、煙草銷售信息。
(十九)公安、司法、審計部門:提供涉稅案件立案、查辦、處理信息;機動車輛入戶、審驗、年檢等信息;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被審計單位涉稅違法信息。
(二十)農業主管部門:提供所轄企業基本建設投資、農產品購銷、生產經營許可、證照辦理及資格認定、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信息。
(二十一)其他有關部門和納稅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綜合治稅工作。
稅收征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商定提供涉稅信息的詳細內容、傳遞方式、時限要求及各方的具體責任義務等,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涉稅信息傳遞渠道。各相關部門要明確協稅科室和一名協稅員負責與財稅部門的聯系,認真做好協稅護稅工作。
四、完善工作機制,強化稅收監控
稅收征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擴大協作,充分利用一些部門具備的監控優勢,采取委托代征、駐點征收等多種方式,建立和完善稅收監控機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各自的職能出發,依法協助稅務部門加強稅源監控。
(一)進一步完善工商、稅務協作機制。建立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的工作機制。國稅、地稅部門要加強協作,在稅務登記、定額核定、稅務稽查、稅收宣傳、納稅評估、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等方面開展廣泛的協作。國稅部門可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和納稅人超定額補繳增值稅,地稅部門可委托國稅部門代征附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充分發揮部門監控優勢。在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環節,建設部門要督促項目業主邀請稅務部門參加,按所結算價格全額開具發票。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產入戶、轉讓過戶手續時,要查驗相關完稅憑證,稅務部門可在房產交易大廳設立房地產交易稅收征收窗口。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權權屬手續時,要審驗完稅證明,對未繳納土地轉讓稅收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規劃部門在為納稅人辦理開工手續前,向其開具《建設項目稅收征管通知單》,督促納稅人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臨時登記、報驗登記及相關涉稅手續。
(三)建立健全委托征收機制。各級政府要支持稅務部門依法開展委托代征(代收)稅款工作。稅務部門依法委托代征(代收)稅款的,要與符合代征(代收)條件的單位簽訂委托代征(代收)稅款協議書,并依法付給代征(代收)手續費(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稅務部門可依法委托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銀行代征稅款,方便納稅人繳稅;委托商業保險機構在辦理機動車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委托鄉鎮財政機構代征鄉鎮零散稅收;委托礦山、供暖、建筑、制種、商貿物流等貨物運輸量較大的企業和單位,在支付運費時代扣代收承運人應繳的交通運輸稅收等。
(四)開展稅收漏征漏管清理。各級政府要定期組織稅務、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對資源開采、公路客貨運輸、室內外建筑及裝飾裝潢、房屋出租等易漏難征的行業進行重點清理檢查。稅務部門要與質檢、經貿、教育、科技、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等部門建立聯合年檢、年審制度,共同核查各類納稅人登記資料,加強稅收優惠資格審查,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五)加大涉稅案件查處和打擊力度。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暴力抗稅等違法行為;審計部門要積極發揮審計職能,對審計對象涉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將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涉稅事項移交稅務部門處理;檢察、法院、監察等部門對涉稅案件要依法從嚴從快處理。鼓勵社會各界積極舉報和協助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五、健全組織機構,落實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長效機制。為了切實加強對綜合治稅工作的領導,決定建立張掖市人民政府實行綜合治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國稅、地稅部門輪流承擔召集人,負責綜合治稅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全市綜合治稅日常工作及考核。各縣(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協調一致,密切配合,努力把綜合治稅工作引向深入。
(二)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財政、國稅、地稅部門要利用報刊、電視、電臺以及政府網站等媒體,積極宣傳各種稅收政策、辦稅程序、服務舉措,公開稅負評定、納稅信譽、稅收減免等信息,曝光各類稅收違法行為,大力營造輿論氛圍,推動綜合治稅工作健康、深入、有序開展。
(三)加大管理力度,確保信息安全。各縣(區)、各部門要對涉稅信息的采集、傳遞進行嚴格管理,用于報送涉稅信息的計算機必須實行嚴格的物理隔離。稅務部門要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關信息,不用于涉稅事項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對外公開涉稅信息包含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建立考評機制,嚴格責任追究。為確保綜合治稅工作有序推進,綜合治稅聯席會議召集單位要結合實際,研究制訂專門的考核辦法,對各部門、各單位報送的涉稅信息、代扣代征稅款質量和社會效果等進行綜合考核。對工作重視、措施得力、成績突出的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因工作不力,不報、遲報、漏報、錯報報表和信息,導致稅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稅收流失的,取消該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各縣(區)政府可依據此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明確目標,靠實責任,強化考核,推動綜合治稅工作順利開展。
附件:張掖市人民政府實行綜合治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名單(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