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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政辦發〔2009〕2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現將《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調整全省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體制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171號)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
調整全省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體制意見的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調整全省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體制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批轉,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調整全省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體制的意見
(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盡快報送對契稅耕地占用稅征管職能劃轉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財辦稅〔2006〕16號)、《關于加快落實地方財政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通知》(財稅〔2009〕37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體制,切實加強契稅和耕地占用稅(以下簡稱兩稅)征收管理工作,經省財政廳與省地稅局研究,將各級財政部門承擔的兩稅征管職能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劃轉工作?,F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兩稅征管業務劃轉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將征收的兩稅全部解繳入庫,封存已開具的完稅證、減免稅憑證和退稅憑證,集中登記未開具的票證。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對欠繳兩稅的納稅人進行專項催交,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繳納的,應將欠稅資料整理造冊。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決算報表、稅收票證、報表及征管資料、欠稅及減免稅資料、政策法規文件等相關資料的移交工作。其中決算報表是指2002-2008年度兩稅決算報表;稅收票證是指未使用(整本)《契稅完稅憑證》和《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報表及征管資料是指兩稅的納稅申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需要移交的征管資料;欠稅及減免稅資料是指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稅資料和近三年辦結的兩稅減免稅資料;政策法規文件是指與兩稅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
(四)各級財政部門(移交方)要按照交接資料的要求,制作移交清單,與征管資料一同移交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接管方)。移交方主管科(股)長為移交人,接管方征管科(股)長為接交人,移交方和接管方主管局長為監交人。
目前,契稅、耕地占用稅主要征收工作集中在土地、房屋等產權辦理場所和單位,因此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兩稅移交事宜通知到位,并積極協助接管方做好與以上單位業務銜接工作。各級地稅部門應盡快與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建立信息資料共享制度,保證兩稅征收工作順利開展。對移交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具體問題,由移交和接交兩方協調解決。
二、兩稅征管人員劃轉
(一)根據中央編辦、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所人員編制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6) 10號)精神,參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全省農業稅收管理體制的通知》(甘政辦發〔2000〕40號)有關要求,為保持兩稅征管工作的連續性和隊伍的穩定,在兩稅職能劃轉的同時,省市縣財政部門直接從事兩稅征管人員,按照“編制隨工作,人員隨編制”的原則,以2006年底各地實際核定的農稅征管人員編制數為準,隨兩稅職能劃轉一并劃轉至地稅部門繼續從事兩稅征管工作。
(二)為保證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承擔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農稅征管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繼續留在財政部門。鄉鎮級農稅人員,可將主要從事農稅工作的人員劃轉至地稅部門,未直接從事農稅征管的人員不再劃轉,可留在財政所繼續從事其他工作。
(三)兩稅職能劃轉至地稅部門后,劃轉人員的正常經費相應由財政部門劃歸地稅部門供給。經費劃轉原則上以2006年底的正常經費標準為基數。其中工資改革部分按省級補助標準計算,提高艱邊津貼部分按各地實際補助標準計算。省財政將根據各地劃轉人數、劃轉經費標準,核定劃轉人員經費指標,并與各地在年終決算中單獨結算。
三、具體要求
(一)兩稅職能劃轉工作是規范稅收征管體制,實行統一管理的重要步驟,事關兩稅的穩定增長。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職能和人員劃轉的宣傳解釋工作,做好各項移交環節的準備工作,確保兩稅征收工作不受影響。各級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要密切合作,組織落實好各項交接事宜,確保兩稅職能劃轉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各級財政、地稅部門要認真核實移交稅收票證的入庫情況,防止因移交工作不細致造成稅款流失。在移交業務完成當月,地稅部門應將接交的兩稅數據及時全額反映到計會報表相關項目中。財政部門應協助做好2009年度的兩稅決算工作。
(三)兩稅征管業務移交、人員劃轉工作都應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后,各市州財政局、地稅局要及時向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編辦上報劃轉工作情況。全省兩稅職能劃轉工作全面完成后,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編辦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央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