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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轉發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0-01-05 16:19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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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發〔2009〕1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現將《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甘政發〔2009〕83號)轉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張掖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規劃容積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依法加強和規范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的管理,提高城市規劃依法行政水平,切實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其他出讓方式取得的商業、住宅、辦公等各類經營性建設用地,凡涉及建筑容積率調整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編制要充分考慮本地發展實際和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科學確定包括容積率在內的各項指標。要嚴格執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在規劃區內審批建設用地,必須以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沒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段,要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后審批建設用地。

    第四條 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前,市規劃管理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規范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等規劃條件。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后,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和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容積率等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

    第五條 對同一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規劃方案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核定的容積率指標及相應的總建筑面積應當一致。建筑面積計算執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

    分期開發建設的用地,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的總和,不得突破《規劃條件通知書》的規定。

    第六條 規劃條件是政府出讓土地的約定條件,容積率指標是規劃條件的重要內容。土地一經出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批準。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并公示。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確需調整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的,在不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且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情況下,市規劃管理部門可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經營性用地的容積率指標。

    (一)建設用地所在區域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提高開發強度的;

    (二)建設用地原有建設規劃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該地塊為城市提供公共空間和設施,并符合周圍整體環境要求的;

    (四)政府行為影響到該地塊建設的。

    住宅建設用地因上述情況需要調整容積率的,必須考慮周邊區域公共配套設施(如中小學、幼兒園等)所能承擔的條件。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不再調整容積率:

    (一)建設用地內的建設項目已經全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建設用地內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條 調整容積率,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向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調整理由和具體調整方案,并附具備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

    (二)市規劃管理部門對調整容積率申請報告進行初審,組織專家和市發改、國土、建設等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和調整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論證,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通過多種方式充分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必要時應組織聽證會;

    (三)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利害關系人意見,向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容積率調整建議并附論證、公示(聽證)等相關材料,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四)容積率調整一經市政府批準,市規劃管理部門下達《調整容積率告知書》,并抄告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持《調整容積率告知書》與市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按規定辦理土地出讓金差價的相關手續;

    (五)市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土地出讓金補繳憑證,審批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容積率調整后應當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標準,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實施。

    第十二條 提高容積率原則上不得增加建筑密度、降低綠地率,且不得妨害公共權益和周邊住宅的日照、通風的需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城市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市規劃管理、國土資源和監察部門應當把經營性用地容積率規范管理納入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內容,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擅自改變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聯合市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進行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時,必須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檔案的完整性、一致性進行檢查,并重點審查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總建筑面積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確定的容積率和建筑面積。

    (一)竣工規劃驗收后的實測總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總建筑面積的,由市規劃管理部門認定是否屬合理誤差,其標準為: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合理誤差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誤差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誤差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誤差為1%。在合理誤差范圍內的,市規劃管理、建設及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按規定補收相關規費;

    (二)未按規劃審批要求進行建設,擅自放大基礎尺寸、改變建筑層數和高度,提高建筑容積率,市規劃管理部門必須依法查處并書面告知市國土資源、建設、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據《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違法建設進行處罰;對于沒有按規定整改到位、行政處罰未完成的建設項目,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進行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時,市國土資源局同時對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提出檢查核驗意見,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規劃驗收?! ?/p>

    第十七條 市規劃管理、國土資源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調整容積率和在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中不嚴格把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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