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09〕1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甘政發〔2009〕78號)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審計監督是基于《憲法》確定的監督制度。加強審計監督,是嚴格財經秩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也是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對于規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提高財經管理水平、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審計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做好審計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審計的職能作用。要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落實擴大內需政策為重點,加強財政和財政性資金審計,特別加強對涉及民生的教育衛生、扶貧救災、社保、財政支農、為民辦實事、基礎建設、資源和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確保民生資金使用安全,促進社會公平、公正和穩定。要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建立重大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必審制度和跟蹤審計制度。要高度重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工作。嚴格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落實整改責任,強化協調配合,舉一反三,強化措施,確保整改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市政府將把審計整改工作落實情況作為政務督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跟蹤督查,對干擾審計執法、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嚴肅處理。要切實加強審計干部隊伍建設,嚴把審計機關進人關,加強對現有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工作,不斷提升審計隊伍職業化水平。要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審計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審計機關在工作經費、基礎設施、交通工具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按照要求把審計機關必需的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切實予以保障,為審計工作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環境,推進審計工作科學發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審計在嚴肅財經紀律、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審計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審計監督是《憲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加強審計監督,是健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促進政策措施落實、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是規范財經秩序、維護群眾利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工作方針,不斷加大審計力度,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同時,我省審計工作還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審計執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一些單位和部門接受審計監督的意識不強,對審計查出的違規違紀問題整改不到位,許多問題屢查屢犯;審計隊伍建設、審計質量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審計力量與審計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比較突出;審計機關基礎建設、經費保障有待進一步加強。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了審計工作的發展,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審計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做好審計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審計工作放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位置,按照“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重民生”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政府工作中心和宏觀經濟調控的總體目標,圍繞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切實加強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推動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進一步明確加強審計工作的目標任務。以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落實擴大內需政策為重點,加大財政審計、投資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和績效審計工作力度;以領導班子和審計隊伍建設為突破口,加強思想政治、業務能力建設,提升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以審計基礎建設為抓手,改善審計工作條件,提升審計技術水平。力爭用五年時間,使全省審計機關基本實現審計隊伍職業化、機關建設標準化、制度規范體系化、基礎設施現代化?! ?/p>
二、提高審計質量,充分發揮審計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財政和財政性資金審計。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加強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加大對財政預算資金、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外資金、國有資本收益、非稅收入等資金的監督力度,關注財政支出結構調整,推進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省管縣財政試點和“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改革,推動預算分配管理規范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對教育衛生、扶貧救災、災后重建、社保資金、財政支農資金、為民辦實事資金、基礎建設、資源與環保等方面的審計,確保民生資金使用安全,促進社會公平、公正和穩定。建立完善預算執行審計中省市縣審計機關共同參與的“一條線”審計模式,力求形成財政審計部門聯動、上下整體互動的格局。
(四)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圍繞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政策措施的落實,加強對財政性資金和公共性資金投入的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監督檢查。對投資多、影響大的重點項目,提前介入,全程跟蹤,審深審透。各市州要認真執行《甘肅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甘政令字〔2003〕7號),建立重大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必審制度和跟蹤審計制度,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各級發改、建設及有關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監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對影響審計工作開展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五)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強化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促進領導干部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勤政廉政、履行職責。把事后查處與事先防范結合起來,加大任中審計比重,前移監督關口,加強對具有資金審批權、資金分配權、資金使用權和經濟執法處罰權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資產參股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法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工作方針,研究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合理安排審計項目數量,確保審計質量。充分發揮經濟責任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構,充實審計力量,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和效果。
(六)加強績效審計。堅持問責與問效相結合,積極探索政府績效、經濟政策評估、行政效能、經濟效益等績效審計,促進項目規劃的科學性和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重點加強地方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審計,企業、投資和外資運用審計,特別是政府專項工作、專項資金的審計和績效評價,對重大事項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建立健全績效評價制度,不斷創新和完善績效審計的技術方法,逐步形成績效審計的基本框架。到2012年,全省績效審計項目力爭達到總項目的50%以上。
(七)嚴格依法審計。認真貫徹《審計法》,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審計。既要堅持原則,敢于碰硬,敢于揭露問題,又要提出高質量、高水平、科學合理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出具的審計報告,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妥當,維護審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權威性。堅持依法審計、科學審計、文明審計和廉潔審計,認真執行“八不準”審計紀律和行政問責等制度,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大力推行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人員濫用職權、以審謀私的要嚴肅處理。
(八)推進審計工作規范化建設。以提高依法審計能力和審計質量為目標,強化審計計劃管理、成本管理、質量管理,推進審計工作規范化建設。嚴格依據審計質量控制辦法、審計操作指南、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工作方案開展審計,堅持和完善審計項目復核審理制度、審計業務會議制度,開展審計執法檢查和優秀審計項目評選活動,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審計人員業績考評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提高機關管理的層次和水平。
(九)加強審計決定的整改落實。建立由政府督查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的審計決定整改落實工作機制,將審計揭示問題和審計決定整改落實情況細化為考核的具體指標,納入領導干部和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促進被審計單位效能建設。從2009年開始,每年的預算執行審計報告被人大通過后,政府都要專門聽取一次審計決定整改落實情況匯報。被審計單位要認真執行審計決定,對于拒不執行審計決定、未整改審計查出問題的單位,監察機關要納入行政問責范圍,財政部門要扣減相應預算款項。政府分管領導要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整頓,加強管理。審計機關要加強跟蹤回訪,及時掌握審計決定落實情況。
(十)加強和規范審計結果的運用。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情況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結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及審計決定落實情況,提高審計結果的公開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的職能作用,積極督促和幫助被審計單位建章立制,強化內部控制;加強與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實現監督資源共享,提高審計工作成效。加強審計成果的綜合分析研究,注重發現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使審計監督在更高層次上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加強審計信息宣傳,爭取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三、堅持以人為本,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審計干部隊伍。
(十一)加強審計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樹立科學的審計理念,進一步加強審計機關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能力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樹正氣、講原則、做表率。審計機關領導班子要以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為抓手,以提高干部職工素質、轉變工作作風,塑造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為目標,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單位活動,積極創建“學習型、創新型、實干型、服務型、清廉型”機關。
(十二)推進審計隊伍職業化。積極穩妥地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選人用人機制,推行職業準入和退出機制、職業保障和激勵機制,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完善和優化考核評價工作,為人才成長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加強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教育,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樹立科學的審計理念,不斷增強審計服從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意識。以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提高審計能力和業務水平為核心,綜合運用教育、培訓、激勵、獎懲等手段,優化審計隊伍的專業知識結構,著力培養多層次、復合型的審計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戰斗力強的審計隊伍。充分發揮政府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力量的作用,建立健全審計準入制度和審計質量考核制度,進一步完善審計監督體系。
(十三)強化審計人員培訓。不斷創新培訓方式方法,分層次、有針對性地培養審計人才。通過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合作,采取選送培訓、集中整訓、自辦培訓、網絡培訓以及鼓勵參加學歷和執業資格考試、開辦前沿知識講座等方式,提高審計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強化以審促學,統一組織開展全省性審計項目,有針對性地提高審計人員的實戰能力和創新能力。大力推廣運用科學先進的審計方法和技術手段,探索和實行審計師資培養制度、審計項目顧問制度和審計實務導師制度,著力培養一批查核問題的能手、分析研究問題的高手、計算機應用的強手和精通管理的行家里手。
(十四)加大審計干部培養使用力度。加強干部培養使用工作,建立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干部交流鍛煉的長效機制。積極選拔審計機關優秀年輕干部到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區、鄉鎮任職或者掛職鍛煉,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推動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行政、科學理財;注重從其他部門選拔一批符合審計工作要求的優秀年輕干部到審計機關工作,進一步增強審計干部隊伍的活力;選送縣市區審計機關優秀審計人員到市州審計機關和省審計廳任職或者掛職。
四、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審計工作科學發展。
(十五)切實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審計監督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審計工作,把審計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帶頭遵守《審計法》,強化財經法規的學習,主要領導要主管審計工作,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把審計機關反映的問題和建議,作為科學決策和加強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及時批示有關部門處理;政府研究決策重大經濟事項,審計機關應參與;要認真研究解決審計機關在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基礎設施、交通工具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緩解審計力量不足與審計工作任務繁重的矛盾,保證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大對審計工作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各界更多地了解審計、理解審計、支持審計,為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十六)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工作指導和業務領導。上級審計機關要從全面促進審計工作發展的大局出發,樹立審計工作“一盤棋”的思想,強化服務意識,積極履行對下級審計機關工作指導、業務領導等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加強調查研究、工作交流和人員培訓,努力提升全省審計機關的工作質量和水平。加強審計計劃管理,避免重復審計,提升審計計劃的整體性和審計監督的時效性。建立審計業務配合協作機制,加大審計資源整合力度,統一調配人員力量,靈活運用“上審下”、“交叉審”、“聯合審”等方式,對重點行業和重點項目進行跟蹤審計,確保重大問題得到及時有效查處。健全協調機制,建立與紀檢監察、組織、巡視、人力資源、發改、財政、國資、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警示、制止和解決苗頭性問題;積極主動地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匯報工作,并爭取各方面的支持,不斷強化自身建設,提高審計效能。
(十七)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高度重視審計信息化建設,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設備,加快建立覆蓋全省的審計專網,加強人員培訓,強化應用能力,力爭用五年時間全面建成“金審工程”。審計機關要重點加強網絡建設和數據庫建設,實現審計管理系統和現場審計實施系統的交互,探索審計抽樣、風險評估等審計技術在信息化條件下的實現方式,提高計算機審計的實際運用水平。
(十八)充實審計力量。各級政府要認真解決審計機關任務繁重與力量不足的矛盾,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科學確定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和充實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嚴把審計機關進人關,充分考慮審計隊伍的年齡結構、專業結構和學歷結構,凡進入審計機關的公務員,必須具備與從事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資格和業務能力。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審計機關經本級政府同意,報請省審計廳、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聘任專門人才從事審計工作。當審計力量不夠時,可以通過公開招標購買社會中介機構服務或通過公開招考選聘審計人員進行審計。
(十九)保障審計工作經費。各級政府要按照《審計法》關于審計機關經費保障的要求,認真落實審計署和財政部《關于切實保證地方審計機關經費問題的意見》(審辦發〔2007〕41號),切實保障審計機關必需的工作經費,按人均1—3萬元安排,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