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09〕2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現將《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解決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集體企業有關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163號)轉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關于解決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統籌集體企業有關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解決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集體企業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批轉,請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解決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統籌集體企業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為妥善解決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集體企業(以下簡稱“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老有所養問題,現就一次性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參保范圍及人員
至目前在我省境內未參保集體企業中,凡經過當地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批準辦理招工錄用手續的職工(含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職工、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和曾在上述企業工作現已離開的人員)、已退休人員和符合法定退休條件未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人員,可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對擬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未參保集體企業中,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經本人申請延長繳費年限5年后其全部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人員,不再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參保及繳費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間,未參保集體企業攜帶相關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并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手續。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未參保集體企業和職工2005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以上年度全省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度,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比例:原固定職工從1992年7月1日起,按企業固定職工的繳費政策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制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月起,企業和職工按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規定的繳費政策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劃內長期臨時工補繳政策按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規定執行;已退休人員和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截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月;在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1992年6月30日)已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個人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參保集體企業從1992年7月1日起至本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20%的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統一按全省城鎮企業繳費比例執行。個人和企業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方可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與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其他各類人員,自1996年元月以后個人可自愿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從業人員的方式,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以上單位和個人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照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利息,至2009年6月底。
三、個人賬戶的建立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在參加統籌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勞動合同制職工最早從1986年10月1日起補建個人賬戶,1986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當月起補建個人賬戶;原固定職工從1996年1月1日起補建個人賬戶。
職工個人賬戶規模:1986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勞動合同制職工補建個人賬戶后累計儲存額,按1995年底銀行居民儲蓄一年期存款利率10. 98%一次性計算補繳,記入新建立的個人賬戶;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12%的比例計算補繳;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11%的比例計算補繳;2006年1月1日以后,職工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額8%的比例計算補繳。本次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原固定職工建立職工個人賬戶之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視同繳費年限。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且全部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人員;
2006年1月1日后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且全部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人員;
2006年1月1日后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全部繳費年限不滿15年,經本人申請,可延長繳費時間最多不超過5年,延長繳費年限后全部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
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09年6月30日前符合上述退休條件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采取一次性核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構成。
月基礎養老金=1399.14元×全部繳費年限×1%。
月過渡性養老金=1049.35元×視同繳費年限×1.2%。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本次納入統籌時的實際年齡計算,見附件1)。
月調節金=建立個人賬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發15元。
一類地區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低于558元按558元執行;二、三、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低于525.4元按525.4元執行。
本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從納入統籌的次月起,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并享受以后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政策。
2009年7月1日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87號)執行。
六、繳費渠道
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繳納。
未參保集體企業本次參保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可以通過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收入,優先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對確實無力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未參保集體企業,經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在簽訂緩繳補繳協議后,可在繳納三分之一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礎上,分年逐步繳清,最多不超過3年。
破產、關閉、注銷企業確實無法通過資產變現等途徑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達成一致意見后,進行補繳。對確實無法落實繳費主體的,允許職工個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繳。
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管理
未參保集體企業按本意見參保后,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必須全部存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同時納入全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省級財政部門通過調整支出結構,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加大基金調劑力度,確保本次納入統籌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當地社區服務機構和未參保集體企業要共同做好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八、組織實施
本次未參保集體企業及其人員納入統籌工作,由各級政府組織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財政、地稅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廣泛宣傳、積極推動、認真落實、不留死角,確保在2009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本次未參保集體企業人員的參保納入工作。未參保集體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要確定專人負責本次參保納入的各項具體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中,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在工作結束后,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書面上報工作總結。
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2.未參保企業職工一次性納入養老保險統籌歷年繳費一覽表
3.甘肅省未參保企業職工一次性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退休審批表(略)
4.甘肅省未參保企業職工一次性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退休人員花名冊(略)
附件1: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略)
附件2:
未參保企業職工一次性納入養老保險統籌歷年繳費一覽表(一)(略)
未參保企業職工一次性納入養老保險統籌歷年繳費一覽表(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