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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政辦發〔2009〕10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現將《張掖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張掖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 則
1.1?編制目的
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場所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人員傷亡及其造成的財產損失,及時、高效、有序地處置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保障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保持經濟社會秩序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張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分級標準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是指在文化、娛樂、體育場所,賓館、飯店、飲食、公園游覽場所,商業、集市貿易場所和交通客運等公共服務場所發生的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發生擁擠、踩踏傷亡等的安全事故。
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主要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Ⅰ級(特別重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級(重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級(較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Ⅳ級(一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指導全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學,規范處置。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為了加強對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實施,成立市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由主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對應副主任和市公安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張掖軍分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市信訪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市應急指揮部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公共場所Ⅰ、Ⅱ、Ⅲ級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全面協調和指導事故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根據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需要,決定采取重大行動或措施;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兼任。當發生Ⅰ級(特別重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時,市應急指揮部設置在市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指揮部各成員實行集中辦公,統一協調和指揮處置工作。當發生Ⅱ級(重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時,市應急指揮部設置在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并由其協調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應對和處置工作。當發生Ⅲ(較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時,市應急指揮部設置在縣(區)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指揮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協調和處置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預案的具體實施工作;貫徹落實市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決定事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指導各縣(區)公安機關做好事故預防、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2.3 縣(區)機構
各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區域內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其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及職責可參照本預案制定。
3、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預案預警系統,分析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危害、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及時向社會和公眾做出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預警級別與分級標準一致,一般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通知等形式進行。
3.2 應急處置
公共場所發生Ⅱ以上公共安全事故后,所在縣(區)、各有關單位要立即向省公安廳和市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同時將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受到事件影響的縣(區)。緊急情況下向市政府報告的同時,可直接向省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信息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要及時匯總核實事故信息,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市應急指揮部要立即啟動預案,做出應急響應??傊笓]或副總指揮以及成員單位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同時,將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及時傳達,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公共場所發生Ⅰ、Ⅱ、Ⅲ級安全事故后,市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要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組織開展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Ⅳ級安全事故后,所在縣(區)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縣(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要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援處置工作,同時將情況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3.3 指揮與協調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協調有關縣(區)和部門負責人、應急隊伍參與救援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協調有關縣(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指導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4 應急結束
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綜合分析情況后提出終止應急工作請示,報市應急指揮部同意后終止應急狀態。
3.5 調查與評估
公共場所事故處置結束后,公安機關要會同建設、安監等部門對事故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開展調查,并對事故造成的損失做出評估和鑒定,向同級政府寫出專題報告。
3.6 信息發布
公共場所事故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事件基本情況信息,并根據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主要形式包括新聞發布會、新聞通報會、組織專題報道、接受記者采訪,以及通過省市內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發布信息。
4、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等保障工作,確保應急救援工作和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
4.1 人力資源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和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社會各種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發揮其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中的重要作用。
4.2 基本生活保障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調撥,啟動社會募捐機制,按民政部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屬地管理原則,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安撫和善后處理工作。
4.3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交通保障和交通設施維護工作,負責搶險救援物資的運輸工作。
4.4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中醫療救治、現場消毒、疫情監控和相關技術鑒定等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救助工作。
4.5 財力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保障。
4.6 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負責組織對承保標的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發生后的勘察和理賠工作。
4.7 治安、交通維護
各級公安部門在公共場所發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組織相關部門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處置行動。組織警力迅速對事故現場實行治安、交通管制,加強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的保護,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活動。
4.8 上訪與協調處理
各級信訪部門負責因公共場所安全事故引起的群眾上訪接待和上訪事項的協調處理工作。事故涉及的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開展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查和取證等工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履行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危害。
5、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制訂演練計劃,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各縣(區)政府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預案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要及時掌握情況信息,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協調做好應急宣傳和培訓工作。
5.3 責任與獎懲
公共場所安全應急處置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縣(區)、各單位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司其職,依法履行職責。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組織救援不力,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以及不履行職責、擅離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失職、瀆職行為,要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 則
6.1 預案修訂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6.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