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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完善市對縣區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發布時間: 2009-07-05 09:11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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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發〔2009〕6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理順市與縣區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完善省對市州及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甘政發〔2009〕9號),市政府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和完善市對縣區財政管理體制。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有利于促進科學發展,有利于調動縣區政府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的積極性,有利于保持市級財政必要的宏觀調控能力的原則,通過合理劃分各級政府間財政收入范圍,進一步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理順省、市與縣區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逐步提高基層財政的保障能力,推動全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平穩較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分稅制的改革方向。通過進一步完善分稅辦法,合理調整市與縣區收入格局,實行既有利于調動縣區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又有利于市級收入穩定增長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保持各級財政的平穩運行。

    二是保證各級既得利益。調整和完善市對縣區財政體制,以2007年為基期年,各項收入劃分以2007年決算數為依據,不調整以前基數。

    三是實行統一政策與區別對待相結合。在統一規范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建立“比例分享、各有側重”的財政收入分配格局。對部分稅種的分享比例按照特定政策和特殊情況區別對待。

    四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因經濟形勢變化、國家政策變動等造成的收入增減變化,按劃定的收入范圍和分享比例由各級財政共同分享利益或承擔風險。

    五是力求簡明規范、易于操作。在市對縣區收入劃分上,力求統一、規范、簡便、易于操作,增強體制的透明度。

    二、主要內容

    (一)省與市財政收入的劃分。

    這次體制調整主要涉及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4個稅種的收入分享范圍和比例;其他稅種不作調整,仍按原分享范圍和比例執行。調整后,省、市與縣區財政收入劃分情況為:

    1、省級財政固定收入。稅收收入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跨市州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中央下劃有色、煤炭企業和省屬文化出版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礦區繳納的各項稅收收入。非稅收入包括專項收入(不含教育費附加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省級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和礦區繳納的各項非稅收入等。

    2、市級財政固定收入。稅收收入包括市級征收的契稅。非稅收入包括專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市級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3、縣區財政固定收入包括:稅收收入包括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非稅收入包括專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縣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縣區級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4、省、市與縣區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跨市州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中央下劃有色、煤炭企業和省屬文化出版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1)增值稅分享范圍與比例。增值稅按屬地征收,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留成25%部分中,省直管縣分享25%,市級不參與分成;甘州區:市級分享12%,區級分享13%;其他縣:市級分享7%,縣級分享18%。

    (2)營業稅分享范圍與比例。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省級分享100%,市縣不參與分享;一般營業稅按屬地征收,各級按比例分享,其中省級分享30%,市縣區分享70%。市縣區70%部分實行市與縣區分享,省直管縣分享70%,市級不參與分成;甘州區:市級分享20%,區級分享50%;其他縣:市級分享10%,縣級分享60%。

    (3)企業所得稅分享范圍與比例。企業所得稅(不包括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跨市州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中央下劃有色、煤炭企業和省屬文化出版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屬地征收,各級按比例分享,其中中央分享60%,省級分享20%,縣區分享20%。

    (4)個人所得稅分享范圍與比例。個人所得稅(不包括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按屬地征收,各級按比例分享,其中中央分享60%,省級分享20%,縣區分享20%。

    (5)城市維護建設稅分享范圍與比例。省直管縣全留,市級不參與分成;甘州區:市級分享85%,區級分享15%;其他縣:市級分享40%,縣級分享60%。

    (6)資源稅分享范圍和比例。省直管縣全留,市級不參與分成;其他縣:市級分享30%,縣區級分享70%。

    (7)城鎮土地使用稅分享范圍和比例。省直

    管縣全留,市級不參與分成;其他縣:市級分享50%,縣區級分享50%。

    (8)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分享范圍和比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征收,待恢復征收后另行確定分享范圍和比例。

    5、基金收入劃分。各項基金收入按照現行相關管理辦法確定的分享范圍和比例,分別作為各級收入。

    6、甘州區原體制上解,繼續以2002年實際上解數為基數,實行定額上解。

    (二)稅收返還數額的確定。

    1、體制調整返還基數。以2007年決算數為基數,縣區上劃省市級收入與省市級下劃縣區收入相抵后,核定縣區凈上劃省市級收入,并以此作為以后年度市級對各縣區的定額返還基數。

    2、兩稅返還。從2009年起,縣區上劃中央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增量返還數額,以各縣區上年兩稅返還數為基數,按年度上劃中央“兩稅”增長率,依照財政部稅收返還辦法計算確定。

    三、配套措施

    (一)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在調整和完善財政體制的基礎上,市財政將進一步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財政困難縣區的支持力度。按照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合理分配轉移支付資金,切實緩解縣鄉財政困難。

    (二)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按照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成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實現“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為目標,合理制定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范圍和標準,增強基層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逐步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

    (三)明確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按照中央規定,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增量部分中央負擔92.5%,地方負擔7.5%。地方負擔部分,2008-2010年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

    (四)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體制調整后,對國家出臺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等優惠政策引起的減收,各級財政按分享比例分別承擔。

    (五)加強稅收返還基數考核。從2009年起,省市級按各稅種上下劃相抵后的總體基數對縣區進行考核,完不成總體基數的,省市級按短收數額扣減財力補助。2001年核定各縣區所得稅收入基數和考核辦法保持不變。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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