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09〕6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人民武裝部,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2008〕4號)和省政府、省軍區(甘政發〔2009〕1號)文件精神,加快人民防空建設步伐,構建戰時能應戰,平時作為大的現代人民防空體系,推動我市人民防空事業快速發展,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健全人民防空領導管理體制
(一)堅持政府領導的主體地位。市、縣(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要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及時解決人民防空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納入各級政府任期目標,強化責任,依法推進;要把人民防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協調發展;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同步建設。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工作,確保人民防空工作順利開展。
(二)充分發揮軍事機關的領導作用。張掖軍分區、縣(區)人民武裝部對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負領導責任,要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好。要建立健全軍政聯席會議和軍地聯合辦公制度,每年定期召開1-2次人民防空專題會議,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要明確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落實軍事干部兼任同級人民防空部門領導副職制度,及時協調解決人民防空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切實加強人民防空組織建設。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要積極主動地為當地政府和軍事機關當好參謀,切實履行職責,抓好各項工作落實。要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管理機構,加強人民防空組織力量,規范人民防空機構設置。
二、提高人民防空組織指揮能力
(四)健全完善人民防空指揮體制。市、縣(區)政府和軍事機關要按照聯合防空、區域防空的要求,建立軍地聯合、平戰結合、統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揮體制。要結合推進人民防空向民防體制轉變,理順人民防空指揮機制與其他防災救災指揮機構的關系,健全相互銜接、分工聯動的組織指揮機制。要明確發展改革、經濟、公安、安全、財政、交通、建設、民政、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相關單位的職責,確保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順暢、快捷、高效。市、縣人民防空部門要及時修訂完善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計劃,健全平戰轉換措施,落實戰備值班制度,組織開展防護演練,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組織指揮能力。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揮設施建設。市、縣(區)政府和軍事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加快人民防空指揮所建設,2012年前各縣建成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完善指揮手段和設施設備,實現黨政軍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有條件的還應建設預備指揮所和機動指揮所。各級財政部門要將人民防空指揮所(或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加強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市、縣(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依法組建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化防疫、通信、治安、消防、運輸等群眾防空組織。軍事機關要將群眾防空組織納入民兵組織范疇,按照統一整組、歸口建設、歸口管理、歸口使用的原則,平時按照城市市區人口總數的1-3‰組建,戰時按5-10倍的比例擴編。群眾防空組織要落實在職在崗訓練和專業集中訓練,積極參加防空襲綜合演練,不斷提高遂行防空襲和應急救援任務的能力。群眾防空組織掩蔽工程和所需專用裝備器材由組建單位解決,通用裝備器材由政府和軍事機關負責提供。群眾防空組織訓練所需經費、平時參加搶險救災消耗的裝備、器材等費用支出由同級財政負責。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嚴格施訓,提高訓練效果。
(七)加強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設。市、縣(區)政府要本著因地制宜、平戰結合、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設,科學確定城市疏散人口數量、物資疏散地域范圍和接收安置單位。健全緊急征用、調用、儲備重要物資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門要優先安排疏散地域內的公路建設和通信工程。人民防空部門、疏散單位要與疏散地域的政府、接收單位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及時交流情況,協調有關事宜。市、縣人防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選擇示范區域,開展人口疏散基地建設。
三、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
(八)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市、縣(區)政府和軍事機關在制定信息化建設規劃時,要考慮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需求,統籌安排。各級人民防空辦公室要根據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在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牽頭協調軍地有關部門、單位,共同抓好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規劃的制定和落實,盡快建成設施齊全的指揮場所、手段多樣的通信系統、綜合集成的指揮平臺、數據完善的信息系統、安全互通的網絡體系。
(九)強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市、縣(區)信息產業(含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電信部門,各級軍事機關作戰、通信、情報、雷達等部門,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單位,要依據《人民防空法》及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積極支持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在技術、網絡、管線、信道、頻譜、數據、空情信號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實現資源共享。
四、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
(十)建立健全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體制。按照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單位落實的原則,建立由縣級以上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發展改革部門牽頭,人民防空等部門和重要經濟目標主管部門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具體落實的管理體制。
(十一)加強重要經濟目標規劃與建設的管理。新建重要經濟目標要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準或備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對適合地下工作環境的重點項目或關鍵部分,應結合平時建設,有計劃地轉入地下,不易轉入地下的,要采取防護措施,提高抗毀能力。按照平時與戰時、地上與地下、等級防護與非等級防護、重點防護與一般防護相結合的要求,依據國家制定的防護類別、防護等級和戰術技術標準規范進行建設,全面增強防空襲的能力。發展改革部門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年度項目建設計劃時,要根據軍事機關和人民防空部門提出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任務,統籌予以考慮,納入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十二)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措施。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要加強重要經濟目標的隱蔽偽裝、信息防護等手段建設,要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機構,制定防護規劃,完善防護方案,組建防護隊伍,投入防護經費,加強平時訓練,推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的落實。
五、促進人民防空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十三)城市建設要落實人民防空有關要求。市、縣(區)政府要在城市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結合城市建設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逐步完善人民防空防護體系。要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實施過程中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監督落實。規劃部門在制訂、實施城市規劃過程中,要加強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格執行人民防空規劃,確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全面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緊密結合,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連接通道,要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工程結合修建。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商業繁華地段以及其他地下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必須由人民防空部門審核,具備人民防空功能。市、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鎮總體規劃,盡快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專項規劃,將人民防空要求納入規劃條件,統一實施規劃管理。高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及重要經濟目標區等,無論是否在城市規劃區內都必須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
(十四)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層(含十層)以上或基礎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底層建筑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項目按規劃地面建筑總面積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體修建標準為:甘州區3%,其他五縣2%??h(區)所轄的建制鎮列入人民防空防護范圍,標準參照縣級標準執行。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對未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或已建的防空地下室不符合人民防空技術戰術要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嚴肅依法處理,責任單位或個人應依法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補繳易地建設費。要嚴格城市(含建制鎮)民用建筑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規定。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項目,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產部門不得辦理預售許可、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建設。對違規干預、擅自批準和辦理的,行政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領導人的責任。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時,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限期負責補建;難以補建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按當地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標準繳納補建費。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要嚴格按審批程序辦理,并按審批權限督促做好報廢工程的善后處理工作,所需經費由投資主體承擔。
(十五)優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投資、融資環境。要積極營造和優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設與發展的投資環境,廣泛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投資建設人防工程。除涉密項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建設項目要一律實行公開招標,可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等投(融)資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步伐,努力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不論投資主體,一律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有關優惠政策。
(十六)加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嚴格項目審批、設計審查、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管理制度。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的人防工程項目不得建設,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予驗收備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監理實行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制度。從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監理的單位,須經國家和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資質認定,未經認定的,不得從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和監理。人民防空工程實行專項驗收備案制度,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的生產廠家實行定點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防護設備必須使用定點生產廠的產品,嚴禁在人民防空工程中使用非定點廠生產的防護產品。
(十七)人民防空建設要促進城市發展。修建人防工程要充分考慮平時為城市防災救災提供避險與人員安置場所,確保人員聚集區域群眾的生命安全。要以應對常規武器空襲為重點,兼顧防范核、生、化武器威脅,有計劃、有步驟、科學合理地抓好指揮、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群眾防空組織集結掩蔽等專用工程建設,以適應信息化戰爭條件下城市人民防空的需要。
六、增強人民防空建設發展活力
(十八)積極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貫徹人民防空“平戰結合”方針,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設施設備,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努力增強人民防空建設發展活力。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稅收、用電、用水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為開展平戰結合創造條件。
(十九)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人民防空工程實行有償使用,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時利用經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使用費由人民防空部門收??;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要將使用方案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使用單位在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制定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使用費。長期不使用的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當地人民防空部門可以協商調劑使用。所有人民防空工程,遇有緊急情況和戰爭狀態,無條件由人民防空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二十)加強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工程維護、安全管理規定,不得隨意進行工程主體及設備的改建改造,影響工程的防護功能。平時開發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的維護管理,由使用者負責,并接受當地公安、消防、工商、稅務等部門的指導檢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推進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
(二十一)加快實現防空防災相結合。要按照“戰時能應戰、平時能應急”的要求,努力探索防空防災相結合的方法路子,不斷深化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進一步強化人民防空系統平時服務職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各縣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部門作為本級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力量,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賦予其相應的職責任務,切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充分利用人防資源開展應急管理和防災救援。
(二十二)充分發揮人民防空資源優勢。要發揮人民防空指揮設施、信息傳輸網絡和警報設施的作用,為政府防災救災指揮提供相關支持。人防信息網絡要為政府應急管理提供信息服務與支持,人防預警系統及警報設施要作為政府發布重大災情警報的重要手段。要把群眾防空組織納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平時為政府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提供服務和保障。要發揮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的作用,為群眾提供災害避難場所。要利用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資源,為政府和社會提供防災救災訓練場所,實施平戰一體化的防護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各縣政府每年組織一次防空防災演練,檢驗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災應急方案,提高群眾防空防災技能,增強城市綜合防護和應急能力。
八、落實人民防空經費
(二十三)依法落實政府負擔人民防空建設經費。依據蘭州軍區、西北五省區《關于加強蘭州戰區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見》(蘭州軍區〔2003〕242號)、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城市財政負擔人民防空經費標準的通知》(甘財預〔2001〕34號)精神,各級政府要將人民防空建設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按規定的標準安排人民防空事業建設經費,確保人民防空重點建設項目資金需要。
(二十四)加強人民防空經費征繳和使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政府關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政策規定,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足額征收易地建設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收取的易地建設費要及時繳存,資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顚S?,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年終結余要全額滾存結轉下年度繼續用于人防建設。上級人民防空部門要對易地建設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嚴格國有資產管理
(二十五)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實行系統管理。要依據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法規政策,制定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平戰結合使用管理相關政策,積極探索盤活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方式,確保人民防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凡由人民防空事業經費、平戰結合收入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購入、投資形成的資產均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按照隸屬關系,歸人民防空部門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人民防空部門的監督。要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固定資產的購入、使用、管理、移交和報廢處置制度。
(二十六)積極探索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市場化運營機制。要建立權責明確、管理規范、上下協調、統一高效的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監督體制和運營機制,逐步實現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的分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不斷提高人民防空國有資產效益。
十、提高人民防空法制建設水平
(二十七)認真落實人民防空執法檢查。市、縣(區)政府要加大人民防空執法檢查力度,每年組織一次人民防空執法檢查,并邀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參加,解決存在的問題,糾正違法行為,促進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二十八)加大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力度。要全面推行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與之相配套的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程序制度、人員管理制度、評議考核制度、案卷評查制度、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獎勵制度等。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職權、法定程序行使權力,要把執法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體系,依法查處不履行人民防空義務和妨礙人民防空建設的行為。
(二十九)加強人民防空執法隊伍建設。市、縣(區)政府要結合各自實際,健全人民防空執法機構,組建人民防空執法隊伍,培訓人民防空執法人員。要通過聘任法律顧問、培養法律骨干等途徑,全面提高人民防空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綜合執法水平。
十一、加強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
(三十)建立全社會參與的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機制。按照完善機制、擴大陣地、拓展渠道、創新形式的總體要求,積極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活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和國防教育體系,把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納入全民法制宣傳教育之中,在社會、企事業單位中廣泛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群眾的國防觀念和人民防空意識。各級新聞媒體要為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有關單位應當協助人民防空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三十一)創新人防宣傳教育的形式方法。市、縣人防部門要按照“三貼近”的要求,努力提高人防宣傳教育工作的水平和效果,融宣傳教育的思想性、科學性、知識性、趣味性于一體,增強宣傳教育的生動性、吸引力、感染力。大力推進人防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網絡活動。依托各級黨校、行政學院進行人民防空地位作用、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充分利用防空警報試鳴日、國防教育日、“12.4”法制宣傳日等時機,開展廣泛地宣傳活動。要加強對大、中專院校、街道社區、人口疏散地域和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的防空知識宣傳教育。市、縣人防部門要創建人民防空網站,形成全社會宣傳教育的網絡。
(三十二)加強初級中學防空知識教育工作。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和開展防空知識教育的學校,要按照規定將防空知識教育內容列入學校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要加強師資培訓,落實課時計劃,不斷提升初級中學防空知識教育水平。各級人防部門要緊密配合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開展防空知識教育工作,在防空演示器材、教材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并加強對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的檢查和指導,推動初級中學防空知識教育再上新臺階。
十二、提高人民防空機關“準軍事化”建設水平
(三十三)重視人民防空部門領導班子建設。要重視培養和選拔任用人民防空系統的優秀干部,全面提高領導班子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當地黨委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進行調整時,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地方各級人防部門領導干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通字〔2002〕17號)、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軍區《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見》(省委發〔2002〕33號)和省、市委組織部關于干部雙重管理有關文件精神,須征求同級軍事機關和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要根據上級人防部門安排,依托黨校、行政學院和其他院校,有計劃地安排人民防空部門領導干部的學習深造,更新知識,提高素質。人民防空部門領導班子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確保班子隊伍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
(三十四)加強人民防空部門干部隊伍建設。按照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的要求,核定人防部門的機構編制,配足配強人員力量。要采取院校培訓、在職鍛煉、脫產進修、崗位練兵、人才招聘等多種形式,提高人民防空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能力,并定期開展各種訓練演練,不斷適應新時期人民防空建設發展需要。
(三十五)依法保障人民防空部門干部職工的合法權益。人民防空部門干部職工長期處于地下空間這一特殊工作環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關心他們的身心健康,按照國家和軍事部門有關規定,落實各項福利政策。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