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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辦發〔2009〕15號
各縣(區)委、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屬駐張各部門、各單位:
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有效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妥善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及時解決改革發展中群眾利益訴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成功舉措。近年來我市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作為超前防范信訪問題發生的重要舉措,著力在經常性工作上下功夫,取得了明顯成效,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為了進一步推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常態化,按照中央和省上有關文件要求,在認真總結全市過去工作的基礎上,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圍和重點及總體要求
(一)范圍和重點。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圍是各種可能引發信訪問題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重點排查化解因企業改制破產、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轉、房屋拆遷、涉法涉訴、軍隊退役人員安置等引發的信訪突出問題;因交通事故、非正常死亡、醫患糾紛、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私營企業主和包工頭欠薪逃匿等新問題引發的突出矛盾糾紛;因擴大內需而推進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引發的矛盾糾紛;因生產經營性糾紛、產權糾紛、干部作風、農副產品購銷、村務管理及其它方面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隱患。
(二)總體要求。各縣區、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信訪工作原則,將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到每一個領域、每一個行業、每一個群體、每一個環節,力求矛盾糾紛發現得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處理得好。對排查出來的問題,特別是對可能引發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的苗頭和隱患,要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包案責任制,切實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二、矛盾糾紛排查的方法
(一)堅持經常性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緊密結合本縣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實際,開展經常性排查工作,隨時了解、發現、掌握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市上每季度排查一次,縣區每兩月一次,鄉鎮(街道)每月一次,村、社區、基層企事業單位經常性排查,并建立定期分析、定期通報制度,確保矛盾糾紛信息準、情況明、底數清,做到心中有數、應對有策、化解有效。重大政治活動、重要節慶日和敏感時期,要組織開展集中排查。上級部門有部署的,要按要求組織好本地、本部門的排查工作。
(二)堅持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各縣區黨委和政府負責組織排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市直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排查本系統、本行業內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各企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排查本單位本區域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形成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全覆蓋、無疏漏的大排查網絡,確保排查不留死角死面。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按事由、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辦理情況等要素逐案逐人逐項登記建檔并建立臺賬。
(三)堅持信息匯集與分析研判相結合。各縣區、各部門要及時準確和全面有效地收集信訪信息,加強綜合分析研判,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特別是對涉及可能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信息,在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采取應對措施、提前做好工作的同時,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
三、矛盾糾紛化解的措施
一是區別不同情況,實施分類化解。對排查出的問題,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且能立即解決的,要及時解決到位;對群眾訴求合理、但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的,有關方面要研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動解決;對堅持過高要求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心理疏導、理順情緒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對訴求不合理、但生活確有困難的,要采取政府救助、社會救濟、民間互助、干群結對幫扶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對以上訪為名制造事端、煽動組織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依法進行處理。
二是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協調化解。積極引導群眾通過行政復議、司法訴訟、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糾紛,做到 “案結事了”;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方式,充分發揮律師等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群眾自治組織、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等多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社會資源參與化解矛盾糾紛;通過民主議事、民主懇談等形式,及時協調不同群體間的利益關系,對于涉及人數多、政策性強、群眾反映強烈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可采取信訪聽證等方法進行化解。
三是整合工作資源,及時就地化解。要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政治優勢,把信訪、維穩、綜治、民政、司法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工作資源有效整合起來,筑起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認真探索和總結化解矛盾糾紛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完善民情分析會、村(居)民說事日、干部聯系點、法律工作者參與調解矛盾糾紛等制度;充分利用媒體和網絡資源,開辟“縣(區)長熱線”、“民生熱線”、“網上信訪”等互動專欄和民意通道,搭建民意表達、社會監督和對話協商機制平臺,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增加和諧因素。
四是確定重點問題,領導包案化解。對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容易升級激化、帶有普遍性的疑難復雜問題,要實行領導包案、一包到底。主要領導干部要帶頭包案,綜合協調各方力量,確保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突出矛盾糾紛,要組成專門工作組,明確責任單位,制定化解方案,確保及時化解。
五是左右上下配合,聯動調處化解。對于需要由幾個部門參與化解的矛盾糾紛,要明確牽頭單位和配合單位的責任,共同研究解決;對下級組織職權范圍內無法解決的問題,要逐級上報,上下聯動共同解決。該由哪一級解決的問題就要由哪一級解決,該由哪個部門解決的問題就要由哪個部門解決,不推、不靠、不上交矛盾。
六是下移工作重心,督導督辦化解。建立健全對復雜矛盾糾紛化解的聯合督導和掛牌督辦制度。聯合督導由市信訪聯席會議組織,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各縣區、各部門每季度開展一次。對本縣區、本部門的復雜矛盾糾紛和上級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要明確責任人和解決時限,實行掛牌督辦。
七是健全完善政策,注重源頭化解。注重從政策源頭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決預防和化解辦法,防止因政策不落實、不完善、不周到引發矛盾糾紛。各縣區、各部門在制定或修訂完善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時,或在實施重大建設項目前,必須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采取信訪評估等方式,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堅決避免因決策失誤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不穩定因素。
八是加大投入力度,促進矛盾化解。各縣區、各部門要從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出發,加大投入力度,用于解決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特別是對“無頭案”、“釘子案”、“骨頭案”等確需一定投入才能解決的,要下決心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
四、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組織領導
全市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信訪聯席會議負責統一組織;各縣區、各部門和各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由各縣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黨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部門黨組(黨委)會議要定期聽取匯報,及時掌握社情民意,分析研究具體措施,推動工作深入開展。黨政一把手要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要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工作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因決策不當、工作不力、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堅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縣區、各部門和各單位每年要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總結,并向市信訪聯席會議報告。
各縣區、各部門可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