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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張掖市委辦公室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批轉市司法局關于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08-07-31 09:42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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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辦發〔2008〕58號

    各縣(區)委、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部門、單位:

    市司法局《關于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批轉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關于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

    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

    (市司法局 2008年6月25日)

    近年來,我市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緊緊圍繞預防、化解、宣傳三項功能,充分發揮司法所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獨特的工作優勢和職能優勢,將大量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為了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廳關于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的要求,切實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目標

    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是基層維護穩定工作的重中之重。鄉鎮(街道)司法所承擔著維護穩定的重要職責,發揮著重要職能作用。建立健全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就是形成“黨政領導,司法主辦,站所參與,多方配合,整體聯動”的新機制,在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司法所為依托,相關職能站所各負其責,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內容、形式、手段、方法上有新的突破,從而實現“小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鄉鎮(街道),糾紛不激化,矛盾不上交”和“保穩定,促發展,贏民心,群眾滿意,社會和諧”的目標。

    二、健全領導體制,規范運行機制

    (一)規范機構設置。各鄉鎮(街道)建立“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由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擔任主任,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農經站、土管所、水管所、民政辦、計生辦、工商所、婦聯等站所負責人為成員,中心辦公室設在司法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司法所長擔任調解中心辦公室主任,同時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黨委、政府要明確“調解中心”相應的職能職責?!罢{解中心”可下設若干個專業調解小組,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二)落實領導責任制。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擺到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負總責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的要求,進一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責任制。一是落實領導信訪接待制度。鄉鎮(街道)每天安排一名值班領導,或確定信訪接待日,接待來訪群眾,處理信訪問題;二是落實領導包案制度。對重大矛盾糾紛,采取“有領導包案、有專人處理、有調處方案、有解決時限”的辦法,加大工作力度,及時化解處理。三是落實例會制度。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每季度、調解中心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例會,分析不穩定因素,研究解決疑難問題,落實調處措施。四是落實督查督辦制度。鄉鎮黨委、政府領導對“包案”的重大、復雜矛盾糾紛處理情況,要及時督促,必要時親自處理,按時辦結。司法所要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全面的跟蹤督查,切實把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三)建立大調解格局。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是新形勢下調處矛盾糾紛的有效形式。

    1、人民調解。進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的人民調解組織,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做到哪里出現矛盾糾紛,哪里就有人調解?;鶎铀痉ㄋ透骷壢嗣裾{解組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排查調處各類民間糾紛,發揮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2、行政調解。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調解、誰落實”的原則,鄉鎮(街道)各行政單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范圍內,對特定的矛盾糾紛進行行政調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無論是牽頭負責,還是協助配合,都應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堅決防止推諉扯皮,把本單位、本系統的矛盾推向社會,把應該由本級解決的問題推給上級。對于當事人申請行政單位解決,或依法應由行政單位處理的矛盾糾紛,以及人民法院邀請或委托調解的案件,都應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優勢,運用說服教育、指導、協調的方式,積極促成當事人和解,力求在本單位、本系統內解決爭議,盡量減少訴訟。對因排查不到位、調解不及時或推諉扯皮,致使矛盾糾紛激化、引發社會問題的,對責任單位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

    3、司法調解?;鶎尤嗣穹ㄔ杭捌浞ㄍκ芾淼拿袷掳讣?,本著“能調則調”的原則,進行訴訟調解,搞好庭前調解和庭外和解工作,有效降低其對抗性,減輕當事人的負擔,使案件的處理結果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需求。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人民調解組織要依法調解矛盾糾紛,規范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法院特別是派出的人民法庭,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持已經生效的人民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及時發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對于常見性、多發性的簡單民事糾紛,在當事人起訴時或立案前,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矛盾糾紛。對于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對案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參照民事調解的原則和程序,嘗試推動當事人和解,嘗試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人民法院還應充分借助和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和作用,邀請或委托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解,并促進和支持社會調解機制建設。同時,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幫助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4、實行“一庭三所聯動”調解機制?! 耙煌ト搫印?,就是整合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務所等基層政法資源,發揮優勢,共同及時、高效地調處化解矛盾糾紛。法庭在依法調處民商事糾紛的同時,積極配合、協調派出所、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依法調處矛盾糾紛;派出所在處理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等糾紛時,及時與法庭聯系,互通情況,通過治安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司法所對發生的一般性民商事糾紛,在法庭的參與下,組織鄉鎮職能部門和村社調解組織進行處理,避免可能引起的訴訟;法律服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正面引導并主動開展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糾紛。

    (四)落實保障措施。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要努力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使司法所人員專職專用,把精力用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上。同時,切實解決好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及辦公設施、交通、通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要從政治上愛護、工作上支持、生活上關心,充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的骨干作用。

    三、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制度體系

    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十項制度。

    (一)分析預警和民情報告制度

    1、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轄區內矛盾糾紛發生的苗頭和傾向,要及時向司法所反映報告,司法所應及時提出應對措施,需要向黨委、政府領導匯報的,要及時匯報;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處理的,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2、對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或敏感時期可能引發的矛盾糾紛,司法所和基層調解組織應提前進行研究預測,及時組織進行摸底調查,掌握情況,事前防范,最大限度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

    3、各基層司法所、調委會應定期對本轄區內重大、疑難矛盾糾紛進行摸排,匯總分析,提出預防對策。主要預防方式:

    一是信息預防。充分發揮基層調委會和信息員的作用,深入村、社、社區、居民小區、學校、企業車間(班組)、家庭,摸排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及時掌握動態,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及時調解處理,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是普遍預防。采取“法制宣傳入戶、法律咨詢上市、以案說法下村(社區)”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各層面群眾進行普法教育宣傳,提高廣大群眾遵紀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三是“三農”服務預防。充分發揮“三農”服務大廳快捷、便利的優勢,解答法律咨詢,及時預防和化解矛盾。

    四是回訪預防。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實行專人包案定期回訪,積極做好善后工作,鞏固排查調處成果,督促履行協議,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

    4、對發現或排查出的糾紛苗頭,要以民情報告單的形式逐級上報。經排查發現或群眾反映的矛盾糾紛,先由糾紛發生地的村(社區)、單位進行調處,無法調處的以民情報告單的形式上報鄉鎮(街道)調解中心,由調解中心確定有關單位或專人進行調解處理。

    (二)受理交辦結案報告制度

    1、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在工作流程上實行受理、交辦、調處、報告等環節相互銜接,形成排查、發現、調處一體化工作機制,防止漏調失控。

    2、鄉鎮(街道)、村(社區)等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糾紛當事人的口頭申請或書面調解申請,要及時受理。

    3、人民調解委員會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應主動受理。

    4、建立矛盾糾紛登記薄,對受理的各類矛盾糾紛詳細登記,做到忠實于客觀事實,真實記錄當事人的意愿。糾紛登記設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事由、記錄人簽名或蓋章、登記日期、電話號碼等項目。

    5、矛盾糾紛受理登記后,對一般性問題,調解中心辦公室當天分流,及時交辦。對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黨委、政府領導匯報;對于瀕臨激化的糾紛或應當立即調解的糾紛,應先行調解,在穩定事態發展的基礎上,再進行分流。

    6、對不屬于調解中心和調委會受理范圍的問題,應先行登記,然后辦理移交手續,并在登記簿上注明移交機關或承辦人。

    7、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實行“首問責任制”。受理單位要對分流、交辦的矛盾糾紛的辦理情況進行跟蹤,及時掌握矛盾糾紛辦理情況、事態發展進程,并記錄在檔。

    8、限期辦結。一般性矛盾糾紛一周內辦結;復雜性矛盾糾紛20天內辦結;重大矛盾糾紛二個月內辦結。

    9、結案報告。被交辦單位,對分流交辦的矛盾糾紛要確定專人,限時調處,案件辦結后要將調處結果書面報告調解中心。

    (三)排查調處制度

    1、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由鄉鎮(街道)調解中心統一安排、協調辦理。集中排查活動要結合本地實際,抓住影響本轄區社會穩定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進行。

    2、堅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原則。調處人民內部矛盾應堅持“四個原則”,做到“四個遵循”、“一個不準”和“一個控制”的要求?!八膫€原則”:即執行政策規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職責權力范圍內力所能及的原則,特殊情況特殊對待的原則,政府、社會共同救助的原則?!八膫€遵循”:即政策有明確規定的,遵循政策辦;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遵循傳統和慣例辦;既沒有政策規定,又沒有傳統做法和慣例依據的,遵循無攀比性的變通辦法解決;因自身工作失誤或不當造成的矛盾問題,遵循有錯必糾的原則解決?!耙粋€不準”:就是對個別要求過高和無理取鬧的,不準亂開政策口子?!耙粋€控制”:就是對久纏久訴、精神上有問題、有可能鋌而走險、揚言要報復他人的人員,通過嚴格的程序,公安部門及時介入,依法實施穩控,防止走向極端、危害社會。

    3、堅持做到村(社區)每半月排查1次,鄉鎮(街道)每月排查1次,做到情況明、底子清。同時,根據易發生糾紛的時令性、季節性、地域性等特點進行排查,將元旦、春節及重要節慶日和敏感時期列為重點進行排查。

    4、制定排查計劃,確定重點地域、重點問題,進行重點排查。

    5、調防結合、邊排邊調,對發現的糾紛苗頭有針對性地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集中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能當場調處的要當場調處;一般糾紛按調解程序進行調處;重大、疑難糾紛或易激化糾紛,要組織力量集中調處,并及時向黨委、政府及上級部門報告;該由有關部門或單位調處的,應及時進行分流。

    (四)聯動調處制度

    1、鄉鎮(街道)建立健全黨政領導負責、相關部門聯動、依托基層組織和單位,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運行機制。

    2、鄉鎮(街道)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履行組織領導、受理分流、對調處情況進行督導和加強聯合調處等職能。主要行使三項職權:(1)矛盾糾紛案件分流指派調度權。調解中心將受理的矛盾糾紛案件指派給有關村(社區)和站所,相關村(社區)和站所不得推諉。對于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必須服從調解中心的統籌調度,及時參加協調處理。(2)矛盾糾紛調處督辦權。對調解中心分流指派的案件,相關村(社區)和站所必須限時調結,并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對于有影響的矛盾糾紛,調解中心派人參與處理。(3)“一票否決”建議權。對因調處工作不力而造成矛盾糾紛激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單位,由調解中心提出建議,經鄉鎮(街道)綜治委調查核實后,報縣(區)綜治委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

    3、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集中力量解決老問題,化解新矛盾,逐步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共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機制。

    4、按照“排查得早、發現得了、控制得住、解決得好、群眾滿意”的要求,全面掌握社會穩定狀況,有效調處本鄉鎮(街道)、本村(社區)、本部門、本單位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預防群體性事件和重點信訪案件發生,最大限度減少不穩定苗頭。

    5、縣(區)法院、公安、農業、林業、水務、民政、人口與計劃生育、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大力支持配合,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督促系統內下級單位服從調解中心統一調度,全力調處矛盾糾紛。

    (五)掛牌督辦制度

    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矛盾糾紛實行掛牌督辦制度,采取“四定三包五個一”(“四定”:定包案領導、定辦案單位、定辦案措施、定辦結時限;“三包”:包調查、包處理、包解決;“五個一”: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措施,限期解決。

    (六)回訪制度

    1、定期回訪。各鄉鎮(街道)對已調解的復雜糾紛、涉及多方當事人的糾紛、瀕臨激化及長期纏訪、鬧訪的糾紛,要指派專人及時進行回訪,并在調解協議履行期間或調解后的一段時間定期回訪,鞏固調解成果。

    2、針對性回訪。對履行調解協議的主要當事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協議的調停中間人、斡旋人要進行回訪?! ?/p>

    3、回訪內容。主要了解調解協議的執行情況及影響協議履行的隱患;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行為有無反常,對調解協議的態度、反響;有無新的糾紛苗頭;對調解人的意見、建議等?;卦L工作必須詳細記錄并歸檔。

    4、分析研究,制定對策。對有潛在隱患、反復動向、激化苗頭的,要采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理,重大糾紛險情要及時上報,對調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要予以糾正和改進。

    (七)法制宣傳教育制度

    1、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相結合,通過搞好“五五”普法工作,使廣大干部群眾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也為有效解決矛盾糾紛打下良好基礎。

    2、把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普遍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以道德規范來約束自身的行為。

    3、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及時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通過摸底排查、調解矛盾、舉辦聽證會、公示調處結果、以案說法等形式,既解決問題,又講解法律,起到處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八)責任追究制度

    對排查工作不認真而貽誤調處時機的,對反映問題的群眾態度冷漠甚至惡劣、傷害群眾感情的,對調處工作推諉扯皮、置之不辦的,對調處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對責任干部進行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對單位通報批評,直至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

    (九)調解文書檔案管理制度

    1、基層司法所設專人管理矛盾糾紛調解文書檔案,有專用檔案柜存放,建立健全調閱保管制度。

    2、規范調解文書。調解文書檔案一事一案一卷,及時形成卷宗。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或口頭反映的記錄;(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10)調解未成功的處理意見及轉辦通知(11)卷宗封底。在封面和目錄中按要求注明卷宗內容、歸檔編號。不需出具協議的應填寫登記表,按時間先后順序或類別編號,制作統一規范的封面后歸檔。

    3、調解簡易矛盾糾紛未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應及時填寫《矛盾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統一歸檔。

    4、調解文書檔案一般保管期限為3年,個別重要的保管期限為長期或永久。

    (十)信息報送及統計報表制度

    1、各鄉鎮(街道)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零報告”制度。

    2、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要立即報告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調解。

    3、對重大、疑難糾紛,應當在發現或受理當日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向縣(區)委政法委、司法局反映。專題報告應說明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過程、事態發展趨勢、調處結果、采取的應急措施、擬辦意見等內容。重大、疑難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矛盾糾紛;

    (2)可能導致突發性事件或可能激化為民轉刑案件的矛盾糾紛;

    (3)涉及人數較多、易引發群體性上訪的矛盾糾紛;

    (4)嚴重干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矛盾糾紛;

    (5)可能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糾紛;

    (6)其他應予及時報告的緊急、疑難矛盾糾紛。

    4、認真做好糾紛登記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申請受理、主動受理、移交受理的糾紛都應統計。要逐一建立臺帳,臺帳內容包括事由、誘因、當事人情況、處理意見、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辦結一件,銷帳一件。凡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成功;糾紛復發或履行協議后又反悔的,按另一起糾紛重新統計;當事人有自殺、犯罪表示或正在實施的,經調解后及時予以防止的,視為防止自殺或防止民轉刑案件。

    5、及時匯總上報。村(社區)、企事業、行業調委會每月2次將受理登記并已調解的矛盾糾紛按統計項目填表匯總,核對無誤后報送司法所,司法所及時匯總后于每月25日前報縣(區)司法局,縣(區)司法局匯總后于次月5日前上報市司法局。

    四、切實加強領導,抓好工作落實

    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是新形勢下搞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基礎和落腳點都在基層,鄉鎮(街道)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承擔著重要任務和職責。各級綜治、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落實。各縣(區)綜治委、司法局要根據市上的總體部署,結合實際,研究盡快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加強對基層的指導和檢查督促。各鄉鎮(街道)都要認真制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各項制度,形成長效工作機制,靠制度管人管事,靠制度落實責任,靠制度推動工作,切實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抓緊抓好,把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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