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08〕6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加強城市社區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改善社區工作條件,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4號)和國家民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十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8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城市社區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服務居民的原則,按照“規劃布局合理、設計建設規范、基礎設施完善、服務功能齊全、方便居民群眾”的原則,整合社會資源,凝聚各方力量,努力形成政府牽頭、部門主抓、各方配合、全民參與的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新機制,切實做到“有辦法、有規劃、有建設、有管理、有監督”,不斷滿足廣大社區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求。
二、嚴格規劃建設,切實加強管理
(一)合理確定社區規模。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趨勢,一般以2000~5000戶居民為一個社區;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緣型”社區,或相對封閉成型的“小區型”社區,社區居民可適度增加或減少。
(二)科學設計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是指社區的辦公用房和居民開展活動必需的設施、場所。辦公用房包括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居民文體組織、治保組織、人口計生組織、居民協商議事會和社會保障組織等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包括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的文化、教育、醫療、體育、娛樂等公共服務設施及居民室外活動場所。要把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規劃在居民居住相對集中、交通便利、建設條件相對較好、活動場所相對寬敞的位置,按照使用要求科學設計。
(三)加強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市住宅區(含舊城區改造)的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必須經規劃管理部門與民政部門會商,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凡經規劃管理部門與民政部門確定要設置社區并建設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區域,取得該區域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建設單位要按照民政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同步建設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并無償提供給社區使用。居民在500戶以下的住宅區,按建筑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標準同步配套建設;500戶(含500戶)—1000戶的住宅區,按建筑面積不少于250平方米的標準同步配套建設;居民在1000戶(含1000戶)—2000戶(含2000戶)的住宅區,按用地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標準同步配套建設;2000戶以上(不含2000戶)—3000戶(含3000戶)的住宅區,按用地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少于450平方米的標準同步配套建設;3000戶以上(不含3000戶)—4000戶(含4000戶)的住宅區,按用地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少于650平方米的標準同步配套建設;4000戶以上(不含4000戶)—5000戶(含5000戶)的住宅區,按用地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少于850平方米的標準同步配套建設;5000戶居民以上的住宅區,其超出部分參照上述標準增加。
(四)嚴格執行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本意見下發之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尚未開工建設的住宅區,要嚴格按本意見執行;正在建設、尚未竣工驗收的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要按照上述配套建設標準及時調整設計方案,采取改建、插建等方式無償落實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2001年以來在城市建設規劃范圍內已建成的住宅區,現有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縣(區)民政部門要加強管理,及時辦理產權登記,作為永久性建筑,防止個人和單位侵占、挪用;沒有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要調劑解決,但可以不達到上述配套標準。目前凡屬租借財政撥款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公房的社區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租借單位要繼續優先借予,免收租金,原則上不再收回。隨著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原有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不能滿足需要,社區需自建或委托代建相關用房和設施時,國土、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全部免除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費、消防費、辦理產權的行政收費等相關費用。
三、密切協作配合,嚴格審核驗收
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事關城市基層組織建設,事關居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城市基層的穩定,事關城市建設、管理和發展。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狠抓落實。
(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擬開發住宅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工作中,必須把按標準配套建設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必要條件之一。對不承諾建設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開發建設單位,堅決不予出讓或劃撥土地。對舊城改造中拆除的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經縣(區)民政部門書面確定還需重建的,要根據《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2001]第9號)劃撥、預留一定的土地,減免相關費用。
(二)市、縣規劃管理部門要嚴把規劃設計審核關,把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提出明確要求。
(三)市、縣建設部門對不承諾建設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開發建設單位,堅決不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在住宅區竣工綜合驗收時,對涉及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的驗收,要會同市、縣(區)民政局同步進行,確保質量和規模。
(四)市、縣(區)財政要把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逐步加大投入。資金主要從城市建設配套費收入、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調劑解決。
(五)市、縣(區)民政部門要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管理需要,及時科學合理設置社區,調整社區規模,并向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提出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設計要求等。
(六)市、縣(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產權的管理、監督。在辦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商品房預售手續時,要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設計方案。
(七)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管理、監督力度,充分發揮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綜合效益。
(八)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成后,其產權歸縣(區)政府所有,統一交縣(區)民政局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市、縣(區)民政局要按照規劃、建設標準和設計要求,做好接收、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使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在保證社區組織正常工作的基礎上,以開展公益性服務為主,不改變使用性質。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