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08〕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張掖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價格的能力,防范市場價格風險,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928號)和《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的重要經濟手段,是地方政府多渠道籌集、用于調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堅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則,主要用于政策性補償、平抑糧油副食品價格、對困難群體的價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儲備以及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凡在本市境內從事以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必須按規定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一)賓館業(包括賓館、招待所、旅社等客房經營性單位),按照實際住宿床位每日每床位2元,由稅務部門代征。
(二)餐飲業(包括各種酒店、飯店及旅館業的對外營業餐廳),按照營業額的1%由稅務部門代征。
(三)娛樂服務業(包括舞廳、歌廳、音樂茶座、茶樓、網吧、酒吧、桑拿浴、足浴、美容院等高檔消費型場所)按營業額的2%由稅務部門代征。
(四)建筑施工企業和室內外裝飾裝潢企業按照工程造價的0.2%由稅務部門代征?! ?/p>
(五)供電、電信、移動、聯通、鐵通、網通、石油、煙草、鹽業、保險行業按納稅總額的2%由稅務部門代征;郵政以及各商業銀行按納稅總額的1%由稅務部門代征。
(六)水力發電企業按照上網電價每千瓦時3厘由供電公司(電力局)代征;礦產開發企業按照納稅總額的2%由稅務部門代征。
(七)政府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收費金額的2%由地稅部門代征。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由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出開征和調整的意見,報市政府批準開征。
第六條 用于安置殘疾人的社會福利企業免征。
第三章 基金的征收與管理
第七條 市、縣(區)政府成立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和監督的協調工作;編制全市價格調節基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征收、使用計劃;負責提出基金使用計劃和方案;根據基金的用途,做好基金使用的審核與跟蹤督查;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況。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縣(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代征,負責代征的單位和部門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收取并上繳同級財政??h區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80%留縣區,20%上解市級。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顚S?,結余結存,滾動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收取,統一使用由市物價局印制、市財政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承擔繳納基金義務的企業和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與監督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下列為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異常波動,對城鄉居民困難群體的動態補助和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的政府資助等用途。
(一)用于政策性補償。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糧食、食用油、豬肉、民用燃料、食鹽、白糖等)實施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給予補償;對列入政府定價的商品,為了穩定物價水平的需要,不作價格調整時,給予經營者適當的虧損補貼。
(二)用于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三)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因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因政府調整價格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可給予低收入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承擔儲備任務的大型商場、超市、副食品生產和加工企業及燃料銷售企業給予適當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五)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當市場供不應求造成價格持續上漲時,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生產基地建設;支持與副食品等農產品相關的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的引進、示范及推廣;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無公害、綠色、有機蔬菜等農產品的生產。
同級財政按照價格調節基金實際征收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用,用于彌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成本支出和必要的工作費用。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代征單位不得直接扣留。
第十三條 當市場價格出現異?;蛐鑴佑脙r格調節基金時,由市、縣(區)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使用計劃方案,經同級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審核報政府批準后使用。
第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第十五條 市、縣(區)財政和各基金代征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性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