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辦發〔2006〕20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近一年多來,各縣(區)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鄉鎮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的意見》(張政辦發〔2005〕36號)精神,大力加強鄉鎮和城市街道(社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了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夯實我市安全生產的基層基礎,促進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和安監站建設向規范化、標準化方向邁進,結合當前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規范管理體制
1、各鄉鎮(街道)都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鄉鎮(街道)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監管人員組成。
2、各鄉鎮(街道)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簡稱“安監站”),鄉鎮(街道)安監站要做到“五個落實”,即:機構落實、人員落實、職能落實、辦公場所落實、監管工作措施落實。
3、各鄉鎮(街道)配備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要穩定,人數要滿足安全生產監管的需要。按照張政辦發〔2005〕36號文件中機構設置的要求,原則上安全監管任務較重的鄉鎮(街道)配備3名以上安全監管人員,一般鄉鎮(街道)配備2-3名安全監管人員。安全監管人員主要從現有鄉鎮(街道)在編專業技術人員中選配。
4、建立健全農村(街道社區)安全防控網絡。依托鄉鎮(街道)安監站、農機站、農經站、交通管理站以及街道社區,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安全生產防控網絡。各行政村(社區)聘請3-5名兼職安全監督員,受鄉鎮(街道)安監站的領導,對本行政村(社區)的消防、農機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二、建立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責任機制
1、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成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鄉長(副主任)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其他副鄉長、經聯委主任、副主任對其管理范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分管領導責任。
2、鄉鎮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鄉鎮(街道)各單位負責人對其管轄范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監管責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人對其管轄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監管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3、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制度。對鄉鎮(街道)有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高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安全生產目標任務與有關責任人工作職責、工作績效掛鉤,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嚴格考核,兌現獎懲。
4、嚴格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因事故隱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險源監控以及事故防范措施不力而釀成責任事故的,按有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明確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規范職責分工
(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上級政府安全生產規劃。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目標考核制度。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要求,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3、建立健全行政區域內安全監管機構,構建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企業安全監管網絡體系。
4、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5、編制和完善鄉鎮(街道)政府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行政區域內高危行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預案演練計劃并適時進行演練。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6、負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隱患。
7、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8、完成縣(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二)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1、按照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部署,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
2、分析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提出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辦法。
3、考核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4、協調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完成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三)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職責
1、承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方面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規劃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負責督促檢查落實。對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鄉鎮(街道)其他單位的安全監管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實現“一盤棋”監管。
2、擬定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目標考核辦法,對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進行分解,督促鄉鎮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及企業逐項落實,并對責任單位進行檢查和考核。
3、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對重點行業、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要時期要落實“一盯一”督促檢查責任,加強安全防范。
4、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臺賬、資料、圖表、記錄和數據統計,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為本級政府領導提供綜合信息和決策依據。按相關規定及時統計和上報各類安全生產信息和統計資料。
5、依據縣(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委托的權限(具體委托事項由各縣區安監部門確定),對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行政執法,并定期報告執法情況;對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向行政區域內單位發出的安全生產整改指令督促辦理;在檢查中發現“三違”行為,除及時查處,消除隱患外,還應及時報告或移交縣(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處罰。
6、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配合市、縣(區)安監部門搞好事故調查,組織或協助事故單位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7、牽頭組織制訂本級政府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本行政區域內高危行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負責督促檢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和組織演練,實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按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9、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開展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和群眾的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時接受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10、指導管理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監管工作。
11、完成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縣(區)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四)鄉鎮(街道)其他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安全生產責任制,鄉鎮(街道)其他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管,并接受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的指導、監督。
四、制定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機制
1、建立健全一個預案,即應急救援預案。各鄉鎮(街道)要建立總體應急救援預案和本行政區域內高危行業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在發生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及相關處置工作。
2、建立安全生產三個圖表,即: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圖表、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分解表、事故隱患和危險源(點)重點監控網絡圖。對年初確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和分解的目標任務,年終嚴格考核,落實獎懲。
3、建立完善安全生產七項基本工作臺帳,即: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臺帳、安全生產檢查臺帳、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臺帳、特種設備和農機車輛安全監管臺帳、三項人員(廠長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臺帳、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臺帳、事故管理臺帳。每季度對基本工作臺帳進行一次補充更新,確保工作臺帳及時準確地反映安全生產基本情況。
4、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十四項基本工作制度,即: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制度、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安全生產告誡制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制度、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安全生產月報制度和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通報制度。根據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每年要對基本工作制度進行一次補充完善,確保工作制度與實際工作相適應。
五、突出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工作重點,規范監督管理
1、強化日常監管。組織力量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每季度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檢查一次(重大事故隱患隨出隨查),檢查面達到100%,及時查處糾正“三違”現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2、加強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煙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高危行業的安全監管。各產煤縣(區)要督促鄉鎮政府嚴厲打擊非法開采行為,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58號)精神,凡鄉鎮發現一處非法生產或屬“四個一律關閉”應關卻未關的煤礦,對鄉鎮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3、加強農機安全監管。加強對農機車輛的日常檢查,嚴厲打擊農用車超載超速超限的違法行為,特別是要嚴厲查處在春節等節假日期間農用車非法載客的行為,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4、加強農村火災管理。充分發揮各級安全監督組織和人員的作用,強化宣傳教育,加強林區森林、牧區草場、居民區居民房前屋后柴草等重點部位的監控,強化預防措施,防止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
5、強化水利設施安全監管。對水庫、大壩、河道等水利設施和防洪設施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特別是要加強夏秋季節的防洪管理,確保汛期安全。
6、加強學校、建筑施工、醫藥食品、種子農藥等其它領域和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