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06〕14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張掖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切實解決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
(一)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人員;
(三)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四)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
(五)破產或撤銷、解散等單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退職)人員。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區別人群、適度保障,保證重點、逐步提高的原則。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手續。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選擇以下一種方式,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個人帳戶。
靈活就業人員按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平均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按《張掖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的比例劃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每月3元的標準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門診費用從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由本人自付。
(二)參加住院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
靈活就業人員按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平均繳費基數的4.5%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在《實施細則》第32條第2款規定的基礎上,各報銷段的統籌基金報銷比例分別降低10%,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住院醫療保險的其他待遇按現行城鎮職工相關規定執行。同時,按每月3元的標準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三)參加“低繳費、低待遇”的住院醫療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以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平均繳費基數的3.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實施細則》第32條第2款規定的基礎上,各報銷段的統籌基金報銷比例分別降低20%,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住院醫療保險其他待遇按現行城鎮職工相關規定執行。同時,按每月3元的標準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年齡在男50周歲至59周歲、女40周歲至49周歲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除按本辦法第5條選擇參保方式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外,還要按選擇參保方式的當年繳費基數和比例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基金;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的人員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基金。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也可按城市低保人員籌資標準,以戶為單位,由個人繳費,納入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范圍,享受城市低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設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凡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費期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后,應按時、足額、連續履行繳費義務。如果中斷繳費,從中斷繳費次月起,停止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3個月內可以續保,續保時應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方可繼續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但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視為自動退保,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再次參保的,視同首次參保。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和結算,依照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縣(區)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后,原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