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06〕1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甘政發[2006]53號)精神,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輕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要求,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全面加強城鄉消防工作,切實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的意識和能力,著力消除各種火災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為我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工作目標。到2010年,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消防工作機制,基本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專業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顯著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明顯提高,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p>
二、明確責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三)各級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的法定職責,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要將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成立消防安全領導機構,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不斷加大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力度,保障經費投入,督促各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認真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支持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進一步強化部門消防工作職責。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監管職能,切實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門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職責;建設部門要按現行職責加強對消防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管;質監、工商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管;城市規劃部門要嚴格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教育部門要將消防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計劃;司法、勞動保障、科技部門要將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普法、就業培訓和科普工作內容;市政、通信等部門要督促相關企業加強對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維護管理。教育、民政、交通、農業、文化、衛生、廣電、體育等部門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消防工作的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五)依法落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明確主管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巡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加強對本單位員工尤其是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法律責任自負”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
(六)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履行消防監督和滅火職責。公安消防機構要依法對轄區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定期公布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并依法履行消防行政處罰職責。對重大火災隱患,要責令當場或限期整改。公安消防部隊要嚴格執勤備戰制度,保證人員和裝備時刻處于最佳戰備狀態。要熟悉轄區道路、消防水源、重點單位的情況,制定滅火作戰預案并進行實地演練。接到報警后,必須迅速趕赴現場,全力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
三、加強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
(七)加快消防規劃編制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編制城鎮消防規劃,并納入城鎮總體發展規劃,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鄉建設同步實施。對缺少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城市總體規劃、鄉村和集鎮建設規劃,不得批準。要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城市公共消防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對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滅火應急需要的,要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要按照消防規劃改造城區供水管網、修建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等取水設施,確保消防用水。
(八)加快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和消防通信建設。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對消防車輛和裝備建設的投入,并根據當前災害事故復雜多樣的新情況,增購必要的化學和毒氣偵檢、舉高、排煙、照明、器材供應等特種消防車輛和救援器材裝備。消防車數量、品種、技術性能和隨車滅火器材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要緊緊依托“金盾”工程,加快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建設,逐步為城市公安消防部隊配備移動通信指揮車,使市消防指揮中心通信系統基本達到國家標準,滿足實戰需要。
(九)加快特勤消防隊站建設,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笆晃濉逼陂g,市政府和甘州區政府組建籌劃并完成特勤消防隊建設任務。各縣(區)要積極探索合同制消防員隊伍建設,充實公安現役消防部隊滅火執勤和消防監督非執法崗位,彌補公安現役消防警力不足。2006年,民樂、高臺兩縣要配齊專職消防隊員且投入執勤;2010年底,肅南縣要完成專職消防隊站建設。各鄉鎮要積極建立配備消防車、三輪摩托消防車或機動泵的專兼職消防隊。
(十)大力推進小城鎮和農村消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精神,切實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各級農牧、民政、建設、教育、文化等部門要結合村鎮規劃、扶貧開發和村容村貌整治、人畜飲水工程和能源建設等,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能,齊抓共管,形成整體合力,不斷加強村鎮消防規劃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增強農村抗御火災的能力,改善農村消防安全環境。
四、加強火災隱患整治,確保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
(十一)加強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缺少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而擅自經營的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或者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從事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原已取得批準文件但不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撤銷其批準文件。公安消防、質監、工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消防產品市場整頓和規范的力度,嚴禁生產、銷售、進口、使用未取得市場準入證書的消防產品,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
(十二)堅決整治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的各類隱患。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各級政府要限期搬遷;搬遷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劃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區的拆遷、改造。要嚴格落實重點場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人員密集場所,要責令限期整改,或責令停止使用。
(十三)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報告和掛牌督辦制度。各級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掛牌督辦機制,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對檢查發現和群眾舉報、投訴并經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要立案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及時提請當地政府掛牌督促整改。當地政府要明確整改責任,責令限期整改,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對未按期整改完畢的,上級政府要明確整改責任并備案督辦。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報請當地政府責令停產停業,當地政府要在接報后7日內作出決定。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的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有關單位要及時報請本行業或本系統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確定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
五、加大消防經費投入,強化消防安全保障
(十四)建立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各級政府要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針對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火災事故,建立由政府牽頭,以消防部隊為主體,公安、交通、水電、化工、醫療救護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消防救援社會聯動體系、指揮體系和應急機制,建立和完善跨區域的消防搶險救援預案,有效利用各種資源,隨時做好滅火搶險救援工作。
(十五)加大對消防業務經費的投入。各級政府要按照財政部和公安部印發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消防部隊消防業務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將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公安消防力量特別是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搶險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十六)建立和完善社會消防安全體系建設。要積極探索、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開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務,逐步推行實施消防設施檢測、電氣防火檢測、火災痕跡物證鑒定、建筑消防設計咨詢審核、火災損失評定、重大火災隱患評估、消防保安、城市建設自動消防設施監控中心、消防職業培訓等中介服務。按照公安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切實加強火災防范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號)精神,積極穩妥地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建立健全社會消防安全服務體系。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質
(十七)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制訂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充分發揮工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的作用,大力開展消防宣傳“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活動,組織好“119”消防日等主題消防宣傳活動。公安消防等部門、單位和新聞媒體要改進消防宣傳教育形式,大力開展火災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傳普及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切實增強群眾的防范意識。勞動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加強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和重要消防信息,義務宣傳消防知識。
(十八)認真加強消防安全培訓。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消防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貿、安監、建設等部門要將消防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內容。有關行業、單位要大力加強對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檢查維護、操作人員,以及電工、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作業人員、人員密集的營業性場所工作人員和導游、保安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制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責成用人單位對農民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十九)切實維護公民的消防安全權益。要切實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對火災危險的知情、監督、投訴、舉報等權利,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公安消防部門要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認真受理并及時依法處理公民對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和破壞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訴、舉報。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為公眾服務的場所,要采取公告、廣播、設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災危險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加強消防工作考核,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加強對消防工作的檢查考核。各級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社區)等考評范圍,層層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定期檢查考評,積極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工作機制。
(二十一)嚴格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各級政府要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2002年第25號令)和公安部等3部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公發[2004]4號)精神,切實抓好消防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各級政府、公安消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施審批、監督檢查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二十二)嚴肅查處消防違法違規行為。對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規義務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提出的火災隱患拒不整改的,因過失導致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制售和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擅自關閉建筑消防設施或者不履行維護保養職責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十三)建立和落實重特大火災事故查處制度。凡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或重傷16人以上或死亡、重傷16人以上,或者在農村受災30戶以上的重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工作組進行調查;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死亡、重傷10人以上,或者在農村受災10戶以上的火災事故,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工作組進行調查。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向上一級政府提交調查報告,報告中要分清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