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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12-04 09:10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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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政發〔2006〕1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張掖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意見

    為切實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甘肅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則;

    (二)財政供養為主的原則;

    (三)分散供養與集中供養相結合的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供養對象和內容

    (一)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1、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2、無勞動能力的;

    3、無生活來源的。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確定,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示;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區)民政部門審批。

    縣(區)民政部門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20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并報市民政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向本人或代為申請人做出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

    (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委員會初審,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后,停止其五保供養待遇,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

    1、有了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且義務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

    2、重新獲得穩定生活來源的;

    3、年滿16周歲,已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習生活,且具有勞動能力的。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后,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敬老院要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區)民政部門核準后,注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

    (四)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1、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給冬夏服裝、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錢。社會捐助活動中募集的衣被優先用于五保供養對象。

    3、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住房,確保通風、采光、安全及照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住房由縣(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組織修建。

    4、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敬老院要落實專人或親屬給予照料。凡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方,縣(區)民政部門要從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中,繳納五保供養對象的參合金。對五保供養對象的醫療費,在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承擔部分,在農村醫療救助中重點給予保障。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區),要從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中對五保供養對象重點給予救助。

    5、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后,敬老院、村民委員會負責辦理喪葬事宜。集中供養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五保供養對象6個月的供養標準一次性支付喪葬費用,從五保供養經費中核銷。其遺產與供養者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中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除相關費用,提供必要的學習用品,保障其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力。

    三、供養標準和形式

    (一)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費支出額的標準核定,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F階段供養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1800―2400元,并根據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費支出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市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集中和分散兩種供養形式,供養形式由五保供養對象自愿選擇。

    在農村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要堅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則,簽訂入院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由敬老院提供服務;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可由親友或村民委員會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委托村民照料或由其他社會組織和志愿者提供服務。

    村民委員會、受委托的代養人和五保供養對象三方要簽訂供養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落實服務責任制和幫扶措施。

    四、供養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按照省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關于“供養資金省財政在轉移支付中負擔50%,市、縣(區)財政負擔50%”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財政負擔10%,縣(區)財政負擔40%。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按民政部門提供的五保供養花名冊,集中供養的,將供養資金直接撥付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的,將供養資金直接發放到戶。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收入的,可以從收入中安排資金,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五保供養對象所有。

    五、供養服務機構和住房保障

    (一)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包括農村敬老院、五保供養對象居住點的村級五保家園)建設,以縣、鄉兩級政府為主體,采取獨辦、聯辦等多種形式。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農村敬老院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資金,要劃出一定比例用于農村敬老院建設。

    (三)縣(區)、鄉(鎮)兩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小城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災民建房等工作,按照當地農業人口和鄉鎮分布等情況,統籌規劃,合理布點,整合資金,逐步由鄉鄉建敬老院向每個縣(區)建2-3所高標準敬老院過渡,提高集中供養率和供養水平。

    (四)縣(區)、鄉(鎮)兩級人民政府按照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人數,提供配套設施,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按集中供養20人配備1名工作人員),并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和服務制度。

    (五)縣(區)、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對敬老院開展的農副業生產給予優先照顧和扶持,以改善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條件。

    (六)縣(區)、鄉(鎮)兩級人民政府要逐年安排分散供養五保對象建房資金,在開展災民建房、小城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項目中優先安排資金,重點對現住危房進行維修、重建。

    (七)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引導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調和買賣農村敬老院和五保家園的土地、房屋及其他財產。

    六、監督管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h(區)人民政府要制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鄉鎮人民政府和負責供養機構要制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級民政部門對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要登記造冊,建立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數據庫,實施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市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h(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確保資金到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和住房建設資金,要??顚S?,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四)各級發展改革、教育、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供養對象的就醫、教育等工作。

    (五)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認定、審核、審批以及農村五保供養標準、資金使用等情況,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審核、上報和供養工作。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五保供養對象的申請受理、民主評議、公示、上報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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